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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床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21 21:13:13

A. 我司出租給對方數控機床十台,價值三百萬。當時沒有約定折舊計算標准,但租賃到期後對方不願退還設備,又

就是當初你們的出租合同協議,還有機床的購買憑證(發票),如你想讓對方承擔折舊費就需你們提供相關的法律文件,法律條款。

B. 聽說東芝公司曾因向中國出口精密機床而遭美國制裁,怎麼回事

不是中國,是前蘇聯,80年度的事情。

80年代的東芝事件1987年5月27日,日本警視廳逮捕了日本東芝機械公司鑄造部部長林隆二和機床事業部部長谷村弘明。東芝機械公司曾與挪威康士堡公司合謀,非法向前蘇聯出口大型銑床等高技術產品,林隆二和谷村弘明被指控在這起高科技走私案中負有直接責任。蘇聯迫切需要高精度機床。60年代末,蘇聯情報機關在美國海軍機要部門建立的間諜網不斷獲得美國核潛艇跟蹤蘇聯潛艇的情報。蘇聯潛艇的噪音很大,美國海軍在200海里以外就能偵測到,蘇軍如果不能及早消除潛艇噪音,不管建造多少潛艇,打起仗來,它們都逃脫不了「折戟沉沙」的命運。要消除潛艇噪音,必須制.造出先進的螺旋槳,而這必須要有計算機控制的高精度機床才行。高性能的機床是「巴黎統籌委員會」(由北約國家和日本等15國組成)嚴格限制的產品,該委員會明文規定,具有三軸以上的數控機床屬戰略物資,禁止向蘇聯、東歐等共產主義國家出口。為了改變本國潛艇面臨的危險局面,蘇共中央政治局指示,要不惜一切代價從西方國家獲取精密加工方面的高新技術。1979年底,蘇聯克格勃經過精心策劃終於找到了機會。克格勃高級官員奧西波夫以全蘇技術機械進口公司副總經理的身份,通過日本和光貿易股份公司駐莫斯科事務所所長熊谷獨與日本伊藤忠商社、東芝公司和挪威康士堡公司接上了頭。在巨大的商業利益的誘惑下,東芝公司和康士堡公司同意向蘇聯提供四台MBP—11OS型九軸數控大型船用螺旋槳銑床,此項合同成交額達37億日元。這種高約10米、寬22米、重250噸的銑床,可以精確地加工出巨大的螺旋槳,使潛艇推進器發出的噪音大大降低。為了掩人耳目,蘇聯沒有向日本訂購與九軸五聯動銑床相配套的計算機控制系統,而是要求挪威國營武器制.造公司———康士堡貿易公司向東芝公司提供四台NC—2000數字控制裝置,由東芝公司完成總裝後,出口蘇聯。蘇聯為此還與康士堡公司單獨簽訂了秘密合同。這種數控裝置通常與不受「巴統」限制的兩軸機床配套使用,但是只要改變一下配線和電路,就可作為九軸機床的數控裝置。蘇、日秘密協議簽字一個月後,東芝公司即向日本通產省申領向蘇聯出口的許可證。申領書隱瞞了九軸機床的高性能,偽稱產品是用於加工水力發電機葉片的簡易TDP—70/110型兩軸機床,從而獲得了通產省的出口許可證。這四台精密機床順利到達蘇聯並很快發揮作用。到1985年,蘇聯制.造出的新型潛艇噪音僅相當於原來潛艇的10%,使美國海軍只能在20海里以內才能偵測出來。1986年10月,一艘美國核潛艇因為沒有偵測到它正在追蹤的蘇聯潛艇的噪音而與蘇聯潛艇相撞。1985年12月,蘇、日秘密協議當事人之一、日本和光公司的熊谷獨因與他的僱主發生糾紛而辭職,並憤而向「巴統」主席蓋尼爾•陶瑞格揭發了東芝事件。陶瑞格立即要求日方調查此事。日本通產省對東芝公司進行調查時,東芝公司以預先簽署的假合同和其它技術文件為證,對此事矢口否認。經過進一步調查,1987年初,美國人掌握了蘇聯從日本獲取精密機床的真憑實據。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警視廳對東芝公司進行突擊檢查,查獲了全部有關秘密資料,並逮捕了涉案人員。在以後的幾個月里,美國朝野群情激憤,再三譴責日本,並對東芝公司進行了制裁。當時的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不得不向美國表示道歉,日本方面還花1億日元在美國的50多家報紙上整版刊登「悔罪廣告」。心驚膽顫的挪威政府除了向美國保證今後決不再發生類似事件外,還關閉了康士堡公司駐莫斯科辦事處,並停止了該公司正在與東歐國家進行的全部貿易。不久後,挪威又以從事竊取科技情報的間諜活動為由,驅逐了蘇聯一名外交官和三名貿易代表。

