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業協議補償金
Ⅰ 禁業協議 補償金是一次性付款還是每個月都有
你好,應當在離職後每個月發放
Ⅱ 離職時沒給補償金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
離職時如果沒給補償金,那麼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簡單的理解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Ⅲ 離職時沒給補償金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
你好
這就相當於雙方親力行,有一方已經沒有履行協議了,那麼這份協議就是無效的,你也可以選擇不履行協議的
Ⅳ 保密協議 與 競業限制補償金
1、
支付賠償金的訴請應獲支持。但其支持點不是合同約定(「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外不得設定違約金),而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即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該條款中理解,勞動者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失職、營私舞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可追索賠償金。
不明白你所謂的「合同解除期限」是指什麼。
2、
在職期間員工本就有保密義務,保密津貼無需特別發放,該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在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的。需強調:競業限制期最高長為2年,超出的違法無效。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具體金額由雙方約定。如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可向其戶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上留的聯系地址發EMS,要求其履行競業禁止條款,並給出個人賬戶以便每月轉賬補償金。如其不回復,則視作其放棄權利,但義務必須履行。
3、
你確定是保密協議而非競業禁止條款嗎?如果是保密協議,網路代銷模式肯定不屬於商業秘密,無法獲得支持。如果是競業禁止條款,則合同/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獲得支持。
4、
這關繫到對保密信息的定義及范圍,若協議中有做約定,則可獲得支持。但需注意,商業秘密的三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一旦失去了新穎性、實用性、去可控性中的一項,就不具備保密價值,則商業秘密消失,保密期限亦終止。問題中的公司資料、電話信息等如已在網路上公開可查,則已非商業秘密之列。
5、
你確定你要問的是「是否違背保密協議」,還是「是否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若是前者,即便人家自己注冊公司經營類似模式業務亦無不當,若是後者,則需有證據證明是其直系親屬注冊該類似公司,且為其實際經營。
6、
違背了。前提是有簽競業禁止條款,且在2年期限內。
7、員工可以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保密的前提是單位支付保密費,單位不支付保密費,要求員工繼續承擔保密責任顯失公平;敬業限制條款同樣應遵循這一原則,因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才規定了「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8、如訴求或支持,該員工可能承擔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
Ⅳ 競業禁止協議,不提補償金,協議有效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抄十三條用襲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