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糾紛
Ⅰ 物業糾紛 物業竟然公司這樣「對付」業主
很多業主都遇到過這樣情況,跟物業之間總是有很多沖突,物業對付業主的招數層出不窮,而業主也就只有一招——不交物業費。
先來看看物業都有哪些招數,你遇到過嗎?
1.停水停電停暖氣,各種「停」,讓你住不下去。
2. 堵鎖眼,泡泡糖、牙簽無所不用,讓你進不了門。
3. 劃你的車、放你的車胎氣,不讓你的車進小區。
4. 家裡壞東西了,不幫忙維修。
5. 不清理垃圾,讓垃圾成災,甚至把垃圾堆你家門口
6. 大字報公示欠費業主,讓你丟盡面子。
7. 找黑社會騷擾業主,讓你擔驚受怕。
物業和業主的為什麼會有這么多矛盾?物業和業主,很容易因為一些瑣事引發糾紛,而業主一遇到這樣的事,就會拖欠物業費。這樣就會陷入一個死循環,業主越拖欠物業費,物業服務越差,然後物業、業主的矛盾就會更多。
這也凸顯了當今業主維權方式的單一無效,當業主的利益受到侵犯時,法律賦予其的維權手段太少,成本太高,更多人寧願選擇信訪、拉橫幅、靜坐等極端方式來抗議。當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不到位或者產生糾紛時,拒交物業費便成為了最直接的抗議方式。
物業公司也存在著「管理難」的問題,物業費是其維持經營的重要收入來源,,獨立的物業公司僅能獲得微利。而作為與開發商捆綁存在的物業公司也只會在前期作為一種營銷手段而存在,一旦房子賣出去了,便會被認為無法為公司貢獻利潤的「雞肋」。
而開發商在裡面起著微妙的作用,在前期預售階段,開發商宣傳的天花亂墜,動不動就說小區物業是歐洲市管理、保姆式物業,到業主住進去發現並不是那麼回事的時候,這或許就是導致業主與物業的矛盾的起源。
怎樣解決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呢?這實際上是服務與收費的矛盾,當這個天平失衡的時候,便會陷入服務差→不繳物業費→服務更差的怪圈。換位思考一下,業主都想過正常有序的生活,物業公司都想好好做事、好好賺錢,所以雙方建立一個可行的溝通機制是關鍵。
業主和物業的矛盾的產生,說到底是雙方缺乏溝通造成的。作為業主應該尊重物業人員,不能認為自己給了錢就是老大;作為物業,應該盡職盡責,讓大多數業主得到滿意的服務。這樣的相處之道才能長久。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2-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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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常見的物業管理有哪些糾紛
你好,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那麼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有哪些呢?
問題一:遺留的房屋質量問題
法官們發現,房地產商遺留房屋質量問題,造成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矛盾,案件大約占物業糾紛案件的10%-15%。
法官介紹,這類問題主要表現在:房屋工程質量在使用過程中不能令業主滿意,諸如房屋存在地面裂紋、煙道不暢、樓頂或衛生間滲水等,而開發商又怠於履行維修義務,對其應負的維修責任採取一等、二拖、三推的態度,保修期一過就「甩包袱」。這樣,業主在不能有效處理與開發企業之間糾紛時,將怨氣撒到物業公司身上,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維權。
對策:嚴把房屋交接關口
一般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有房屋質保期限,可在交房後,業主不容易找到開發商,而物業公司時刻在與業主打交道。法院認為,由物業公司來解決業主房屋維修方面的問題,最方便也最經濟。建議物業公司在管理交接之時和開發商簽訂代為維修房屋的合同。
問題二:物業服務質量不達標
這類案件大約能佔到70-80%左右。法官們在審理中發現,大多數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理由是物業公司沒有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服務質量不到位。許多業主在法庭上會向法院提交小區管理現狀的照片,比如沒有綠化、公共設施殘破,維修不及時,保安失職導致業主財產受損,等等。
對策:隨時發現問題隨時解決
在這個問題上,為燕都花園提供服務的金管家物業服務公司的負責人馬德成表示,根據他們的經驗,一定要注意解決每個業主反映的問題,隨時發現問題隨時解決,收費的工作人員不僅負責收費,更要負責聽取業主反饋的意見。比如丟車的問題,無論是自行車還是汽車,物業公司要通過服務保證一輛也不能丟,要不然會給業主留下一根永久的「小辮子」。
問題三:物業與業主溝通存障礙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現實中,有的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是小區管理者,業主是被管理的對象;而業主則認為自己是主人,物業公司是自己花錢雇來的。業主與物業公司對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各有理解,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認識就大相徑庭,這種觀念上的巨大差異導致雙方在溝通中存在障礙。
對策:要靠服務取得業主信任
座談會上,萬合物業公司對宏業花園的管理經驗得到了法院的好評。該物業公司的負責人李合祥介紹,作為第四任,萬合公司接管該小區時,小區里垃圾遍地,綠化缺失,由於污水管道被壓壞了,小區里竟然有一條80米長、40來米寬的臭水溝。萬合物業公司先是在3日內恢復了小區里的路燈設施,投入了2萬多元。接著又投入2萬元,挖開臭水溝,排清污水、重鋪管道,暢通了小區的排污系統,之後,保潔工作、綠化帶的補植、花池的整理都有條不紊地進行。最後完全取得業主的信任。
問題四:供暖溫度不達標
供暖質量是個敏感問題,收採暖費可以說是令每個物業公司棘手的問題。採暖費對一些家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可最讓他們鬧心的還是供暖溫度達不到市政府規定的最低16℃,進而引發了大量業主以拒交採暖費為手段的維權方式。
對策:可聯合業主代表共同監控
法院認為,對於供暖質量是否達標問題,政府雖然出台了眾多的制度,提出了諸多的要求,但最大的問題是政府的監督力度不夠,也沒有相應的制裁措施。建議物業公司可以聯合業主代表、居委會代表,在供暖期對供暖溫度進行監控。
問題五:物業漠視鄰里糾紛
這種現象大約占案件的5%左右。比如,某小區8號樓一、二樓業主因前一棟樓頂樓業主違章搭建,導致影響其採光。他們認為物業公司應當制止卻漠視不管,由此拒交物業費。還有的是因為樓上業主的暖氣或管道漏水導致其裝修、傢具受損,他們認為物業公司應該負責維修,或樓上業主不維修就將責任轉嫁給物業公司,拒交物業費。
對策:主動與業主進行溝通
物業公司要主動與業主進行良性溝通,講道理、改進工作方式,或是協助業主解決問題,除一些極端特例的業主外,盡量不要直接採取訴訟方式解決,否則會使矛盾迅速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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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物業糾紛打官司在當地嗎,還是要到物業公司所在地
地域管轄