C. 數控車床中,G94,G95,G96,G97,它們之間有什麼樣的沖突

這個具體要看你的系統的
例如fanuc中,G94、G95是設定同步轉速和非同步的,系統默認G95,即每轉進給速度
G96和G97則是設定恆線速度切削的,默認G97
頭大為正,否則為負

D. 大公司的糾紛

江蘇某工廠、貴州某工廠、東北某工廠、北京某工廠要引進環形燈生產技術,各家的產量不盡相同,北京某進出口公司是其中某一工廠的代理。知道其它三家的計劃後,主動聯合這三家,在北京開會,建議聯合對外,統—談判,這三家覺得有意義,同意聯合。該公司代表將四家召在一起做談判准備。根據市場調查,日本有兩家環形燈生產廠,歐洲有—家,有的曾來過中國.有的還與其中工廠做過技術交流。進出口公司組織與外商談了第一輪後,談判就中止了。外商主動找具熟悉的工廠直接談判,工廠感到高興,更直接,而且,外商對工廠談判的條件比公司談時靈活,更優惠。有的工廠一看聯合在起,自己好處不多,於是提出退夥,有的外商故意不報統一的價格,也與自己欲成交的工廠直接聯系,請工廠代表吃飯,單獨安排
見面等,工廠認為這對自己有好處.來者不拒。進出口公司的代表知道後勸說工廠,工廠不聽。於是最終這四家各自為陣,聯合對外談判也宣告失敗. 問題:1 這種聯合算不算聯合?為什麼? 2.外商的主持談判成功在哪兒? 3,北京進出口公司的主持失敗在哪兒?4,有否可能將這不同省市的工廠聯合起來呢?怎麼做才能實現聯合目標? @分析; 1.這不算聯合對外的談判.因為它設滿足聯合談判的基本條件。2.外商主持談判的成功在於利用了中力鬆散的組織;利用了廠家的差異(交易條什);利用了感情,從而實現了分解中方的聯合。 3.北京進出口公司主持失敗的關健在於沒有按統—聯合談判的規范做。4.有可能。首先應建立跨省市的具有權威的領導班子,然後才是其它的技術性的「統—『」條件的實現。@案例六
義大利與中國某公司談判出售某項技術.由於談判已進行了一周.但仍進展不快,於是意方代表羅尼先生在前一天做了一次發問後告訴中方代表李先生:「他還有兩天時間可談判,希望中方配合在次日拿出新的力案來。」次日上午中方李先生在分析的基礎上拿了一方案比中方原要求 (意力降價40%) 改善5% (要求意方降價35%)。意方羅尼先生講: 「李先生,我已降了兩次價,計15%,還要再降35%,,實在困難;」雙方相互評淪,解釋一陣後.建議休會下午2
:00再談。下午復會後,意方先要中方報新的條件,李先生將其定價的甚礎和理由向意方做了解釋並再次要求意方考慮其要求。羅尼先生又講了一遍其努力,講中方要求太高。談判到4:00時,羅尼先生說:「我為表示誠意向中方拿出最後的價格,請中方考慮,最遲明天12:00以前告訴我是否接受。若不接受我就乘下午2:30的飛機回國。」說著把機票從包里抽出在李先生面前顯了一下。中方把意方的條件理清後,(意方再降5%)表示仍有困難,但可以研究。談判即結束。中方研究意方價格後認為還差15%,但能不能再壓價呢?明天怎麼答?李先生一方面與領導匯報,與助手、項目單位商量對策,一方面派人調查明天下午2:30的航班是否有。結果該曰下午2:30沒有去歐洲的飛機,李先生認為意方的最後還價、機票是演戲.判定意方可
能還有條件。於是在次日10點給意方去了電話,表示:「意力的努力,中方很贊賞,但雙方距離仍存在,需要雙方進一步努力。作為響應,中方可以在意方改善的基礎上,再降5%,即從30%,降到25%。」意方聽到中方有改進的意見後,沒有走。只是認為中方要求仍太高。問題:1.意方的戲做的如何?效果如何?它還有別的方式做戲嗎?2.中方破戲的戲做怎麼評價?3.意方和中方在談判的進取性上各表現如何? @分析:1.貴方的戲做的不好,效果也沒達到。2.若仍以機票為道具,則應把時機改成確有回義大利航班的時間.至少有順路航班的時間。若為表示「最後通牒」,可以把包合上,丟下一句:
「等貴方的回話」。即結束談判,效果會更好。或仍用原話.但不講「若不接受,我就乘下午2:30的飛機回國」的話。3.中方破戲破的較好。4.雙方談判均有進取性。中方的心理上,做法上以及條件上更具進取性。@案例一
歐洲A公司代理B工程公司到中國與中國c公司談判出口工程設備的交易。中方根據其報價提出了批評.建議對方考慮中國市場的競爭性和該公司第一次進入市場。認真考慮改善價格。該代理商做了一番解釋後仍不降價並說其委託人的價格是如何合理。中方對其條件又做了分析,代理人又做解釋,一上午下來.毫無結果。中方認為其過於傲慢固執,代理人認為中方毫無購買誠意且沒有理解力.雙方相互埋怨之後,談判不歡而散。問題:1.歐洲代理人進行的是哪類談判?2,構成其談判因素有哪些?3.談判有否可能不散?若可能不散歐洲代理人應如何談判?
@分析:1.歐洲代理人進行的是代理地位的談判。2.構成其談判的因素有:標的——工程設備;當事人——歐洲A公司,歐洲B工程公司和中國c公司;背景——中國市場競爭和A公司第一次進入中國市場——微觀經濟環境.3.談判有可能不散,至少可以避免「不歡而散」。A公司應核代理地位淡判的要求做到:「姿態超脫、態度積極』應做「好人」。@案例三
1983年曰本某電機公司出口其高壓硅堆的全套生產線,其中技術轉讓費報價2.4億日元,設備費12.5億日元.包括了備件、技術服務(培訓與技術指導)費o.09億日元。談判開始後,營業部長松本先生解釋:技術費是按中方工廠獲得技術後,產的獲利提成計算出的。取數是生產3000萬支產品,10年生產提成事10%,平均每支產品銷價s曰元。設備費按工序報價,清洗工序1.9億日元;燒結工序3.5億日元;切割分選工序3.7億曰元;封裝工序2.1億日元;列印包裝工序o.8億日元;技術服務贊分培訓費,12人的月曰本培訓,250萬日元;技術指導人員費用l0人月,65O萬元曰元。背景介紹(1)日本公司技術有特點.但不是唯一公司,是積極推銷者,該公司首次進入中國市場.也適合中方需要。(2)清選工序主要為塑料槽、抽風機一類器物.燒結工
