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縣廣陽鎮袁庄糾紛
Ⅰ 仝姓人分布哪些地區
現已查明全國至少個縣市、366個鄉鎮村有仝姓聚居地,其中每個縣市可能平均有2處聚居地。具體分布如下:
河南省(50縣市138鄉鎮村)
尉氏縣:城關鎮、洧川鎮西仝庄、洧川鎮西街、洧川鎮沙沃村、永興鎮三柳村、崗李鄉石庄、朱曲鎮仝庄、水坡鎮仝庄、門樓任鄉仝庄
南召縣:南河店鎮延嶺溝村、太山廟鄉馮庄村仝庄、紅土溝、雲陽鎮
唐河縣:城南謝崗村、城郊鄉仝營、城郊鄉劉庄村仝庄、湖陽鎮仝灣村、張店鎮仝堂村、咎崗鄉崗柳村、咎崗鄉棗林屯、咎崗鄉王屯村、桐寨鋪鎮仝村、祁儀鄉、蒼台鎮後丁崗古叉村、龍潭鎮仝庄村
嵩縣:舊縣鄉童子庄、城南仝家嶺、閻庄鄉酒後村、閻庄鄉太山廟、田湖鎮窯店村、城南桑澗溝、飯坡鄉汪城村、飯坡鄉沙坡村、車村鎮栗樹街、庫區鄉板閘店、大章鎮
汝陽縣:靳村鄉仝家莊、靳村鄉小白村、蔡店鄉仝溝村
汝州市:溫泉鎮張寨、廟下鄉楊庄、楊樓鄉
信陽市:明港鎮仝庄、查山鄉井老村仝庄
商水縣:固牆鎮仝鄧樓村
襄城縣:十里鋪鄉仝庄
新安縣:五頭鎮仝溝村、磁澗鎮小仝村、江溝村
宜陽縣:張塢鄉岳社村、董王莊鄉仝庄、小凡村、仝家灣、蠍子山、蓮花池、委庄、尋村鎮後庄
洛寧縣:城關鎮東關
郟 縣:城關鎮、冢頭鎮仝村、冢頭鎮東街村、渣園鄉仝樓村、薛店鎮青楊廟村、王集鄉仝庄、後仝樓、姚庄村、寨子鄉
孟津縣:
寶豐縣:楊庄鎮仝嶺村
潢川縣:縣城
南陽市:卧龍區石橋鎮
登封市:君召鄉君召村、君召鄉大呼沱村
社旗縣:田莊鄉仝崗村
禹州市:鳩山鄉仝庄、淺井鄉
原陽縣:梁寨鄉仝集村
封丘縣:荊隆官鄉仝蔡寨、荊隆官鄉順河街、獐鹿市鎮仝庄、應舉鎮前仝庄、應舉鎮後仝庄
許昌市:七里店仝庄
台前縣:清水河鄉同庄、孫口鄉劉奎齋村、孫口鄉白拉仝村、打漁陳鄉東仝庄
臨穎縣:王孟鄉仝溝村一組、固廂鄉金仝村
通許縣:邸閣鄉邸閣北村
杞縣:高陽鎮高陽西村、竹林鄉西庄、竹林鄉於堂村、竹林鄉八里廟村
民權縣:尹店鄉馬頭村
太康縣:高朗鄉張八廟、五里口鄉仝庄、五里口鄉付集村、清集鄉桂崗村、遜母口鎮官莊、遜母口鎮孫崗村、板橋鎮小梁庄、馬廠鎮仝蔡元村、馬廠鎮東仝庄、馬廠鎮仝閣村、城郊仝庄、符草樓鎮老龍窩
長葛市:古橋鄉仝庄、南席鎮
湯陰縣:白營鄉仝庄村、白營鄉仝家村、菜園鎮仝庄
滑 縣:城關鎮張庄村、王莊鎮仝郎柳村、萬古鎮梁村
南樂縣:楊村鄉仝楊村
鎮平縣:石佛寺鎮仝家嶺村、石佛寺鎮仝堂村、石佛寺鎮仝家窪、石佛寺鎮馬店村仝灣
方城縣:廣陽鎮下仝庄.高溝村
溫 縣:番田鄉段村
偃師市:岳灘鎮佛灘頭村、仝庄村、高龍鎮辛家村
鄭州市:仝家莊
鄧州市:桑庄鄉仝砦村
博愛縣:金城鄉西馬營仝庄
新密市:岳村鎮火石崗鄉、白寨鎮牌坊溝村
伊川縣:葛寨鄉、鳴皋鎮仝村,白沙鎮仝村
濮陽縣:白罡鄉仝庄村
范 縣: 城關鎮仝庄
南陽市:曲溝鎮武旺村
襄城縣:城關鎮仝庄
衛輝市:
泌陽縣:
桐柏縣:
葉 縣: 田莊村
密 縣:岳村鎮大石崗村
河北省(23縣市37鄉鎮村)
肥鄉縣:前黃寨村
正定縣:北早現鄉北孫村、諸福屯鎮朱河村、南樓鄉許香村 無極縣:城西前北焦村
棗強縣:馬屯鎮仝庄村、吉科鄉仝家莊、棗強鎮仝庄、王常鄉仝站里村、大營鎮南和縣:河郭鄉仝牌村
行唐縣:龍州鎮東庄村、左市同鄉仝市仝村、墳台鄉北羊仝村
元氏縣:南因鎮仝梅呂村
大名縣:孫甘店鄉小湖村
雞澤縣:雙塔鎮西同庄
泊頭市:西香店鄉兩合鋪村
獻 縣:三堤口鄉小漳村
唐山市:大新莊鎮大佟庄
海興縣:辛集鎮辛集村、辛集鎮劉王莊
阜平縣:沙窩鄉上堡
定州市:劉東村、龐村鎮北東丈村、南城區仝家莊
張家口市:宣化區
涿州市:碼頭鎮涿仝村、刁窩鄉佟村
曲陽縣:東旺鄉仝尚東旺村
赤誠縣:東柵子鄉仝家夭村
大城縣:城北大童子村、大廣安鄉李零巨村仝家莊、仝莊子村
淶源縣:楊家鎮仝川村
南宮市:前紫冢鄉南白塔村
邱 縣:邱城鎮石佛寺
永年縣: 城內
山東省(24縣市46鄉鎮村)
濟陽縣:新市鄉新市村仝家村
無棣縣:無棣鎮仝家村、小泊頭鎮仝家村、水灣鎮仝庄、小仝庄
寧津縣:杜集鎮仝庄、時集鎮仝付村
陽谷縣:壽張鎮馬廟大隊仝堤村、
金鄉縣:卜集鄉殷李村殷庄、胡集鎮仝廟村、
嘉祥縣:梁寶寺鎮仝垓村
荷澤市:牡丹區仝庄村
曹縣:閆店樓鎮仝村、閆店樓鎮楊廟、鄭庄鄉袁庄行政村仝庄、庄寨鎮仝大營、大集鄉姚萬樓、韓集鎮仝庄、申樓鄉仝庄
鄄城縣:董口鎮仝堂村、富春鄉范庄、富春鄉仝仁庄
鄆城縣:程屯鎮仝老家村、玉皇廟鎮北鄭村、潘渡鄉仝壩村、潘渡鄉仝辛庄、潘渡鄉仝林庄、黃堆集鄉黃集、南孫庄
巨野縣:營里鎮仝庄
濟南市
