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簽無固定合同
❶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這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符合三個條件,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申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踐中當勞動者符合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
由於《勞動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均有不利影響。
❷ 什麼情況下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下三種情況是需要的:
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後默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什麼條件簽無固定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
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系,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恆不變的關系,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系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系多久,
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
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簽訂情況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相對於有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大區別就是,勞動合同履行只有開始時間,沒有結束時間。
一般來說,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永遠不會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單位為規避經濟補償金,一般都不願簽無固定期的,寧願一年一年的續簽。這種做法極不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
《勞動合同法》在加強保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方面,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作出放寬調整。即在下列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❸ 什麼情況要簽無固定合同
1、連續用工1年以上不簽合同,可視為單位已經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已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續簽的時候就需要簽無固定期
❹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注意:只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而非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勞動者只要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要求該十年勞動關系都要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此外,這里指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時間應該是連續的,其起算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讀者所誤解的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與同一個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有間斷,但是間斷時間不長(如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後半年內又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一般情況下還是會認為是連續工作,而不會重新計算,這是司法實踐對勞動者的保護,防止用人單位利用法律空隙剝奪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這里的用人單位對象一般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在此類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適用於該條款規定。但這里規定的較為嚴格,就是「雙十」規則,即既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同時還要滿足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規定。勞動者只有同時滿足「雙十」規定,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時,用人單位才無權拒絕。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款的立法本意在於避免用人單位採取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方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就要注意不能將勞動合同期限約定過短,否則用人單位將面臨兩大難點:
①、關於經濟補償方面:《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即因合同期滿終止)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②、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列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在這樣的情形下,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字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的優待,如《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就包括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3、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後果: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能獲得以下補償:(1)與用人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系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❺ 簽訂無固定期合同都需要什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另:行政單位工齡是累計計算,企業就不知道了。
❻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需要什麼條件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❼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若員工從08年後已簽訂2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員工已經在公司連續工專作了10年,員工可屬以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若公司不簽訂,應賠償員工,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員工一定要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然合同到期後,就無權要求了,曾多次處理這種情況。
若現在已經簽訂固定合同,則在固定合同期間,無法要求與公司改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但可以在固定合同期滿後,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則應當與你簽訂。
從專業人員的角度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跟有期限的合同,就是合同沒有明確終止的時間,其他沒有區別。若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情況,公司不能解除與員工的關系等行為,公司仍有權解除合同,不用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