序主要為燒結爐及輔助設備、切割分選工序,主要為切割機,測試分選設備。封裝工序,主要為管芯和包裝殼的封結設備和控制儀器。列印包裝工序主要為列印機及包裝成品的設備。此外,有些輔助工裝夾具。(3)技術有一定先進性、穩定性,日本成品率可達85%,而中方僅為40%左右。問題:1.賣方解釋得如何?屬什麼類型的解釋?2.買方如何評論?@分析:1.賣方解釋做得較好,講出了報價計算方法和取數,給買方評論提供了依據使買方滿意。由於細中有粗,給自己談判仍留了餘地,符合解釋的要求。賣方採用的是分項報價,逐項解釋的方式。2.買方面對賣方的分項報價和逐項的解釋,應採用「梳蓖式」的方式進行評論,也就是按拄術、設備、技術服務三大類來進行評論。評論點較多:其一,技術價。針對賣方取數——
年產量、產品單價和提成率以及年數的合理性進行評論;其二,設備價。針對各工序設備構成按工序總價值或工序單機進行評論,如清洗工序的設備價值;其三,技術服務。可分為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兩大類,各類又可分出時間、單價、人員水平、輔助條件(吃、住、行)等點進行評論。@案例二
天津某半導體工廠欲改造其生產線,需要采購設備、備件和技術。適合該廠的供應商在美國、日本各地均可找到2家以上的供應商。正在此時,香港某半導體公司的推銷人員去天津訪問,找到該廠采購人員表示可以協助該廠購買所需設備和技術。由於香港客商講中文,又是華人,很快關系就熟了,工廠同意他代為采購。由於工廠沒有外貿權,又必須委託有外貿權的公司做代理,A公司接到委託後,即與美國和日本的廠商探詢,結果,美國和日本的廠家有的不報價卻回函問:A公司與香港B公司的關系是什麼?有的出價很高。A公司拿的探詢結果未達到預期目標,具體人員與工人進行了討論,最後得出了一致的結論。問題:1.A公司的探詢是否成功?為什麼? 2 天津工廠應做何種調整?為什麼? 3.天津公司的探詢要做何調整?為什麼』
@分析: 1.天津香港公司公司香港公司的探詢姑夫敗的。田為外商有的不報價,探詢沒結果。有結果時,條件太苛刻,非誠意報價。2天津工廠的委託有時序錯誤,必須調整。香港公司不能代工廠簽進口合同,直接找香港的探詢可能加快進度,但存在簽約和對後續工作影響的問題調整內容;讓香港公司的外探納人天津公司的對外探詢中,並且以天津公司為主,避免探詢混亂。3.天津公司要與工廠、香港公司統一意見——內容和策略,並把該項目的探詢統一組織起來。同時要重新部署探詢地區和對象,不給外商造成有多個同樣項目在詢價的錯覺。 @案例四
曰本某公司向中國某公司購買電石.此時.是他們間交易的第五個年頭,年談價時,曰方壓丁中方30萬美元/噸,今年又要壓20美元/噸,即從410美元壓到390美元/噸。據日方講,他已拿到多家報價,有430美元/噸,有370美元/噸,也有390美元/噸。據中方了解,370美元/噸是個體戶報的價,430美元/是生產能刀較小的工廠供的貨,供貨廠的廠長與中方公司的代表共4人組成了談判小組,由中方公司代表為主談。談前,工廠廠長與中方公司代表達成了價格共同的意見,工廠可以在390美元成交,因為工廠需定單連續生產。公司代表講,對外不能說,價格水平我會掌握。公司代表又向其主管領導匯報,分析價格形勢;主管領導認為價格不取最低,因為我們是大公司,講質量,講服務。談判中可以靈活,但步子要小.若在400美元以上拿下則可
成交,拿不下時把價格定在405-410美元之間,然後主管領導再出面談。請工廠配合。中力公司代表將此意見向工廠廠長轉達,並達成共識和工廠廠長—起在談判桌爭取該條件。中方公司代表為主談。經過交鋒,價格僅降了lO美元/噸,在400美元成交,比工廠廠長的成交價高了10美元/噸。工廠代表十分滿意.日方也滿意,問題:1怎麼評價該談判結果?2.該談判中方組織與主持上有何經驗?@分析:1.談判結果基本上應肯定,因為仍處在中高檔的價格水平。2,中方組織上基本成功,主要原因:巾場調查較好一—有量有性;分工明確——價格由公司代表談;准備方案到位——有線,有審,有防.
商業談判是最常見的商業活動之一,在買賣交易、企業兼並、技術引進乃至各種商業沖突中,人們都可能採取談判的手段來解決問題,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商業談判就是在談判的雙方進行的情報博弈。在這場博弈中起重要作用的因素不僅僅有談判者的口才、素質、公司的實力地位,更重要的是各自所掌握的相關情報。在本文中將要介紹的就是商業談判中的一些運用情報策略取得談判勝利的案例。
◆掌握情報,後發制人
在某次交易會上,我方外貿部門與一客商洽談出口業務。在第一輪談判中,客商採取各種招數來摸我們的底,羅列過時行情,故意壓低購貨的數量。我方立即中止談判,搜集相關的情報,了解到日本一家同類廠商發生重大事故停產,有了解到該產品可能有新用途。再仔細分析了這些情報以後,談判繼續開始。我方更具掌握的情報後發制人,告訴對方:我方的貨源不多;產品的需求很大;日本廠商不能供貨。對方立刻意識到我方對這場交易背景的了解程度,甘拜下風。在經過一些小的交涉之後,乖乖就範,接受了我方的價格,購買了大量該產品。
▲評點:在商業談判中,口才固然重要,但是最本質、最核心的是對談判的把握,而這種把我常常是建立在對談判背景的把握上的。

