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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協議書怎麼寫

發布時間: 2021-01-22 03:02:55

1. 關於婚姻協議書怎麼寫

婚姻協議約定範本
男方: 先生
女方: 女士
雙方均屬獨立自然人,完全具備民事活動能力,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合約沒有違背公民基本權利下而訂定的,本意唯對婚姻愛情的未來表明態度作出承諾,就關於《婚姻之同意——婚姻登記的婚姻合同(marriage pact)公約》,雙方的婚姻合同是以結婚前後財產共有規定——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大類別。
甲乙雙方本著相互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和平共同協定,雙方在婚姻登記前,共同研究達成此《婚姻合同約定》,是對保護結婚前後男女雙方的切身問題,而做出了具體的[婚姻約定],女方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權人),繼續擁有婚前婚後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雙方於2007年5月28日簽定以結婚協定、青春損失賠償協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協定三個分類為中心的[婚姻協定]。
一.結婚協議
1.婚前男方要准備好基礎住房、基本的生活用品,並提供生活開支。
2.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女方造成身、心、靈傷害,不得妨礙女方交朋結友及干預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紅杏出牆]。
3.男方的工資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給女方支配,男方不得違約,否則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婚後財產]不分割,全部歸女方所有。
4.舉行婚禮後雙方都不準吸煙及暴飲酒。雙方婚後要夫妻恩愛,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遠不離不棄、誰也不準提離婚,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
5.若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產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結新歡棄女方於不顧。否則,男方將所有婚前婚後的財產財物全部歸於女方所有,不得異議。
6.若女方於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還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顧雙親,並視同已親,無愧於心善待女方的親友,如視自己的親友。
7.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 婚後男方得要做到對女方尊從三從(聽從,服從,隨從),四得(就得,忍得,捨得,做得)。並且努力做到《八榮八恥》:以關心老婆為榮,以忽視老婆為恥!以伺候老婆為榮,以麻煩老婆為恥!以贊美老婆為榮,以批評老婆為恥!以搶做家務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下班回家為榮,以夜不歸宿為恥!以誠實專一為榮,以沾花惹草為恥!以遵守家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上繳工資為榮,以窩藏獎金為恥!
二.青春損失賠償
雙方自由戀愛數年,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狀況,若女方由於自身的健康狀況等種種原因而不能生兒育女或不如男方所願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種理由進行借腹生子、休妻且擅自另結新歡,或搞[婚外情],或[包二奶]等,否則願意放棄一切,若由此而引起爭議或最終離婚,男方的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作為對女方的青春損失賠償,男方不得異議。
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婚前財產公證,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經過公證後產生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 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財產與男方無關,但男方婚前所有財產、財物與女方共同享有;男方在婚前所簽定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系。
2.婚後財產:女方獨立支配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男方所經營的,賺取的或共同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等均與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後單方面(沒有雙方共同簽訂的任何約定/合同/債務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下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系。

2. 婚內財產協議書怎麼寫

婚內的財產協議書主要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這個規定第十八條明確了屬於個人所有的一方財產,同時可以約定第十七條的相關財產的歸屬,實際上就是主要包括房產、工資收入、生產經營等所得、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家庭的收入,這些都可以約定哪些屬於個人就可以了,然後雙方認可之後簽字,一式兩份,雙方保存,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 婚姻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

夫妻針對雙方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契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如約定財產的歸屬,約定一方有不忠行為時給對方的賠償數額,甚至有約定空床費的情形。

《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即關於婚姻關系的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婚姻法》對於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

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

如有的協議約定「婚後雙方任意一方提出離婚的,向對方予以賠償」,該約定即為無效,因違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

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3)婚姻財產協議書怎麼寫擴展閱讀:

婚姻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雙方,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基於平等、互信、互助、協商一致原則。

對婚姻關系及其成立、變更、終止等一系列過程所做的約定。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賦予的約束力。

規范性法律文件與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約束力,要求人們按照法律文件規定的那樣行為。

法律效力有時還指某種行為或事實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夠獲得肯定性法律後果,例如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夠獲得法律的保護。

顯然,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為和事實的效力是規范性法律文件所賦予的。

1、法律效力,

2、法律生效的范圍。包括:

(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生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4. 房子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要怎麼寫

夫妻財產約定經雙方簽字後即生效,沒有固定的格式,但重要的在於對協議內容的約定,約定內容要盡可能的符合法律規定,體現當事人本身真實意圖,通過協議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範文: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

共同財產制契約人XXX以下簡稱甲方,同立契約人XXX以下簡稱乙方,因甲方與乙方由XXX女士的媒介曾於XXX年XXX月XXX日締結婚約並擬定於XXX年XXX月XXXX日在XXXX公證處舉行公證結婚。

茲為甲乙雙方協議結果願意於結婚之前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因乙方現為未成年人,故特經請其法定代理人_____的同意並邀請賽同媒介人兩位為證人,訂立本共同財產契約各應遵守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與乙方約定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結婚時起除法定特有財產外,對於甲乙雙方現有及將來取得的一切動產及不動產,暨精神上及勞力上所得的財產,願意合並為共同共有權登記。