2.1當事人的住所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其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住所地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其注冊地或登記地為住所地。
2.2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規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Ⅳ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產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產生糾紛多是因為買房時買賣雙方對房屋售後各方關於物業管理的權利義務沒有界定清楚而造成的。解決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產生的糾紛,需要了解糾紛的的類型,發生的原因和法律方面的界定。
物業管理糾紛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類型及其特徵
實踐中,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可以分為這樣三種類型:
(一) 基於物業管理合同的糾紛
依據業主和開發商之前簽訂的或者由業主委員會於專門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有關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確立一系列權利義務。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安全及服務義務。如果物業管理企業顛倒市場主體的位置和不履行應承擔的義務,管而不理,致使業主享受不到繳費後的服務。或者,業主因為種種原因拒繳物業管理費。這些都可能引起糾紛。而且,由於我國目前物業管理市場體制發展不成熟,主要是物業管理企業不作為導致糾紛發生,進而引發各種極端事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發 [2000]26號文件即《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第一部分的規定,這類糾紛本質上屬於合同糾紛。應當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二) 物業管理企業侵犯業主權益的糾紛
第一種類型中,物業管理企業也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但因為是因為基於物業管理合同發生,而且往往是消極侵權,所以將其單列。第二種類型特指,物業管理企業的積極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例如侵佔業主財產,阻撓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侵佔業主共有房產等等。
這類糾紛一般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履行沒有直接關系,屬於一般侵權糾紛,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講物業管理糾紛不加區別地規定為合同糾紛欠妥。當然,第一類和第二類往往會同時發生,出現競合的現象。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由選擇權。
(三) 開發商問題引起的糾紛
業主入主後,還可能出現公攤面積不清、房屋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約定、開發商在賣房過程中的許多承諾未能按時兌現……嚴格地講,這類糾紛與物業管理企業沒有直接關系,而屬於業主與開發商的糾紛。但是因為這些問題往往是在業主入住以後出現,而且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的維護管理負有責任。故將此類糾紛也納入物業管理糾紛中來一並研究。
二、糾紛發生的原因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糾紛可能因各種具體原因而發生,但從根本上說,主要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
(一)我國現有的物業管理模式弊端是重要原因
物業管理是業主對物業進行自治管理的活動,是一項產權人對財產特別是共有財產進行處置的活動。業主作為產權人當然地享有物業的管理權,業主有權決定是否聘請、聘請哪家物業管理企業;而從另一方面而言,隨著住房制度等的改革,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成為一種趨勢,但即使如此,從物業管理企業角度看,物業管理也是一種服務,是接受委託、按照業主的要求提供服務的一種活動。但實際上,一方面,幾乎所有的相關法規、規章均規定業主需要聘請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而且大都用很長的章節來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甚至連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都需要物業管理企業參與。另一方面,物業管理企業不能正確把握自己的「定位」,經常人為造成主僕顛倒和概念混淆,把所管理的小區當作自己的「獨立王國」,侵害業主權益。
(二) 我國現有物業管理模式固然是導致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但因為物業管理模式的形成與國家相關法制的健全有莫大的關系,所以進一步,應當看到我國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是糾紛多發又難處理的主要原因。
2003年6月8日,《物業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正式對外公布,並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物業管理的專門法規,此前僅有建設部1994年的33號令,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對物業管理進行規范,1995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未涉及物業管理的規范。
物業管理在我國是一個新興行業,由於法律規范未能對物業管理中各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以及政府部門的法律關系做出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和一般業主對於物業管理的認識存在很大的錯位。物業管理企業往往有越位之舉,或直接侵犯業主權利,或者違反了法律,例如物業管理企業強制拆除小區內違章建築等;業主一方也經常因為政府方面或者其他業主侵犯自己權利而遷怒於物業管理企業,比如,鄰居之間因相鄰關系發生糾紛,不適當地以物業管理企業為被告起訴等等。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糾紛的多發根本的原因在於人們對於物業管理認識不足,各方當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確,而這些又是現有的物業管理模式以及相關法律規范不健全尤其是對物業管理中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規定不明確導致的。
三、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分析
