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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股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22 13:40:52

A. 富安娜羊毛被子好嗎

【紫荊網綜合報道 記者 啟辰】作為國內最具代表性的家紡上市公司之一,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安娜)(002327.SZ)8月份剛剛發布半年報顯示,公司2013年上半年營收同比增長8.2%。然而,在漂亮的業績增長背後,富安娜卻屢屢傳出因「網上假貨」發生糾紛,近日,正因一起質量風波而引發宣傳欺詐。
近期,有河北消費者的投訴,反映其在富安娜授權直供的電商平台亞馬遜上購得的富安娜桑蠶絲被被國家紡織製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出「桑蠶絲實際值為0%」,這也與富安娜產品白紙黑字標注的「100%桑蠶絲成分」差別巨大。
業內人士表示,如若假貨一事被坐實,即表明公司線上渠道產品質量監管失責或是公司有意篡改誇大產品內容,涉嫌宣傳欺詐。

B. 富安娜待遇怎麼樣

富安娜有:
1、中國家紡行業顧客首選品牌
2、行業領先的薪酬福利待遇;
3、完善的晉升及培訓制度;
4、優美、舒適的工作環境;
5、優秀銷售人員公司提供豐厚的年度分紅及股權激勵。

C. 錄用新中關於競業限制規定怎麼寫

股權/期權授予協議面對的被激勵對象一般為公司高管與核心員工,當然也有普惠性的針對一般員工的員工持股計劃。相應的股權/期權授予協議的簽訂基礎雖與既存的勞動關系有關,但並非相關勞動合同的補充。股權/期權授予協議中的限制性規定,包括競業限制是對被激勵對象因以顯著低於市場價值或象徵性對價取得激勵股權/期權的約束,可視為一種投資關系,理應適用《公司法》和《合同法》。在「孫文君與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2014)深中法商終字第1772號]中,二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是否可依據《承諾函》確定孫文君所負義務問題的判定,可以視為對筆者前述觀點的支持。為避免股權/期權授予協議與勞動合同可能發生的混同,在起草相應的股權/期權授予協議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相關條款設置,以排除《勞動法》的適用。因此,一份規范的股權/期權激勵計劃及授予協議應當明確規定,被授予人基於股權/期權激勵計劃和授予協議取得的權利和權益不應計算為員工的工資或勞動報酬,不應在計算員工的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加班工資時予以考量。此外,股權/期權授予協議還應在爭議解決條款中特別約定仲裁機構或法院以排除勞動仲裁和訴訟的可能性。綜上,雖然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的規定主要主要是《勞動法》予以調整且以支付經濟補償為前提,但是通過對股權/期權授予協議的條款設置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勞動法》的適用並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可

D. 股權激勵,薪資待遇,獎勵辦法制度哪有範本

員工股權激勵制度
總則

1、根據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XXXX股東會決議,公司推出員工持股期權計劃,目的是與員工分享利益,共謀發展,讓企業發展與員工個人的發展緊密結合,企業的利益與員工的利益休戚相關。

2、截至2012年月日止,公司股權結構為。現公司創始股東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自願出讓股權以對受激勵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期權激勵。激勵股權份額為。

3、本實施細則經公司2012年月【】日股東會通過,於2012年月【】頒布並實施。

正文

一、關於激勵對象的范圍

1、與公司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且在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之時勞動關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員工。

2、由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批準的其他人員。

3、對於范圍之內的激勵對象,公司將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確定激勵對象的具體人選。

4、對於確定的激勵對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讓股權的創始股東與其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

二、關於激勵股權

1、為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創始股東自願出讓部分股權(以下簡稱「激勵股權」)以作為股權激勵之股權的來源。

(1)激勵股權在按照《股權期權激勵合同》行權之前,不得轉讓或設定質押;

(2)激勵股權在本細則生效之時設定,在行權之前處於鎖定狀態,但是:

A、對於行權部分,鎖定解除進行股權轉讓;

B、在本細則適用的全部行權完畢之後,如有剩餘部分,則鎖定解除全部由創始股東贖回。

2、激勵股權的數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計算和安排:

(1)公司股權總數為。

(2)股權激勵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3、該股權在在預備期啟動之後至激勵對象行權之前,其所有權及相對應的表決權歸創始股東所有,但是相應的分紅權歸激勵對象所享有。