第二條 甲方與乙方約定將來取得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均應用甲乙雙方的名義為取得共同共有權登記。

第三條 甲乙雙方對於共同財產各不得擅自處分其應有部分。

第四條 關於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一方對於共同財產處分時,除屬於純粹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外,則須由甲乙雙方共同為處分,或一方應事先徵得他方的同意始得為之。

第六條甲方對於共同財產管理不善,或有浪費之時,乙方得請求劃分財產,又乙方認為甲方的管理財產不善有使負債超過資產之憂時,得以廢止本共同財產制。

第七條 甲方對於下列債務由甲方單獨,並就共同財產負清償的責任:

(1) 甲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

(2) 甲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所負的債務;

(3) 乙方因日常家務代理行為而發生的債務;

(4) 除第三款規定外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以共同財產為負擔的債務。

第八條 乙方對於下列債務由乙方個人並就共同財產負清償的責任:

(1) 乙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

(2) 乙方因職務或營業所生的債務;

(3) 乙方因繼承財產所負的債務;

(4) 乙方因侵權行為所生的債務。

第九條 乙方對於下列債務應由乙方的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1) 乙方就其特有財產設定的債務;

(2) 乙方逾越日常家務代理許可權的行為所生的債務。

第十條 甲乙雙方間的家庭生活費用,除應由共同財產負擔外,如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須先由甲方負擔,而甲方無支付能力時,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對於共同財產所負的債務,經一方將自己特有財產為清償時,或個人的特有財產所生的債務,由以共同財產為清償的,均得對他方請求補償。

前項補償請求權雖在婚姻關系存續中亦得請求。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死亡時,對於共同財產應以平均分割取得。即共同財產的半數歸於死亡者的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的一方。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對於共同財產所請求的數額,不得超過離婚時所應得的數額。

第十三條 共同財產關系,因如民法第______條規定的情形,或因廢止本契約以及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因甲方與乙方離婚,而消滅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於甲乙雙方各取得共同財產的半數。

第十四條 本共同財產契約,於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得隨時以契約廢止或變更,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契約。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訂立本契約後,應依民法第______條的規定,經向所轄法院申請公證,及為夫妻財產契約的登記。

甲方: 乙方:住址: 住址:證人:住址:

(4)婚姻財產協議書怎麼寫擴展閱讀: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共同財產

5. 夫妻協議書怎麼寫合法

夫妻協議書合法首先雙方是自願、表達真實意思,要有具有合法婚姻關內系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合容法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協議書法律效力生效,首先,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協議法律效力生效,其次,除了協議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外,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最後,原則上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但如果協議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5)婚姻財產協議書怎麼寫擴展閱讀:

夫妻協議,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的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雙方,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基於平等、互信、互助、協商一致原則,對婚姻關系及其成立、變更、終止等一系列過程所做的約定。

注意事項:

1.雙方在平等、自願前提下簽約;

2.雙方在協議中須體現各自的真實意願;

3.遵循法律,不得有違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規定;

4.講究道德,不得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5.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6. 婚姻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