◆製造虛假情報,聲東擊西
某工廠要從日本A公司引進收音機生產線,在引進過程中雙方進行談判。在談判開始之後,日本公司堅持要按過去賣給某廠的價格來定價,堅決不讓步,談判進入僵局。我方為了占據主動地位,開始與日本B公司頻頻接觸,洽談相同的項目,並有意將此情報傳播,同時通過有關人員向A公司傳遞價格信息,A公司信以為真,不願失去這筆交易,很快接受我方提出的價格,這個價格比過去其他廠商引進的價格低26%。
▲評點:在一條路走不通的時候,往往應該去探索另一種方法,在本例中,我方運用了傳播假情報,獲取了主動權,取得了勝利。

◆掌握環境情報,以靜制動,靜觀其變
1987年6月,濟南市第一機床廠廠長在美國洛杉磯同美國卡爾曼公司進行推銷機床的談判。雙方在價格問題的協商上陷入了僵持的狀態,這是我方獲得情報:卡爾曼公司原與台商簽訂的合同不能實現,因為美國對日、韓、台提高了關稅的政策使得台商遲遲不肯發貨。而卡爾曼公司又與自己的客戶簽訂了供貨合同,對方要貨甚急,卡爾曼公司陷入了被動的境地。我方根據這個情報,在接下來的談判中沉著應對,卡爾曼公司終於沉不住氣,在訂貨合同上購買了150台中國機床。
▲在談判中,不僅要注重自己方面的相關情報,還要重視對手的環境情報,只有知己知彼知勢,才能獲得勝利。

