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份協議
⑴ 工份賠償協議
不明白要問什麼?
⑵ 工傷私了協議,急!!
工傷私了是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處理工傷的方式,私了的賠償項目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待遇的規定,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鑒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鑒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在上述數額的基礎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最終的賠償數額以及賠償款的支付方式。
⑶ 最簡單的工傷賠償協議書怎麼寫
工傷調解協議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是甲方的員工,於 年 月 日在工作期間發生受傷事故,後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 級傷殘。現乙方與甲方就補償其受傷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由本會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製作此調解協議書:
一、 甲方已為乙方參加社保,社保基金支付乙方的醫療費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另,乙方受傷休息期間,甲方每月一直支付其工資。
二、 甲、乙雙方現協商一致,乙方繼續留在甲方工作,甲方提前將乙方離職時的應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給乙方,乙方在離職時不得再提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金的請求。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雙方協商由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給乙方(該款包含《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應付的所有工傷待遇項目: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間等全部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乙方收到該筆款項後,不得再向甲方追索其他任何費用。否則,由此影響甲方生產經營,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需賠償。
三、 乙方在收取以上補償款時,須出具收款憑證。
四、 本協議是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未受脅迫。
五、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應當履行。
六、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解除工傷保險關系,乙方以後不得就此次工傷事故提出一切法律程序。
七、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⑷ 工傷協議範本
工傷賠償協議書範本: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就乙雙方在甲方處工作期間不慎受傷事宜,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達成賠償協議如下: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已由甲方全部付清。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辦結和賠償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誤工費用等依法應由甲方給予的全部費用,合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
2、上述款項當於乙方簽字確認後先行支付________元,餘款元待乙方提供甲方報保險所需的手續、證件及協助辦理後一次性支付。
3、乙方須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辦理傷殘保險金理賠手續,且基於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賠償金,乙方將其在保險公司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全部轉讓給甲方。工傷賠償協議書範本。
4、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後,終止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傷害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均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所有約定項目與內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簽字:________乙方(手印)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4)工份協議擴展閱讀
1、關於賠償的項目范圍
賠償協議中對賠償項目的約定是否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三條對工傷保險待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護理費;職工因工緻殘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工死亡賠償(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若還有上述未提及之項目應當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盡量避免模糊與歧義。另外,勞動者如果對計算標准不明確,可向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確定雙方約定的賠償數額是否公平合理,避免將來再因賠償數額發生糾紛。
2、謹慎對待放棄其餘權利之條款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中常見「職工一次性獲得賠償後不得再向企業主張其他權利」、「協議雙方履行後,糾紛了結」或類似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該類條款立場不同,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的目的在於一次性解決糾紛,避免未來的麻煩,該類條款主要體現用人方的利益
勞動者相比用人單位而言處於弱勢,不免會受到此該類條款的限制,應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在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時盡量減少乃至排除協議中出現此類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