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借款合同
Ⅰ 高利貸新規出台,對2012年的借款合同生效嗎
民間借貸高利息,不犯法。這個跟非法借貸,用於集資牟利不同。不會被判刑或者入獄。
基於雙方自願原則,逾期未還上訴,法律是保護本息24利率和已還本息36利率,對於當前債務超過24利率到36利率,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對。
這個跟所謂套路貸不同,套路貸屬於敲詐,勒索,強迫行為屬於犯罪。但是民間高利貸是屬於雙方自願。性質不同。所以,吶喊高利貸入刑的的老賴們,可能要失望了。
如果民間借貸高利息入刑,不好意思,你急用錢周轉的時候,誰都不會借給你,借給你本是救你急,結果卻蹲了大牢,換成你,你借么?
借錢出去本身就有風險,如果利息太低,換成誰都不願意把錢借出去。無固定資產者又貸不到銀行的低息貸款,只能從民間個人借貸。
法律如果還將出借人以利息高來判刑,將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舉個栗子,張三以資金周轉不開為由向李四借100萬,周期一年,答應一年後還200萬。這絕對是標準的高利貸了吧。李四見有利可圖,同意張三的借貸,雙方簽字畫押。張三在一年後,以李四放他高利貸為由,把其告上法庭,法院依照高利貸入刑法規,把李四判刑。這李四冤不冤?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允許民間借貸高息的原因之一。
頭條上整天喊著高利貸入刑,借了不用還的。大部分都是騙貸的爛賭鬼和老賴。正常需要資金周轉生意的人,講好多少利息,自己能接受,都是沒問題的。多加一句,騙貸是真的會入刑,一般處五年以下且有罰金。至於老賴,最近新聞推送特別多,什麼樣的懲罰,大家都心知肚明。
Ⅱ 高息借款構成合同詐騙罪嗎
高息借款,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屬於民事經濟糾紛。
你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Ⅲ 出借人找他人借月息,再高息轉借他人,借款合同有效嗎
無法回答,需要看到具體的借款合同,及走賬憑證,等等相關證據
Ⅳ 借款合同一般有哪些種類,常見的借款合同都有
如:個人貸款抵押合同;個人貸款質押合同等等。
Ⅳ 從銀行貸款,放到外面吃高息,借款合同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2條規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准,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根據上述規定,高利轉貸行為無效,轉貸人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轉貸合同無效,但借款本金仍應償還。轉貸合同無效,合同中約定的利率條款當然無效,轉貸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但轉貸人請求借款人按照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資金佔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有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涉嫌構成高利轉貸罪的,應當依法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高利轉貸違法,切勿以身試法!如你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可以通過#律贏惠#尋求律師幫助。
Ⅵ 簽了借款合同,是高息的,高息借款合同違約法院受理嗎
我認為:
首先,要判斷是否違約的條件是合同是否生效,合同生效的話,就可能構成版違約。
根據《合同法》權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如果你們是自然人,借款人在貸款人實際交付錢不想借了,那這是合同還丹福草凰禺好碴瞳廠困未生效,並不存在違約一說。
Ⅶ 請問什麼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可以分為哪幾類
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 二、借款合同可以分為哪幾類 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劃分為民間借款合同和信貸合同兩大類。 (一)民間借款合同 民間借款合同是指公民個人之間,出借人將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貨幣資金借給借款人,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歸還所借貨幣資金和利息的合同。 民間借款合同在借貸形式上,有書面的,也有口頭的,借貸利息,有無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貸。國家對民間借款的管理:一是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二是不得利用民間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經營或者變相經營金融業務,擾亂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二)信貸合同 信貸合同是指經營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將貨幣資金出借給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貸款到期時借款人歸還所借資金和利息的合同。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作出不同的劃分。 1、按照貸款資金來源,金融機構的貸款可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2、按照貨幣的種類可劃分為人民幣借款合同和外幣借款合同 人民幣借款合同,按合同內容、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又可分為: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信託資金借款合同、委託資金借款合同等。 外幣借款合同,按合同內容、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又可分為:現匯借款合同、買方信貸合同和特種外匯借款合同。 3、按照借款用途可劃分為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按具體貸款項目不同劃分: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可分為基本建設借款合同、技術改造借款合同、專項資金借款合同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可分為周轉資金借款合同、賣方借款合同、專用資金借款合同、土地開發借款合同等。 4、按照借款合同有無擔保,可分為信用借款合同和擔保借款合同 信用貸款是指沒有擔保的,憑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提供擔保的貸款,具體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是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物發放的貸款。
Ⅷ 高息貸款合同是否有效
依據《最高人抄民法院關於審襲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Ⅸ 我和一公司簽訂的高息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但其中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是無效的,法院不會支持的。
其餘本金及24%以內的利息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