◆厚積薄發——養兵千日,用兵一時
80年代我國光冷加工的水平較低,為改變這種狀況,國家決定為南京儀表機械廠引進聯邦德國勞(LOH)光學機床公司的光學加工設備。南京儀表機械廠的科技情報室馬上對勞公司的生產技術進行了情報分析。在與勞公司談判時,勞公司提出要對我方轉讓24種產品技術,我方先前就對勞公司的產品技術進行了研究,從24種產品中挑選出13種產品引進,因為這13種產品技術已經足以構成一條先進完整的生產線。同時我方也根據對國際市場情報的掌握提出了合理的價格。這樣,我國既買到了先進的設備又節約了大量的外匯。事後勞公司的董事長R·柯魯格贊嘆道:「你們這次商務談判,不僅使你們節省了前,而且把我們公司的心臟都掏去了。」
▲在平時注意對情報的收集和處理,在談判中往往能夠游刃有餘,獲得成功。

◆獲得有用情報,正確認定價值
1982年,石家莊市第三印染廠准備與聯邦德國卡佛公司以補償貿易形式進行為期15年的合作生產,規定由外方提供粘合襯布的生產工藝和關鍵設備。該工藝包含了大量的專利。初次談判的方要求我方支付專利轉讓費和商標費共240萬馬克。我方廠長馬上派人對這些專利進行了專利情報調查。調查發現其中的主要技術——「雙點塗料工藝」專利的有效期將於1989年到期失效。在第二輪的談判中,我方擺出這個證據,並提出降低轉讓費的要求,外商只得將轉讓費降至130馬克。
▲評點:在我國的技術引進中,常常為了一些價值低廉的技術付出巨額的投資,在技術轉讓的談判中往往不能據理力爭,如果在談判之前多掌握些合理的情報,也許結果會完全不同。

◆掌握歷史情報,逼出談判底牌
我國某廠與美國某公司談判設備購買生意時,美商報價218萬美元,我方不同意,美方降至128萬美元,我方仍不同意。美方詐怒,揚言再降10萬美元,118萬美元不成交就回國。我方談判代表因為掌握了美商交易的歷史情報,所以不為美方的威脅所動,堅持再降。第二天,美商果真回國,我方毫不吃驚。果然,幾天後美方代表又回到中國繼續談判。我方代表亮出在國外獲取的情報——美方在兩年前以98萬美元將同樣設備賣給以匈牙利客商。情報出示後,美方以物價上漲等理由狡辯了一番後將價格降至合理。
▲評點:從某種意義上講,談判中的價格競爭也室情報競爭,把握對手的精確情報就能在談判中的價格競爭中取勝

E. 提個問題急需高手

學什麼都要一個精,只要你學一門技術,只要精,都可以的。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回元!答
現在還小,高中畢業,就該學什麼東東都不難的。
學些畫圖呀,就是模具設計繪圖呀。做模具呀,模具設計師現在還是比較可以的。調色呀……等學一些實際的,也就是技術方面的都比較好。

F. 西鐵城走心機床正常運行狀態下發生警報沖突檢測及非常停止報警是何問題

西鐵城走機床,這張雨欣長的小,發生警報,他的那個是有問題

G. 法律上的保護第三方權益具體只什麼我的情況受法律保護嗎

1、機器的所有權是機床公司,他有權收回,但他需要和A協商,因為他欠專A的錢。2、如果B與A簽定屬好正式合同,通過正常流程來買,那公司就不能從B手裡拉機器,B與A的交易是受保護的。如果萬一被公司強行拉走,B可以先報警,如果解決不了,可以拿合同起訴A和公司。

H. 如何處理某機床廠與某鋼構公司關於鋼廠房建造的糾紛

張晟傑

案情簡介

1.2001年7月,某機床廠需建造兩幢鋼結構廠房,由某鋼構公司編制建築工程概算書,A廠房報價1297972元、B廠房2829383元,另外B廠房南立面180000元,合計4307355元。同年7月4日,雙方簽訂《鋼結構加工承攬合同書》一份,合同主要條款載明:鋼構公司負責代為委託設計單位進行圖紙設計和鋼結構件的加工及拼裝服務,拼裝服務在機床廠向鋼構公司發出《拼裝作業通知書》後五天內開始,70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大廠房(B廠房)必須在60天內完成,工程按施工圖及說明文件、國家現行鋼結構標准和依據進行中間驗收,逾期不進行中間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工程整體完工後機床廠應作最終驗收,逾期不驗收的,不影響支付工程款。如未經驗收,機床廠擅自使用或提前使用,則視為工程整體驗收合格。本合同的總價款是4307355元。合同簽訂後三日內,機床廠應支付完合同總價的25%,計人民幣1076838元。定作構件開始進場三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30%計人民幣1292206元,定作屋面板開始進場三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30%計人民幣1292206元,安裝結束後三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10%計人民幣430735元,余額5%計人民幣215368元一年內付清。因鋼構公司過錯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使用的,每天按工程總價的萬分之五償付逾期違約金。機床廠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開竣工日期可以順延外,還應賠償鋼構公司由此造成的實際停工損失。最後,合同第十四條備注欄特別註明:合同簽訂時機床廠向鋼構公司支付25000元,預付款25000元在鋼構公司出施工圖並經確認後按總價25%的款中扣回25000元預付金,大廠房1軸立面待方案確定後重新核價。