4、該股權在充分行權之後,所有權即轉移至激勵對象名下。

5、該股權未得全部行權或部分行權超過行權有效期,則未行權部分的股權應不再作為激勵股權存在。

6、本次股權激勵實施完畢後,公司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另行安排新股權激勵方案。

三、關於期權預備期

1、對於公司選定的激勵對象,其股權認購預備期自以下條件全部具備之後的第一天啟動:

(1)激勵對象與公司所建立的勞動關系已滿X年,而且正在執行的勞動合同尚有不低於[XX]月的有效期;

(2)激勵對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違反法律法規、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合同規定或約定的行為;

(3)其他公司針對激勵對象個人特殊情況所制定的標准業已達標;

(4)對於有特殊貢獻或者才能者,以上標准可得豁免,但須得到公司股東會的決議通過。

2、在預備期內,除公司按照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執行的分紅方案之外,激勵對象無權參與其他任何形式或內容的股東權益方案。

E. 心塞,都給股權了,怎麼還是不好好乾

那是因為股權給的不合理,對方沒有認同股權的價值。

F. 史上最貴離職違約金:是合同糾紛還是勞動爭議

企業實施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往往陷入有激勵、無約束的尷尬局面,違背了股權激勵留住人才的初衷。富安娜起訴離職股東是上市公司最具標桿意義的股權激勵糾紛案,8121.67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堪稱史上最貴離職違約金,對實施員工持股的企業具有警示和借鑒作用,富安娜如何打贏官司?今天,陽光所朱昌明律師通過相關案例予以解讀。

文/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項目與投融資業務部 朱昌明/合夥人律師

一、富安娜股權激勵糾紛介紹

2007年6月,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安娜」)通過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每股凈資產1.45元低價向109位員工定向發行700萬股限制性股票,用於激勵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業務骨幹,希望藉此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2008年3月,富安娜為配合其IPO進程,改變了股票激勵計劃,將所有限制性股票轉換為無限制性的普通股,與此同時,與持有原始股的余松恩、周西川、陳瑾、吳滔、曹琳等人協商簽署了《承諾書》,《承諾書》約定:

1
自本承諾函簽署日至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A股並上市之日起三年內,本人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不連續曠工超過七日、不發生侵佔公司資產並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不發生收受商業賄賂並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
2
若發生上述違反承諾的情形,本人自願承擔對公司的違約責任並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拋售之日的收盤價-本人發生上述違反承諾的情形之日的上一年度的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本承諾函簽署日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出售之日前贈送的紅股);
3
若發生上述違反承諾的情形,本人應在持有公司的股票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出售之日後三個交易日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股東向富安娜辭職並先後離開公司,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競爭對手之一的水星家紡。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余松恩、周西川等26人就《承諾函》違約金糾紛一事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別賠償違約金累計為8121.67萬元。

被告認為:員工和公司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員工和公司就各自權利義務通過簽署《勞動合同》予以明確。《承諾函》內容涉及最低服務期限的保證,公司要求員工出具該函以達到限制員工辭職的目的,故《承諾函》應當屬於《勞動合同》的附件,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本案屬於勞動爭議案件而非合同糾紛,應當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適用《勞動合同法》。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普通合同糾紛,非勞動合同糾紛,《承諾函》對提前辭職的激勵對象所能獲得的股份投資收益予以限制,並不違反公平原則,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在富安娜上市後三年內離職,《承諾函》約定的對被告股份投資收益進行限制的條件已經成就,被告應依約將被限制的部分收益(即「違約金」)返還給富安娜公司,據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富安娜的訴訟請求。

