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投資合夥協議書
A. 合夥企業法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一普通合夥企業,並簽訂了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
1甲簽的合同有效。賺了算大夥的。賠了主要算甲的。2.丁主張成立。已經退夥了還找他幹嘛。有責任就不要讓人家退夥嘛。馬後炮嘛。丁還了債務向公司追償啊。誰在公司誰就是當事人。3.不成立。要麼就別上這條船。上這條船由的自己嗎?4.我不是學法律的。就常理來講是可行的。甲做的事情由甲承擔。出了事甲擔著。對公司有利算大家的。甲都不能收放自如怎麼當老大?5.情理和法律這座天平何時見高低呀!一乙是替死鬼嗎?二,如果乙為大夥的利益這時公司該出面了。三,如果乙為私利。那他自作自受嘛。法律規定c公司能不能要錢嗎?
B. 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普通合夥企業,並簽訂了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
答案:(1)甲聘任A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均不合法。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以及以合夥企業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對這些事項如何處理未作約定,因此需要合夥人一致決定,甲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獨自決定這兩個事項不合法。
(2)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C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雖然甲的行為超出了他的職權范圍,但是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眼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本例中,C公司為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其他合夥人不得以甲超越職權范圍為由否認該合同的效力。
(3)甲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甲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不成立。合夥人內部的關系是按份關系,但對外的關系則是連帶關系,不能以內部的按份性對抗外部的連帶性。
(4)丙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不成立。丙以勞務出資的方式成為合夥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丁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與C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發生在丁退夥之前,所以丁對該筆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如果丁向C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現合夥人甲、乙、丙、戊追償。追償的數額分別是8萬元、8萬元、4萬元和4萬元。
(6)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戊不得向債權人C拒絕承擔連帶責任。
(7)經營管理人員A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成立。A不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8)合夥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合夥企業決定對乙進行除名,合夥企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這種情況是當然退夥的情形,無須合夥企業對其除名。
(9)合夥人丁的退夥屬於通知退夥。
C. 2000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一普通合夥企業,並簽訂了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
(5)(6)不成立,法律規定新入伙和已退夥的人都還是要承擔債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