2.合同簽訂後當日,機床廠通過銀行支付25000元。2001年9月初,鋼構公司將建築結構圖紙交給機床廠。同年9月5日,機床廠通過銀行支付1045000元,但未向鋼構公司發出《加工製造通知書》。11月7日,鋼構公司出具開工報告,第一批拼裝主構件開始進場。11月28日,鋼構公司向機床廠出具B車間《工程聯系單》,說明發貨情況。12月3日,機床廠又支付給鋼構公司60萬元。

2001年12月4日,機床廠與鋼構公司及浙江某輕鋼建材有限公司三方就屋面板等的加工簽訂《加工承攬合同書》一份。合同第五條載明:貨款按承攬方(建材公司)實際交貨數分批付款,貨款兩清,具體由使用人(機床廠)約定付款方式,即承攬方把每批的實發貨量通知使用人,使用人做好給定作人(鋼構公司)的銀行匯票由承攬人業務員帶回,再經定作人背書轉讓給承攬人,專款專用。2001年12月11日,第一批屋面板開始進場,機床廠支付15萬元,12月12日支付50萬元,12月18日支付22萬元,12月27日支付18萬元,12月31日支付25萬元,2002年1月7日支付35萬元,2002年1月11日支付20萬元和6.55萬元。另有施工人員借款共21000元。

2001年12月31日,鋼構公司向機床廠出具《中間結構驗收報告》,機床廠法定代表人余某於2002年1月3日在報告單上簽註:整個A、B車間結構基本上已安裝完畢,塗裝基本完畢,屋面板大部分已安裝,但具體驗收尚未進行。2002年2月28日,A、B車間除南立面裝飾工程外其他已完工。同年3月初,A、B車間尚未通過竣工驗收,機床廠搬進廠房。

3.2002年夏,鋼構公司出具B廠房南立面裝飾圖紙,經機床廠同意後委託第三方某裝潢公司進行施工,但在施工中機床廠對B廠房南立面即「大廠房1軸立面」裝飾施工方案意見反復多次變動。而雙方對南立面裝飾方案及其造價無法達成一致,致使南立面裝飾中途停工,遂形成紛爭。

2002年10月20日,機床廠以工期延誤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鋼構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延期違約金65萬元和其他經濟損失35.28萬元。鋼構公司則提出反訴,請求判令終止履行合同,由機床廠支付所欠工程款692375元,並承擔違約損失32.45萬元。

爭議焦點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機床廠是否逾期支付工程款,鋼構公司可否據此順延工期?對此,機床廠認為其沒有逾期支付工程款。理由有四:一是認為合同第十四條備注欄註明的內容是對合同第九條第二款的工程款支付方式進行變更,已由原約定「合同簽訂時三日內應支付完合同總價的25%」變更為合同簽訂時支付25000元預付款,在圖紙確認後再支付合同總價25%;二是機床廠未按合同約定的在主構件開始進場後三天內支付第二期款項30%,是因為鋼構公司於2001年11月7日拉了一車主構件後其他定作構件未及時全部進場;三是2001年12月4日,本案雙方與某輕鋼建材公司簽訂的三方協議對款項支付重新作了約定,故可以不按約定在屋面板進場三天內支付第三期30%的款項;四是最後兩期即安裝結束後付10%和1年內付清所餘5%之所以未付是由於南立面裝飾至今尚未完工,因此談不上具備付款條件。

而鋼構公司則堅持機床廠逾期支付工程款,據此依約可以順延工期。其理由為:第一,合同第十四條僅是對定金25000元的支付和扣回作了約定,並非是對工程款支付的約定或變更。第二,雙方對主構件於2001年11月7日進場無異議,則依約應時支付30%。主構件陸續進場是拼裝工作需要,與工程款支付約定不矛盾也無關系。第三,與某輕鋼建材公司的三方協議約定的僅是鋼構公司與該建材公司之間的貨款結算方式,並不涉及本案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工程款結算,也未變更合同約定的第三期付款方式和時間。同時,機床廠也未按三方協議約定執行支付。第四,工期僅是指鋼結構的拼裝時間,安裝結束不包括B廠房南立面的裝飾。第五,根據合同約定工期機床廠逾期付款可以雙倍順延工期。

2.B廠房南立面(大廠房1軸)裝飾工程是否屬於合同造價和約定工期范圍。

對此,機床廠認為南立面裝飾工程包含在合同中。其理由是:(1)合同概算書由A廠房、B廠房和B廠房南立面三部分組成,概算書合計總價與合同約定總價款一致。(2)南立面是指B廠房的南大門及其南面整體牆,南立面裝飾工程是B廠房附屬工程。