為避免婚外情的發生或再次發生,夫妻一方出具的「保證書」、「忠誠協議」在離婚訴訟中屢見不鮮。從實務角度來看,如何看待和掌握這一問題,就成為婚姻律師直接面對的問題。
案例:張蘭(化名)與陳海(化名)系自由戀愛,後於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區登記結婚。婚後,張蘭發現陳海與一女子關系曖昧,並有過性關系。張蘭痛不欲生,要與陳海離婚。陳海跪下求饒,並表示願意痛改前非。在雙方父母的調解下,陳海出具保證書一份,保證書內容如下:
保證書
我(陳海)做了對不起妻子張蘭的事情,我非常後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後絕不再做對不起張蘭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
保證人:陳海
年月日
協議簽訂幾個月後,張蘭發現陳海依然與那女子藕斷絲連,雖然回家過夜,但總是借故早出晚歸。有一次榪諶ケ本┏霾睿 爬既刺 笥閹檔蓖砭馱諭饊部醇 潞S胍荒吧 右黃鷯瓮妗J 頭吆拗 啵 爬季齠ɡ牖椋 蔥 櫓髡潘 械墓餐 撇 ?
那麼,張蘭與陳海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一、法學理論界對忠誠協議的觀點。
對於忠誠協議,目前法學理論界有二種觀念:
第一種,此協議不應受法律保護,理由如下:
第一、此類約定的履行與制裁,是親情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法院並不適於處理此類復雜而敏感的親情問題。所以,無論是從協議的目的還是內容來看,雙方都無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這是一個默示「排除法院管轄」的協議,所以不受法院強制力保護。
第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只是一個宣言,一種法律價值取向,結合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法律沒有把夫妻雙方相互忠實規定為一項義務。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或者發生「婚外情」僅僅是道德問題,法律雖不鼓勵,但也不應加以限制,當事人也不可以通過契約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權利,不能通過合同契約加以限制,即使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也不應例外。
第三、侵權損害不能通過合同契約預定。理由是在侵權法中實行的是填補損害的賠償原則,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此侵權損害事先約定,就違反了填補損害的原則,也會造成有錢人任意侵犯他人權利的惡果。
第四、個人隱私權、人格權應高於「忠誠原則」。如果法院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則為了確定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一方當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舉證證明和查證的義務。在這個過程中,勢必會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無辜第三者的隱私暴露於公眾之下。
第五、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的另一個後果是鼓勵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都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這樣勢必會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建立在純潔的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婚姻不免變成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
第二種觀點認為,此協議應受法律保護,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同時,新婚姻法也規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違約賠償的「忠誠協議」,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所以應該而且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只要「婚姻協議」在制訂時,婚姻雙方自願約定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賠償數額有可行性。同時,雙方在協議中體現的是各自的真實意願,並且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簽約,法律就應該認可它,法官就應該採信它。
二、審判實踐對於忠誠協議的意見。
法院對於忠誠協議的意見,讓我們從2003年元月《人民法院報》刊登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談起。
原告曾明離婚後通過徵婚,與也曾離異的賈雨虹相識(均為化名)。經過短暫的接觸,幾個月後雙方登記結婚。由於兩人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後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於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後,在婚姻存續期間,賈雨虹發現曾明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與此同時,賈雨虹以曾明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違約金30萬元。法院經過審理,依據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判決曾明支付對方「違約金」30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的理由如下: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正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並在第46條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情節尚未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法律未做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而賈雨虹與曾明約定30萬元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實質上正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也正是這一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所以,主審法官得出了這樣的結論:既然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願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上海市閔行區的這個判例公布後,在全國法學理論界引起軒然大波,支持的聲音和反對的觀點都不絕於耳。本案被反訴人曾明雖然對一審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訴,但在上訴期間,上訴人與被二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曾明向賈虹雨支付二十五萬元雙方握手言和。因此,本案中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並沒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級法院的認可或否定,就使得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在法院系統的觀點具有模糊性。但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既然法院特別是上海法院系統對忠誠協議曾有判例支持,在沒有相反判例的情況下,我們律師還是建議簽訂過忠誠協議的受害方持忠誠協議主張權利,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既然上海法院已有支持忠誠協議的先例,其後的案例上海法院很難再不支持,在案情性質相同的情況下,如果一個地區的法院就同一事實做出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根據邏輯上的「同一」論,必然一個為真、一個為假,一個判決錯誤,一個判決正確,這會讓法院系統陷入為難的境地,同時會引起按審判程序再審的後果。因此,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即使理論界對判決爭議頗大,上海法院再做出相反判決結果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因此,從保護弱者角度出發,還是可以建議當事人通過忠誠協議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二、忠誠協議書寫要注意的問題。
再回到篇首分析一下陳海為張蘭書寫的保證書:
保證書
我(陳海)做了對不起妻子張蘭的事情,我非常後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後絕不再做對不起張蘭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
保證人:陳海
年月日
從律師的審視角度來看,陳海為張蘭書寫的這份保證書不具可執行性,一旦產生爭議,法院很難依該份協議的約定支持張蘭的請求,主要原因在於,該協議給付財產生效的條件太過於模糊,不夠准確、具體。
比如,「對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哪些,最好以列舉方式明確范圍。
相比而言,以下這份保證書的可執行性就會大得多:
保 證 書
保證人:
保證內容:
由於我有婚外情,並且脾氣粗暴,在與妻子結婚後多次對她無故打罵,並對她的父親有辱罵的行為,導致現在夫妻感情出現裂隙。現經冷靜思考,我認識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錯誤。現保證以後遵循以下內容:
1、 不實施有不忠實於夫妻情感的行為(如婚外性行為)。
2、 不貶低妻子的人格,辱罵妻子。
3、不刁難、干涉、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實施影響妻子正當工作生活的行為。
4、 不毆打、漫罵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隱瞞和私藏個人收入,雙方所有收入都存入同一銀行帳號,家庭開支和個人支取應經雙方協商後再從存摺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等暴力手段毆打妻子。
如果我今後有以上任何行為之一,或有其他行為導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離婚,視為我自願放棄屬於我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歸妻子一人所有。
以上行為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
保證人:
年月日
當然,以上保證書的內容過於寬泛,而不是僅對婚外性行為的約束,在審判實踐中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值得商榷,但可以在庭審中爭取主動應當是不爭的事實。
此外,尤為重點的一點是,在法庭上如何舉證證明另一方做了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比如,是否有婚外性行為。聊天記錄、電話清單、書信往來、目擊一同進入房間一夜未出等都不能直接證明有婚外性行為的發生。收集相關證據尤為重要,不要指望對方當事人在法庭上尊重客觀事實,承認自己先前的行為,而是要自己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調查取證工作,用證據而不僅是言辭來證實對方違反了約定的義務,這樣,才可能取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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