研究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有利於通過完善立法、嚴格執法、加強司法,採用促進自覺守法綜合措施,來針對性地解決中國現實改革和發展中所產生的物業管理關系各類主體間居處境位所含利益、權利和義務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協調的矛盾問題,有效化解有關當事人間的利益沖突,從而對建立穩定和諧的物業管理法律秩序起到積極影響效應。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基本主體包括業主(物業所有人)及其自治管理組織、物業管理企業和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指導的行政機關。
(一)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關系:
物業管理企業是在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受業主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的聘請委託,依照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和物業管理合同,實施管理服務的企業。
而業主委員會則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可見,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是一種委託合同關系或者服務提供商與消費者的關系,而且這種關系的發生以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為前提。
這二者的關系具體表現就是各自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 2003年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對二者的權利義務內容有詳細規定。
一言蔽之,業主是小區的主人,對物業的管理權首先屬於業主(以業主委員會為代表),物業管理企業是業主聘請的保姆,保姆要做的就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為業主提供管理服務,收取業主的管理費用,未經業主同意委託的事項,物業管理企業不能去隨便插手。
(二)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與政府管理的關系:
一方面,物業管理企業在房地產行政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住宅小區所在地政府的監督指導下,對小區同意實施專業化管理,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這也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不能取代政府的管理,住宅小區不是那個物業管理企業的「獨立王國」。小區需要政府的管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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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物業公司與業主發生糾紛怎麼辦
解決方式:
一、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
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約定的事項,則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二、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一)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二)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序審理 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 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三、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5)物業公司糾紛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公司糾紛:
(一) 基於物業管理合同的糾紛
依據業主和開發商之前簽訂的或者由業主委員會於專門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有關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確立一系列權利義務。如物業公司承擔安全及服務義務。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顛倒市場主體的位置和不履行應承擔的義務,管而不理,致使業主享受不到繳費後的服務。或者,業主因為種種原因拒繳物業管理費。
這些都可能引起糾紛。而且,由於我國目前物業管理市場體制發展不成熟,主要是物業管理公司不作為導致糾紛發生,進而引發各種極端事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發 [2000]26號文件即《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第一部分的規定,這類糾紛本質上屬於合同糾紛。應當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二) 物業管理公司侵犯業主權益的糾紛
第一種類型中,物業管理公司也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但因為是因為基於物業管理合同發生,而且往往是消極侵權,所以將其單列。
第二種類型特指,物業管理公司的積極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例如侵佔業主財產,阻撓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侵佔業主共有房產等等。
這類糾紛一般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履行沒有直接關系,屬於一般侵權糾紛,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講物業管理糾紛不加區別地規定為合同糾紛欠妥。當然,第一類和第二類往往會同時發生,出現競合的現象。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由選擇權。
(三) 開發商遺留問題引起的糾紛
業主入主後,還可能出現公攤面積不清、房屋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約定、開發商在賣房過程中的許多承諾未能按時兌現……嚴格地講,這類糾紛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直接關系。
而屬於業主與開發商的糾紛。但是因為這些問題往往是在業主入住以後出現,而且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的維護管理負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