離婚糾紛財產分割
『壹』 離婚糾紛財產如何分割法院怎麼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離婚時對於子女版撫養權問題權、處置共同財產、償還共同債務的相關事宜,原則上由雙方協議約定解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一般情況下,屬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享有平等處理權,離婚時雙方對共同財產無法協商一致處理時,法院一般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對半分割。查明確屬夫妻共同債務的,也按對半原則進行處理。
但對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不能確定時,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類債務的責任承擔進行明確。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貳』 離婚了,夫妻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財產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准評估分配。包含:(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