棗庄市:台兒庄區泥溝鎮仝庄、山亭區東姜村、市中區渴口
騰州市:官橋鎮北辛村、柴胡店鎮沙崗村
微山縣: 歡城鎮童庄
魚台縣: 老砦鄉
寧陽縣:東疏鎮後村
莒縣:夏庄鎮仝家嶺村
莘縣:古城鎮
梁山縣:趙堌堆鄉、拳鋪鎮仝村、影唐
定陶縣:馬集鎮仝庄
費縣:方城鎮仝庄村、汪溝鎮西集前村
日照市: 夏庄鎮仝家嶺
臨沂市:
山西省(24縣市38鄉鎮村)
懷仁縣:馬辛庄鄉仝庄、新家園鄉大峪口村、新家園鄉王坪村
祁縣:小汾庄
渾源縣:西坊城鄉南陽庄村、榆林鄉仝咀村
靈石縣:王禹鄉仝家莊
汾陽市:陽城鄉董家莊
忻州市:曹張鄉伏虎村
廣靈縣:加斗鄉西留老疃村
大同市:南郊區西韓嶺鄉仝家灣
朔州市:平魯區細水村
永濟市:城西小張村一組
屯留縣:河神廟鄉仝家莊、河神廟鄉辛庄村
夏縣:柳仙洞村、裴介鎮南衛村
平陸縣:聖人澗鎮、張村鎮辛店村、部官鄉西祁村、部官鄉柏樹嶺、部官鄉下牛村、張店鎮張店村、常樂鎮
運城市:安邑鎮三家莊村、安邑鎮房子村、安邑鎮蘆子溝村
長治縣:東和鄉仝家嶺、屈家山鄉仝家嶺村
沁水縣:新城區
臨汾市:堯都區枕頭鄉後掌村
襄汾縣:南賈鎮古縣村
古縣:東古城鎮南仝庄
寧武縣:薛家窪鄉仝家溝、陽方口鎮、鳳凰鎮窯子坪村
長子縣:河神廟鄉仝家莊、鮑店鎮郭家莊
太原市:
稷山縣:
介休市:
安徽省(10縣市26鄉鎮村)
馬鞍山市:
蕪湖市:
和縣:縣城、城南鄉、張集鄉、卜集鄉、姥橋鎮、白橋鎮
廬江縣:縣城
全椒縣:縣城、爐橋鎮
定遠縣:二龍回族鄉、拂曉鄉石塘朱村、三和集鎮團結村
滁州市:章廣鎮
碭山縣:葛集鎮仝集村、關帝廟鎮仝庄、趙屯鄉汪小屯、
趙屯鄉前仝庄、後仝庄、良梨鄉西黃廟村、良梨鄉東黃廟村
泗縣:丁湖鎮仝溝村、劉圩鎮仝南村、瓦坊鎮小仝庄、山頭鎮仝城村、黃圩鎮
靈璧縣:大廟鄉仝盧村
江蘇省(10縣市59鄉鎮村)
南京市:
銅山縣:大廟鎮佟村
邳州市:占城鎮
豐縣:師寨鎮仝園村
宿豫縣:曉店鎮克先村、王官集鎮尹黃庄、王官集鎮仝李村、王官集鎮仝行村、
埠子鎮三棵樹村仝庄、仝店、蔡集鎮漏河村、皂河鎮謝庄、耿車鎮朱李村
沭陽縣:廟頭鎮後頭村
睢寧縣:縣城、小仝6處、仝樓5處、仝庄3處、仝圩2處、仝場、仝海、仝牌坊、仝趙、仝雙庄、 任仝、新仝、臘條園、倒橋、樓西、馬園、櫻桃園、高集、九里灣、仝群牆、仝垣牆、林場、青春村仝庄、官山朱宅、單灣、鹽槽、拐彎庄
盱眙縣: 仇集鎮穆店街
泗洪縣:縣城、孫園鎮 、雙溝鎮八里岔、城頭鎮
高郵市:菱塘回族自治鄉仝橋村
陝西省(7縣市15鄉鎮村)
戶 縣:渭豐鄉祁村、祁南村、真南村、蔣村鎮仝興村、石井鎮仝夏村
涇陽縣:雲陽鎮仝里村
鳳翔縣:范家寨鄉仝家溝、董家河
寶雞市:金台區仝家坡、仝家涯
寶雞縣:石羊廟鄉仝家溝村、千河鎮仝家溝
歧山縣:故郡鄉杜家村仝家組、棗林鎮仝寨村
山陽縣:十里鋪鄉十里鋪村
天津市
寧河縣:淮定村
浙江省
德清縣:
湖北省
宜都市:枝城鎮
宜城縣:雷家河
棗陽市:楊壋
湖南省
寧遠縣:鯉溪鎮仝家村
雲南省
馬龍縣:舊縣鎮
內蒙古
包頭市:
甘肅省
平涼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鄯喜縣:
Ⅱ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
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
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
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
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
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
第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
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
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
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
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
地承包經營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
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
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
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
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
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
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
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
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
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
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
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
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
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
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
換。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
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
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
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
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
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
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
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
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
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
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
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
無效。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第五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
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
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後
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應當補發證書。
第六十三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
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
第六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
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