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並協議
① 企業兼並的形式有哪些
企業並購即企業之間的兼並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基礎上版,以一定的經濟權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企業並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並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② 公司兼並協議中,當事人約定違反公司法175條的,該條款效力如何
根據《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對於公司兼並專協議中,當事屬人約定的合同條款,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第175條關於債權債務承擔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