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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扶養糾紛法律

發布時間: 2021-01-22 07:27:33

① 撫養權糾紛的原告如何確定

一、子女是當然的原告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
1)父母對「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2)子女可向父母任一方請求支付撫養費,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3)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向父母請求撫養費,不以父母婚姻關系解除為前提條件。
二、特殊情況下,父或母也可成為原告
1、有生效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時
《婚姻法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筆者不支持在有生效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的情形下,仍堅持要以子女作為撫養費糾紛的原告,理由是:造成訟累、浪費司法資源、破壞誠信等。比如:當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時,另一方卻不能以離婚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反而得再以子女名義另行提起撫養費糾紛這明顯不合常理。
2、但要考慮訴訟時效
雖然有生效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但當撫養子女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拖欠的撫養費時,往往不得不面對已過訴訟時效的局面。因為多數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是每月一付,而一般的訴訟時效也就是2年。故此時可考慮以子女名義起訴,因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角度出發,大多數
法院會認可從子女成年時開始起算2年的訴訟時效。
3、若需要增加撫養費時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此時雖有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但仍建議以子女的名義要求增加撫養費。

② 離婚子女撫養權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子女扶養糾紛法律擴展閱讀:

一、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系

具體的法定事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准許。

三、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應注意的事項

1、撫養關系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系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准許。

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正確把握「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從司法實踐及相關案例來看,家長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入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經常變更居住地、長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等等,都可以作為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重要證據來考慮;

3、收集變更撫養關系證據途徑。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系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展開收集證據:

(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③ 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是以小孩名義起訴嗎

1.一般的撫養費糾紛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類案件父母雙方是案件的當事人,只能由父母中的一方提起訴訟,而不應該以子女的名義提起訴訟。因為撫養教育子女是每個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即使雙方離婚後也不例外。由父母雙方來做案件的當事人,正是體現了父母雙方共同撫養教育子女的這種精神。若以子女的名義起訴,要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則不能體現這種父母對子女共同的撫養義務。所以應該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對方提出訴訟,才符合法律規定。 2.特殊的撫養費糾紛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雙方提出額外的合理的撫養費請求。這類案件由父母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確定的撫養費無法滿足或維持子女正常的生活、學習需要,或因重大疾病等而需要額外支出費用的前提下,此時糾紛的雙方應為子女和父母,因為之前父母雙方關於撫養費的協商或法院的判決,是就撫養子女的費用進行劃分,其效力僅對父母雙方有約束力,均不對子女有約束力。當協商或判決的數額不足時,子女當然有權利要求父母承擔增加的撫養費,故此時應以子女的名義提起訴訟。 通過以上比較,父母雙方在沒有通過協商或者法院判決就子女撫養費落實事宜進行確定的情況下,父或者母一方可以自己名義作為原告主體,向對方提出子女撫養費的請求;如父母雙方已經通過協商或者法院判決就子女撫養費落實事宜進行了確定的情況下;這時,子女作為原告主體,向父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子女撫養費變更的請求,父母一方是不能作為原告主體資格的。

④ 孩子的撫養費糾紛

你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專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屬示,協議就是有效的,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
根據你的描述,你與你前夫已經就子女撫養及撫養費支付問題達成協議,因此一般情況下是不得反悔的。但是,如果單獨撫養子女的一方在子女成長或經濟發生變化等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超出協議主張相應的撫養費用。
綜上,你大兒子的撫養費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二兒子的撫養費是否支付或支付多少,要看你前夫是否符合上述條件。

⑤ 子女撫養糾紛有基本常識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對於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五、夫妻離婚後,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標准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

⑥ 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開庭要怎麼處理,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25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所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的問題,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問題第九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有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有可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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