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部分被告又提起再審,再審裁判:駁回再審申請。

G. 股權激勵中的競業限制規定的是否合法有效

股權/期權授予協議面對的被激勵對象一般為公司高管與核心員工,當然也有普惠性的針對一般員工的員工持股計劃。相應的股權/期權授予協議的簽訂基礎雖與既存的勞動關系有關,但並非相關勞動合同的補充。股權/期權授予協議中的限制性規定,包括競業限制是對被激勵對象因以顯著低於市場價值或象徵性對價取得激勵股權/期權的約束,可視為一種投資關系,理應適用《公司法》和《合同法》。在「孫文君與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2014)深中法商終字第1772號]中,二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是否可依據《承諾函》確定孫文君所負義務問題的判定,可以視為對筆者前述觀點的支持。
為避免股權/期權授予協議與勞動合同可能發生的混同,在起草相應的股權/期權授予協議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相關條款設置,以排除《勞動法》的適用。因此,一份規范的股權/期權激勵計劃及授予協議應當明確規定,被授予人基於股權/期權激勵計劃和授予協議取得的權利和權益不應計算為員工的工資或勞動報酬,不應在計算員工的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加班工資時予以考量。此外,股權/期權授予協議還應在爭議解決條款中特別約定仲裁機構或法院以排除勞動仲裁和訴訟的可能性。
綜上,雖然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的規定主要主要是《勞動法》予以調整且以支付經濟補償為前提,但是通過對股權/期權授予協議的條款設置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勞動法》的適用並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可

