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蓋公章可以嗎
『壹』 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有什麼區別
合同章是代表單位專門用於簽訂合同的,公章(行政章)是代表整個單位。單位公章只能有一枚,而合同章可以有多個。公章可以用於簽訂合同,但合同章不能代理公章。行政事業機關單位不採用合同章,簽訂合同都蓋公章。企業單位簽合同業務多,不可能帶公章跑,所以使用合同專用章。
『貳』 合同上寫著加蓋公章合同生效,但是蓋的是合同專用章,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叄』 合同蓋公章可以吧
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要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印章包括行政章(即法人章)、財務章、合同章、業務章等。從法律上講,上述印章對外均可代表企業。
二、簽合同可以用合同專用章,也可以用法人章(公章),只要是合同依法成就,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用法人章確認,同樣是有效的合同行為。
三、公章可代替合同章,合同章不能代替公章。
四、簽訂合同蓋公章可以嗎:
1、一般來說,只要該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那該合同就是有效。而沒有簽字只是程序問題,只是沒有簽字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
2、有特別說明的除外,例如沒有簽字就是無效的合同。
3、交易活動中,「簽字蓋章」是許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4、合同書蓋什麼章、如何蓋章、是否必須是公章等都沒有規定。所以,如果雙方意思協商一致,認可簽訂合同蓋公章有效,那麼,該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上蓋公章可以嗎擴展閱讀:
1、合同解釋,是指對合同條款及其相關資料所做的分析和說明。
2、合同解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對合同條款及其相關資料的含義加以分析和說明,任何人都有權進行,此即廣義的合同解釋。
3、狹義的合同解釋專指有權解釋.即受理合同糾紛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所做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分析和說明。
4、合同解釋的客體,是體現合同內容的合同條款及相關資料,包括發生爭議的合同條款和文字、當事人遺漏的合同條款、與交易有關的環境因素(如書面文據、口頭陳述、雙方表現其意思的行為以及交易前的談判活動和交易過程)等。
參考鏈接:合同解釋_網路
『肆』 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有什麼區別
從法律上說,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沒有區別,理由如下:
一、法律沒有強制規定蓋章類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簽合同生效,公章簽合同不生效。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解釋印證二者沒有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簽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三、公章效力包含合同章效力。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簽訂。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於公司一切事務,但二者用在合同上沒有區別。
(4)合同上蓋公章可以嗎擴展閱讀:
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還另行刻制合同專用章,主要原因如下:
1、因為公司公章與公司合同專用章在使用與管理上存在區別。
第一、二者的管理部門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
第二、用途范圍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簽訂。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於公司一切事務,如文件、通知及證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2、因為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規性、專業性、使用合同專用章可以實現合同的專項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風險。
因此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經過法律部門人員的審查把關,能夠有效防止合同不經法律審查就直接對外簽訂生效問題的出現,能夠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險制度,嚴格把控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伍』 合同上沒有蓋公章並沒有法人簽字有效嗎
如果協議有明確條款說明蓋章後生效,但只有法人代表簽字,沒蓋專公章,協議還不屬能生效。沒有這個蓋章後生效的條款,雙方有法人代表簽字,沒蓋公章,協議就已經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常常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產生拘束力,從而實現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合同等於一紙空文,當事人也就失去了訂約目的。一般認為應具備以下條件:1、訂約主體應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具備法律規定的要約與承諾這兩個階段或過程;3、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還需要某種形式作為載體來進行表現)。此外,對於實踐性合同來說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為成立要件。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合同就能成立。至於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還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應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陸』 合同上需要蓋什麼章才具備法律效益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就具備法律效力。如果是違法的合同版,即使蓋了很多章權,也是無效的。
2、現實生活中一般是蓋公章或者合同章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合同上蓋公章可以嗎擴展閱讀
1、合同效力內容如下:
(1)從權利上來說,當事人的權利依法受到保護。
(2)從義務上來說,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3)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的拘束力。
2、合同特徵如下:
(1)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護。
(2)合同效力表現為對特定主體的約束力和強制力,但在一定的條件下涉及第三人。
(3)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賦予的,是法律效力的體現。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