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Ⅰ 懷孕期間,公司以什麼理由可以開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無論你簽沒簽合同,你的公司是不是正規公司,在三期內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法律沒有規定賠償,也沒有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因為這個時期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法律是不承認的,除非你自願或通過與公司協商後主動放棄工作。即使你拿到60個警告也不能開除你,但是如果公司有規定的話可以因為你工作失職罰款,保險肯定是要給你交的,如果弄的很不開心你就可以去投訴,投訴無效就進入勞動仲裁環節,我相信你會拿到14000以上,
放心吧。
另外資料: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產假按照正常上班的標准足額支付工資(不含補貼),不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產假工資是按照正常出勤發放的,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第三十條
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Ⅱ 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現實困惑
2011年9月1日,方某應聘到北京一五星級酒店做接待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方某連續曠工一周以上,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011年12月26日,方某在醫院的一次婦科檢查中發現自己懷孕,但她沒有告訴單位自己懷孕的事。從這以後,方某上班經常出現遲到早退的現象,酒店經理從其他員工那兒聽說方某懷孕了,決定開除方某。2012年2月10日,方某因妊娠反應到醫院就診,醫院出具了休假半個月的病休證明,方某於是請假在家休息。半個月後方某仍然全身無力,又在家休養了10天才到酒店上班。酒店對方某經常遲到早退、曠工10天的行為十分不滿,便以違反勞動合同為由,決定開除方某。那麼,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律師答疑
本案中,方某與酒店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方某連續曠工一周以上,酒店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酒店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方面的約定。既如果方某連續曠工一周以上,根據勞動合同約定,酒店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權,但是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方某因懷孕出現妊娠反應,到醫院就診才請的病假,而且病假有醫院開的證明,休完病假後,方某身體狀況仍然沒有恢復,因此又休息了10天才到酒店上班。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Ⅲ 懷孕期間可以辭退員工嗎
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是可以以此辭退的(即使懷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者懷孕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不得已懷孕為由辭退員工。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Ⅳ 女職工懷孕期間勞動合同法規定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懷孕期間單位並非不能解除合同,而是指不能以《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非過失性解版除」和「經濟性裁員」等權方式解除合同。因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單位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針對孕期內女職工建立了特殊的職業保障機制,規定女職工在孕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通過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告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通過經濟性裁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規定適用於所有勞動者,包括處於孕期內的女性職工。
Ⅳ 員工懷孕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版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權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Ⅵ 懷孕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 無故不上班當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因為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當然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2 合同到期了,那麼合同自然終止。 以下是相關法條,重點42條,祝好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Ⅶ 懷孕女職工法律規定有哪些權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原則上用人單位不抄能因為女職襲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期哺乳期結束後方可終止合同。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