H. 股權激勵有哪些模式和法律風險

公司股權激勵的七大法律風險

1、合同問題
股權激勵方案落地要注意簽訂書面合同,不能僅僅公布實施方案及與激勵對象口頭約定,或以勞動合同替代股權激勵合同。
中關村在線就是反面例子:公司與若干技術骨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乙方工作滿12個月後可以獲得甲方分配的股權8萬股。這所謂「8萬股」的不清晰約定就成了定時炸彈:公司總股本有都少?8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該比例對應有多少權益,權益價值按凈資產還是市值核定?獲得權益的對價?凡此種種,均沒有明確約定,以致最後產生糾紛。
另外,若涉及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若知識產權人為員工個人,可以激勵為契機,與
員工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約定專利等技術由員工許可公司實施;還有一個協議要簽訂,就是保密協議(或者在激勵協議里約定保密條款),因為激勵實施後,激勵對象可能對公司財務帳冊、經營數據享有一定的知情權,這需要員工承擔保密義務。
2、與投資人關系的處理
若公司已經進行融資或正在進行融資談判,我們建議要進行四方面的檢視或披露:
1需對擬投資人進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
2檢查當時簽訂的融資協議,是否對股權激勵的比例有所限制;
3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方式(如增資、代持轉讓等)是否有限制;
4若融資協議對激勵方式沒有限制,若採用增資形式,則增資的對價不得低於投資人的對價,除非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有除外規定(一般融資協議都要求後一輪的融資價格不得低於上一輪)。
若上述四方面沒有處理好,實施股權激勵將與融資協議相沖突,投資人可追究公司創始股東的違約責任。
3、員工辭職退出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僅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限,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培訓費用;二是如果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除了前述兩種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實施股權激勵一般都會要求員工出具承諾函,承諾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否則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這樣的操作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獲支持的。最近剛剛判決的富安娜股權激勵系列索賠案,以公司方大獲全勝告終,其關鍵點在於將勞動者身份與股東身份區別,該案法律關系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我們認為,如果股權激勵給的是實股,可以以股東身份約定違約金。但如果玩的是虛擬或者期權,鑒於股東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權,無從約定違約金。
4、監事作為激勵對象
上市公司明確禁止公司監事作為激勵對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該約束。但鑒於監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後有法規約束。我的建議是,若激勵對象中有人擔任監事,最好換人,由其他股東擔任監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擔任了監事就不能做董事會成員,也不能做高管,不參與管理決策。
5、創始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
若創始股東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在實施股權激勵後,若授予的是實股,激勵對象即成為股東,此時激勵對象可以創始股東未繳足出資為由,向創始股東主張違約責任。因此,創始人要理解這個道理:激勵對象獲得實股後,他們與創始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縱然股權比例有大小之分),為免招惹爭議甚至索賠,應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前彌補出資瑕疵。
6、稅務風險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辦法》第十四條規定,「……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因此,若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實股激勵,轉讓對價若低於轉讓標的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將可能被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轉讓收入,以調高所得稅納稅稅基。鑒於《辦法》是2015年1月1日才開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關配套文件,實施股權激勵能否作為轉讓對價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稅務機關予以明確。
7、准備IPO(A股)的可能障礙
▌團隊穩定要求:最近三(創業板為兩年)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管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因此,我們建議上市前保證高管團隊的穩定,也不要用股權激勵方式吸引較多高管加盟。
▌持續盈利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發行前股本超過3000萬股(發行後超過5000萬股);創業板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因為在實施實股激勵中,激勵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要作為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確認為費用,如此一來股權激勵操作將影響公司利潤。公司須關注該等影響是否會導致無法達到上市要求的利潤水平。
公司股權激勵的七大法律風險
轉載2016-06-18 22:10:16
標簽:律師法律
1、合同問題
股權激勵方案落地要注意簽訂書面合同,不能僅僅公布實施方案及與激勵對象口頭約定,或以勞動合同替代股權激勵合同。
中關村在線就是反面例子:公司與若干技術骨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乙方工作滿12個月後可以獲得甲方分配的股權8萬股。這所謂「8萬股」的不清晰約定就成了定時炸彈:公司總股本有都少?8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該比例對應有多少權益,權益價值按凈資產還是市值核定?獲得權益的對價?凡此種種,均沒有明確約定,以致最後產生糾紛。
另外,若涉及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若知識產權人為員工個人,可以激勵為契機,與員工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約定專利等技術由員工許可公司實施;還有一個協議要簽訂,就是保密協議(或者在激勵協議里約定保密條款),因為激勵實施後,激勵對象可能對公司財務帳冊、經營數據享有一定的知情權,這需要員工承擔保密義務。
2、與投資人關系的處理
若公司已經進行融資或正在進行融資談判,我們建議要進行四方面的檢視或披露:
1需對擬投資人進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
2檢查當時簽訂的融資協議,是否對股權激勵的比例有所限制;
3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方式(如增資、代持轉讓等)是否有限制;
4若融資協議對激勵方式沒有限制,若採用增資形式,則增資的對價不得低於投資人的對價,除非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有除外規定(一般融資協議都要求後一輪的融資價格不得低於上一輪)。
若上述四方面沒有處理好,實施股權激勵將與融資協議相沖突,投資人可追究公司創始股東的違約責任。
3、員工辭職退出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僅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限,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培訓費用;二是如果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除了前述兩種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實施股權激勵一般都會要求員工出具承諾函,承諾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否則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這樣的操作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獲支持的。最近剛剛判決的富安娜股權激勵系列索賠案,以公司方大獲全勝告終,其關鍵點在於將勞動者身份與股東身份區別,該案法律關系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我們認為,如果股權激勵給的是實股,可以以股東身份約定違約金。但如果玩的是虛擬或者期權,鑒於股東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權,無從約定違約金。
4、監事作為激勵對象
上市公司明確禁止公司監事作為激勵對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該約束。但鑒於監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後有法規約束。我的建議是,若激勵對象中有人擔任監事,最好換人,由其他股東擔任監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擔任了監事就不能做董事會成員,也不能做高管,不參與管理決策。
5、創始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
若創始股東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在實施股權激勵後,若授予的是實股,激勵對象即成為股東,此時激勵對象可以創始股東未繳足出資為由,向創始股東主張違約責任。因此,創始人要理解這個道理:激勵對象獲得實股後,他們與創始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縱然股權比例有大小之分),為免招惹爭議甚至索賠,應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前彌補出資瑕疵。
6、稅務風險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辦法》第十四條規定,「……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因此,若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實股激勵,轉讓對價若低於轉讓標的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將可能被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轉讓收入,以調高所得稅納稅稅基。鑒於《辦法》是2015年1月1日才開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關配套文件,實施股權激勵能否作為轉讓對價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稅務機關予以明確。
7、准備IPO(A股)的可能障礙
▌團隊穩定要求:最近三(創業板為兩年)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管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因此,我們建議上市前保證高管團隊的穩定,也不要用股權激勵方式吸引較多高管加盟。
▌持續盈利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發行前股本超過3000萬股(發行後超過5000萬股);創業板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因為在實施實股激勵中,激勵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要作為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確認為費用,如此一來股權激勵操作將影響公司利潤。公司須關注該等影響是否會導致無法達到上市要求的利潤水平。
▌保證符合股權權屬清晰要求的建議
上市前避免採用授予選擇權的實股,授予期股的,行權期應該在上市前屆滿,保證股權結構的穩定;
上市前代持關系要解除。因此不建議用代持、信託方式對准備上市公司的員工進行實股激勵;
虛擬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激勵工具轉化為實股的時間窗口設定,要避開上市前;
授予的對象若超過200人,應採用員工持股平台進行持股(若未改制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的實股激勵對象若超過50人,則須啟動該機制)。

