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概念
① 如何理解醫患糾紛
一方面是政府過度干預,制定醫療服務的價格以及醫務人員的工資。專我們知道,價格屬取決於供需,按照當今醫療供給與醫療需求差距來說,政府定價相對過低,那麼醫院的激勵便是:高葯價和盡量多的甚至不必要的醫療服務。醫生的激勵便是收紅包。於是,這構成了醫患矛盾的直接原因。
② 什麼是醫療糾紛的性質,包括哪些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回患者近親屬)之答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
醫療糾紛是個比較廣泛的概念,可以包含醫院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或單位之間發生的所有矛盾糾葛。從概念定義上講,糾紛與醫療事故、差錯有關系,但是又不等同於醫療事故和差錯。單純的醫療糾紛可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醫療過程中,可能確實存在有醫療問題,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有過失,包括服務態度、責任心、技術問題或者已經構成了事故差錯;二是可能沒有醫療問題,既不是差錯,也不是事故,純屬於患者家屬期望值過高而未達到所期望的目標;三是出現了某些治療目的以外的並發症或意外;四是有其他醫療之外的問題,如人際關系等;五是雙方存在認識上的誤差和分歧;六是經濟因素,患者想借機轉嫁醫院或者希望通過糾紛而減免醫療費用;七是其他權益問題,如侵犯肖像權、名譽權、處分權等。
③ 什麼是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版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權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目前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
④ 醫患糾紛、醫患矛盾、醫患沖突三者概念相同嗎,或者說有什麼關系
程度不同三者是遞進關系
⑤ 醫療糾紛和醫療投訴的定義和區別是什麼
醫療糾紛走屬於醫患矛盾沒有定論的階段,而醫療投訴是有了基本結論,如醫院自己的結論,上級醫療機構的鑒定等並不符合患者的訴求而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是醫療投訴。
⑥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異同點
一、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性質上有區別。
1、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不同: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 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定義滿足4個要件:① 特定在醫療服務領域;② 當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③爭議事實是過失行為;④ 過錯責任處於待定狀態。此概念涵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排除了發生在醫療行業的其他糾紛,如工程建設合同糾紛、醫療設備和葯品買賣合同糾紛、人事仲裁、勞動糾紛等。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並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目前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是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大大增強,患者及家屬處處注意維護自己的利益。醫院和醫務人員尚不能正確認識這一點,從而處於被動局面。
1.醫療工作和醫療行為更多的受到社會規范的強制性制約。而我們有相當多的人對此沒有清醒的認識。
2.服務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好。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中不能尊重並平等對待 患者,而易出現糾紛。
3.社會對醫療工作存有認識上誤區,很多醫學上正常的事情,卻引起糾紛
醫療事故是指經醫療單位具有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由於過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的。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事故鑒定首先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報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交由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6種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例如,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了不良後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⑦ 醫患糾紛是什麼必然要出現的現象,是醫學面臨的新的特點
這個問題其實不是新的特點而是社會教育的缺失產生的必然。
這個社會教育是什麼呢。就是現在的患者的學習認知上的缺失導致的。首先他們是站在一個錯誤的立場去看問題,他們認為,患者去醫院就一定能將病看好了。可忘記了,人是一個極端復雜的機器,世界上到目前還沒能完全復制人。如果可以的話,患者去醫院就是汽車進維修廠一樣了。那麼就不會出現醫患糾紛了。
患者認為,我到醫院,你們醫生就必須將病看好了。可問題是,沒發病之前,你患者在幹嘛,非得病了才想起找醫生。這不是在推卸責任,找替死鬼么。凡病都是施治小病,大病看患者自己的命數了。
可現在的人到醫院時,差不多都變成大病了。這時候病人死不死就是看病人的命數了。
現在說醫生,現在的醫生水平本來就不高。建國以來,我們連像樣一點的學者都沒出幾個,更別說名醫了。現在的名醫都是吹出來的,寫論文寫出來的。患者遇到這張醫生時也就是看病人的命數了。以前的中醫,遇病人先把脈,然後判斷,郎中把脈判斷就是兩種結果,第一種判斷病人問題所在,第2種就是想想這個病人自己是否夠水賓士好。如果碰上沒把握的時候,只能告訴病人,自己沒這個本事。請病人找更加高明的醫生。所以從前醫患糾紛很少就是這個道理。西醫不行啊,西醫掛號,到醫生那裡時,已經將醫生架上去,行不行都得搞,
要解決這個問題啊,那麼現在醫院的掛號處的護士全換成中醫會把脈的就行了。在掛號處把脈,有把握的給掛號,沒把握的勸退回家等死或者找別的醫院就行了。那麼醫患糾紛自然就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