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案例
⑴ 勞資糾紛案例 承包一弱電項目,工程款一直不給結,能否把我乾的話破壞掉,錢也不要了該怎麼辦呢
把自己做過的工程破壞掉不是明智之舉,最好還是找一包把情況說明,或者幾方協商由二包委託一包付款,相關結算和付款手續憑證等手續履情;如果進行起訴,在中國的法律環境下,你是一個弱勢群體,應該沒有什麼勝算,況且打官司周期長、費用高,你根本耗不起;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尋求當地勞動監察大隊、信訪部門或者媒體的幫助,你的承包合同、結算手續、付款憑證以及往來資料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⑵ 誰知道怎樣拿到政府關於勞資糾紛,勞資關系情況的統計數據或案例啊謝謝啦
有時員工會存心保存證據,不符合勞動法的地方也不說,也不和公司爭論內,就在公司混著,到時容一並和公司算總帳的,廣州開發區一家公司,就被一個叫王美榮的40多歲的女工告上了仲裁,被獅子大開口三年要六萬多,被這家公司以非法生育二胎時請假當自離只算一年多。打工想賺錢進不了正規的,小公司收下了又擔心被告,出現糾紛了是雙輸,員工拿不了多少錢,但名譽丟了,公司也不會因此就按勞動法。
⑶ 勞資談判的勞資談判案例
近年來,荷蘭的就業形勢要好於大多數歐盟成員國。據經合組織的統計, 1997年荷蘭的失業率不到7%,大大低於歐盟15國的平均水平。現任的荷蘭聯合政府在1994年上台執政時,提出要在1998年任期屆滿時創造 350000個就業崗位的宏觀目標早在1997年已經實現。這一奇跡正是其勞動市場改革帶來的成果。荷蘭出現較好的勞動市場形勢取決於下列幾大因素:第一,有利於就業增長的宏觀經濟政策;第二,中央政府、僱主代表和工會代表三方互相配合和積極參與的工資協商制度;第三,採取的一系列被動和主動的勞動市場政策;第四,對勞動市場政策的適時調整和改革。
荷蘭獨特的工資協商制度對創造令人矚目的勞動力市場形勢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荷蘭雇員的工資是由中央政府、全國一級的僱主組織代表和工會代表三方通過協商、簽署集體協定來決定的。在遵守勞動條件法、工作時間法、同工同酬法、最低工資和最少假日補貼法的原則基礎上,集體協定在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和其他具體的就業事項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在荷蘭,75%的勞動力受集體協定的約束。近30年來,工資是按照1968年頒布工資決定法來確定的。當在某些國家利益需要優先加以考慮時,荷蘭社會事務和就業部會頒布一些臨時工資法,一般說來,這些臨時工資法必須與其他的法規如價格法等同期執行,臨時工資法對所有的工人具有相同的約束性。
荷蘭三方組織有關工資的談判一般以一年為一個周期。每年的入秋時節,中央政府、全國一級的僱主組織代表和工會代表開始對下一年的工資增長幅度進行談判。
工資水平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提交的下一個年度的社會經濟政策備忘錄和宏觀經濟調查報告。這些文件對僱主組織和工會代表了解當年和下一年國家經濟形勢,提出並確定合理的工資水平起到了很大的參考價值。
工資談判充分體現了公平、協商和集中的原則。先由全國一級的僱主組織和工會的代表通過談判就下一年度工資水平和其他的就業細則達成協議。然後,他們的決定將被寫入中央協定中。中央協定通常對就業細則提出一系列建議,作為行業和公司層面上進行談判的基本框架。
主要的僱主組織和工會代表在工資的談判中發揮決定性的作用,但政府也介入其中,並對工資談判產生應有的影響。政府的作用是與全國一級的僱主組織和工會保持不斷的溝通、協調和磋商;在僱主組織和工會意見不一致,不能達成中央協定的情況下,政府可以依據工資法干預工資的決定。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政府對工資決定通常起到一定的干預作用;從80年代中期以來,由於僱主組織和工會相互協調的能力加強,政府對工資決定的干預程度明顯減弱,只是偶爾對工資談判提出一些參考性的建議。
正式的談判在中央一級的協商結束之後才開始。通常,在行業和公司層面上的談判以工會提出一系列的要求拉開序幕。僱主們從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工會的要求作出反應,此時談判才進入正式階段。來自僱主組織和工會兩方的代表進行協商並試圖就各種問題達成協議。第一輪談判多少帶有一些試探的性質,緊接著是對各種要求進行討價還價。談判的中心通常是對工會的各種要求進行預期代價的估算。在決策階段,僱主們決定哪些要求他們可以滿足,而哪些要求他們不能接受。在荷蘭,大多數的集體協定都從充分協商而不是通過罷工來達成的。
這種通過充分協商決定工資水平的機制,使荷蘭罷工次數及其損失的工作日相比歐盟其他成員國要少得多。在1985至1994年期間,平均每年勞資糾紛為28起,牽涉到的雇員人數為23500人,損失工作日約7000個。
自威斯納協定簽署後,荷蘭工資談判的重點就是抑制工資的快速增長。在 1970-1983年期間荷蘭的年均工資的增長率為9%。威斯納協定簽訂後,工資增長的速度開始放慢,1984-1996年,工資的平均增長率僅為2%,實際工資的增長還要緩慢,甚至要比歐盟國家在1984-1996年期間的平均1%的工資增幅還要低。
許多荷蘭經濟學家將工資的低幅增長看成是荷蘭出現可喜就業形勢的一個主要原因。如果將 1973-1982年和威斯納協定簽訂後的那段時期相比,我們可以發現:在這兩個時期內來自外部的需求基本相似,而實際的年均勞動成本增長幅度卻從 1973-1982年的3.8%下降到了1983-1996年的0.8%,雇員的人數和工作時間都在上升,生產的增長呈加速趨勢,從原來的1.9上升到 3.0%。 一般來說香港大部分的勞工,並不屬於任何工會,因此在與僱主談判工資時經常個別進行。由於香港經濟,幾十年來不斷轉型,所以工會並未受到廣泛歡迎。但近來由於失業率高,很多雇員「被逼」減薪,於是有人提出,若雇員能夠以某種形式聯合起來,集體與僱主談判爭取權益,就像西歐國家的工會那樣。這個說法不無道理,但我們不妨看看數據。根據塔柏疊尼(Guido Tabellini)教授的研究,「集體議價能力」較高的西歐,勞工稅項(包括因為設立失業救濟而向僱主額外多收的稅項)與失業率的關系非常明顯,但在其他國家則不然。原因很簡單,因為集體議價能力愈高,便容易將勞工稅項轉嫁到僱主身上,而僱主對於各種轉變也就很敏感,稅項輕微的上升,即大大減低僱用員工數目,戚布朗沙(O.J.Blanchard)的研究發現,勞工在整體經濟所分享到的成果在西歐不斷下跌,而其他國家卻沒有類似現象。這正好表明,雇員手上的「武器」愈多,愈容易嚇怕僱主,而僱主只好增加自動機器的使用,以替代勞工。從而使勞工所得比重因此下降。此外,僱主亦傾向於購買易於操作的機器,以便在罷工時容易找到替換,長此以往,其效果競導致勞工的「專業性」 下降,因為法例改變了較多被採用的機型類型。
⑷ 據說《人事法務通》是站在企業角度,為企業規避用工風險,但不知道這款軟體中的勞資糾紛案例都來源於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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