I. 富安娜的大事記

深圳富安娜家居的「富安娜」床上用品在有效期滿卻未申請延續,被注銷著名商標資格。
廣東省著名商標每年認定一次,有效期為三年。申請認定和申請延續都需交納費用,所以富安娜未申請。 事件源於2013年的3月9日,富安娜發布公告稱,於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首發前自然人股東就《承諾函》違約金糾紛一事提起了訴訟,追討超過8000萬元的違約金。
在被起訴的26人中,其中兩名曾任富安娜公司高管,其餘曾任公司核心技術人員。富安娜在2013年1月10日收到法院落款日期為2012年12月28日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通知書》,涉案人員的相關股權和證券資金賬戶已被凍結。此距離上述股權的解禁日期2012年12月30日僅2天。
公告表示,在法院的主持下,當時已有3名人員與公司達成調解,同意按《承諾函》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這部分違約金執行到位後將給公司帶來達618萬元的營業外收入。
不過,事件並未因為3名股東「認栽」而告終,反而牽出了種種謎團,其中就包括了違約關鍵證據之一的《承諾函》被指未經過股東親筆簽署,富安娜可能存在秘密回購的情況。
2013年6月1日,富安娜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與26名原始股東的承諾函違約合同糾紛一案,存在糾紛人員中的21人在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駁回了該異議。上述21人不服裁定,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現正在依法審理中。 記者在走訪家紡行業上市公司富安娜獲知,富安娜以質取勝戰略,嚴格落實各項質量要求,積極創新質量管理,不斷提高質量總體水平,被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授予「2012年度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質量獎」,富安娜也是本屆質量獎唯一一家家紡行業的獲獎單位。
據悉,本次南山南山轄區內共有20家企業參評2012年度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經過專家評審組的對所有參評企業進行的資料評審、現場考察評審和領導答辯等多個環節的嚴格評審,以及獲獎資格向社會進行公示,最後有包括富安娜在內的五家企業脫穎而出。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質量獎,是區政府授予在質量發展事業上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的最高榮譽。 家紡行業領軍品牌富安娜發布以「游園·驚艷」為主題的2014春夏新品。繼上季華美孔雀民族風潮後,本季富安娜將用綻放的花朵、藝術的靈感,掀起一股浪漫自然藝術風,開啟2014時尚新春 。
作為行業領先品牌,富安娜「一直被模仿,從未被超越」。花,這一主要設計元素,已然成為富安娜的圖騰。富安娜對「花」的運用與精細在業界首屈一指。
2014春夏新品更是將花進行到底:國色牡丹、香水百合、水墨大麗花、綉球、格桑花、玫瑰……還有佩茲麗花紋、蕾絲花邊、歐式宮廷花紋等,你想到的、想不到的,都能在富安娜的床品中優雅綻放。為何其他品牌無法超越呢?仔細觀賞,你會發現,富安娜的花型更加逼真立體,花色更為細膩,層次更為分明,每個花瓣的顏色變化、綻放姿態都各有差異,呈現效果都各有風格。有的採用水彩畫法,清新自然;有的呈現油畫效果,藝術濃郁;有的體現大家風范,富貴典雅;有的彰顯貴族氣質,內涵奢華。更「引誘」豹紋、斑馬、飛龍等生靈躍然於上,珠寶、祥雲、城堡等混搭元素點綴其中,在設計上突破傳統思維的束縛,提升意境,賦予花以故事、以傳奇,使得整個床品更顯華貴典雅,凸顯品味與藝術格調。富安娜用形形色色的花,實現了對大自然的超現實復制與「穿越」性創新,讓人不禁驚嘆,富安娜果然「花心思」。

富安娜董事長林國芳先生表示,2014年是富安娜成立20周年,春夏新花系列產品,以花為媒,既向富安娜歷年經典作品致敬,又體現了當下人們回歸初心,追求美好、自然的生活方式,體現了當今國際家紡產品自然、藝術潮流趨勢,滿足市場最新需求。他還表示,新品將自然元素、經典國粹、文藝電影、宮廷裝飾、水彩油畫等藝術靈感融入設計中,每一件床品都是一幅美輪美奐的藝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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