而鋼構公司則認為南立面裝飾不應受《合同》的約束。其主要理由為:(1)《合同》中除總價款中包括了南立面裝飾工程的概算報價18萬元外,則無其他實質性約定。(2)18萬元報價並非預算和確定的造價,因這是在方案未定、沒有圖紙的情況下的估算,合同第十四條明確註明:該工程待「方案確定後重新核價」。(3)《合同》第七條約定的工期僅指鋼構件的拼裝而不包括裝飾。(4)安裝結束後,機床廠對第三人某裝飾公司的裝飾方案多次更改表明,該項工程不包括在《合同》范圍內。

3.《合同》是否繼續履行,鋼構公司可否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價款。

對此,機床廠認為南立面裝飾工程中途停工,整個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況且工程存在嚴重質量隱患,尚需整改,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鋼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餘款於理於據均不符。

而鋼構公司則認為合同已無履行的必要和可能,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餘款。理由是:(1)機床廠違約在先,多次未按約付款,又妨礙正常施工程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2)南立面裝飾工程不屬於鋼結構加工安裝,該裝飾項目是未確定工期和單獨核價的,目前方案和造價未定,無法實施;況且,鋼構公司是代為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人某裝飾公司施工的,自己無資質,無法完成。(3)主體工程已竣工,機床廠已使用年余,依約視為驗收合格,鋼構公司有權結算餘款。鋼構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4.《合同》的性質是承攬合同還是建設工程合同。

機床廠認為是工程施工合同,而鋼構公司認為是加工承攬合同,因為《合同》內容包括了設計代理、製造加工、拼裝施工和裝飾代理四部分,所有工作均符合承攬的性質。

審理判決

1.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合同》當事人雙方雖名為定作方和承攬方,但內容為建造鋼結構廠房,故性質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機床廠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不存在逾期付款事實,而鋼構公司遲至2002年2月28日才完工,逾期交付廠房已構成違約,其中A廠房超過38天,B廠房超過48天,應依約每天按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南立面裝飾工程由於是單獨核價且合同未明確完工期限,故不受B廠房工期約束。但依據鋼構公司於第三方某裝飾公司簽訂的協議,約定總工期為30天,最遲也應於2002年6月22日前完成。由於機床廠未經驗收就使用廠房也屬違約行為,故互不追究。整個工程尚未完工,故機床廠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於法有據,酌情給予鋼構公司一個月的時限。基於機床廠選擇強制履行合同則鋼構公司再無權請求終止履行,同時工程未完工,工程款也無法結算。故判決如下:

(1)鋼構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合同履行完畢;(2)鋼構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給機床廠逾期交付違約金92608元:

(3)駁回鋼構公司要求終止履行合同及承擔違約損失的訴訟請求。

2.鋼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而予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合同》雖名為加工承攬實為建築施工。合同第十四條內容僅系針對25000元預付款的預付時間及如何返回作了約定,並未有在鋼構公司出圖紙後再支付合同總價25%的約定內容,機床廠將合同訂立後三天內應付的25%欠款延至同年9月4日才付足,顯屬逾期;而合同關於在定作構件開始進場三天內支付30%的條款中,並沒有機床廠可以在全部構件進場後再付足30%的約定內容,機床廠依約應在雙方無異議的定構件開始進場日即11月7日支付30%計1292206元,卻延至12月3日才支付60萬元,顯然與合同約定不符。至於雙方當事人與某建材公司簽訂的三方協議,僅涉及與本案有關的屋面板等的加工付款事宜,並非對《合同》付款義務的重新約定。因此,機床廠逾期付款屬實,鋼構公司依約可以順延工期,至2002年2月28日完成施工合乎合同規定,不構成逾期交付。關於B廠房南立面裝飾工程,雖合同表明暫定價18萬元,但由於該工程具體內容在合同中未作約定,不屬於本案合同組成部分,該爭議在本案中不宜一並調整,當事人可另行主張。基於鋼構公司已完成廠房施工義務,故機床廠應依約支付除南立面裝飾暫定價18萬元之外的工程價款。對於約定一年內支付5%尾款,鑒於機床廠已實際使用訴爭廠房超過一年,故有義務結付。因此原判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實體處理不當,應予糾正。故判決如下:

(1)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2)機床廠應於本判決送達後一個月內支付鋼構公司工程價款520837元:

(3)駁回機床廠的本訴請求;(4)駁回鋼構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3.本案終審判決生效後,在執行階段,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機床廠支付了40萬元,其餘與該工程所涉問題雙方互不追究。

經典評析

本案關系錯綜復雜。對於機床廠而言,這是一場事與願違的訴訟,而鋼構公司卻抓住了合同的有利約定和案件的關鍵要點進行了有效的抗辯,從而獲得了滿意的結果。而一、二審法院不同的觀點也值得探討和深思:

1.關於合同的性質。雖然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名為加工實為施工,將其定性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的意見,但仍然值得探討。目前,較多鋼結構企業傾向於將此類項目以加工承攬合同的名義簽署,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加工經營行為的稅負低於建築安裝業;二是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有利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鋼結構企業對管轄權的爭取。三是部分鋼結構企業只有加工製造能力,而無建築安裝資質,但仍欲承攬業務。並且大量的合同內容如本案一樣涉及設計、加工、安裝等多個方面。對此,筆者認為此類合同無論其名稱為何,應視為無名合同,就合同內容所約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應分別區分法律關系和法律性質,並針對不同案件的紛爭點而理清案件的性質,從而區分該案屬於服務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還是施工合同糾紛。

2.關於本案中B廠房南立面裝飾工程問題。一審法院雖認定是單獨核價未約定工期,卻未作分析就貿然認為應在合理的一個月內完工,顯然前後矛盾。一審法院撇開合同對南立面裝飾工程未作具體規定,而合同雙方事後又未能就方案和核價達成一致的事實,強行要求鋼構公司施工,與合同約定本意和現實均相沖突。這也是一審法院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定而為二審法院否定的錯誤根源。而二審法院能抓住事物的本質,雖然合同價中包括了18萬元裝飾暫定價,鋼構公司也事實上委託了他人已實際進行施工,但由於雙方在合同中就此項目未作具體約定,因此,關於南立面裝飾的權利義務不屬於合同約定范圍,雙方之間的紛爭應屬其他法律關系。並且巧妙地將18萬元概算價從合同總價中剝離,建議當事人雙方另案處理,既理清了解決本案的思路,又給予了雙方當事人另行維權的機會,保護了當事人的權益,是合理的做法。但是這個問題也給當事人雙方及相關單位留下了諸多的思考。由於簽約的不嚴謹及事後的不及時補救,造成了雙方理解上的歧義直至訴爭。應該說,本案紛爭的起因就源於此。對於施工企業而言,如果圖紙未定,不應為了承接項目而貿然報價,尤其是採取固定價方式;對於建設單位而言,不要草率地認為施工單位的概算報價就是真實造價。雙方如果就此項目在簽約時不將其列入合同總價,另行訂立一份固定單價而視實際圖紙方案而調整造價的合同,可能會有助於防止此類糾紛發生。

3.關於付款與工期。本案中工期延誤是事實。實踐當中,工程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完工較為普遍。客觀地講,既有施工企業自身的原因,也有建設單位的因素。剋扣、拖延支付工程款是建設單位常見的影響進度的行為。大多數工程施工類合同對於工期的順延均約定要求有建設單位的簽證,而無拖延工程款則工期相應順延的約定。而本案中,由於雙方簽訂的是《加工承攬合同》而非建設部的示範文本,故鋼構公司對機床廠不按期付款可以順延工期的內容在合同中作了多處約定,有效地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機床廠未按約付款是顯而易見的,其辯解理由也根本站不住腳。二審法院的判定是正確的。

4.關於合同的繼續履行和解除及處理。機床廠主張合同應繼續履行的理由一是南立面裝飾未完工,二是整個工程未竣工。第一項理由也是一審法院支持的觀點。對此,如前述分析,鋼構公司所持的南立面裝飾不作為合同范圍的意見已為二審法院採納,因此,該理由顯然難以支持機床廠的觀點。那麼,未竣工驗收的工程可否解除合同和結付工程款呢?本案中,合同約定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視為工程整體驗收合格並不影響工程款的結付。基於此項規定,而機床廠在未驗收前已實際使用,故鋼構公司主張雖然工程未竣工驗收也可以解除合同結算餘款。同時,鋼構公司還援引《合同法》第94條之規定,認為機床廠的逾期付款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對於雙方的觀點,二審法院雖然未作正面評判,既駁回了機床廠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本訴請求,也未支持鋼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訴請求。但從其判決結果和所作闡述分析,二審法院是傾向於鋼構公司意見的。當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尚未出台,二審法院依照合同的有關約定如此判定無可厚非。那麼,如按《解釋》有關規定對此問題進行分析,則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解約問題,二是結算問題。前者《解釋》第九條第(一)項已明確規定此類情況施工方可以解約;而後者《解釋》卻無明確規定。《解釋》第十四條的第(三)項中僅對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做了規定,而《解釋》第十三條也僅涉及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質量異議權問題。根據《解釋》第十條和第三條的規定,解約後,已完工工程質量合格或經整改修復後合格的方可結算相應工程價款。因此,本案若在《解釋》頒布後審理,未經竣工驗收而結算已完工工程款的問題可能會有較大爭議。

I. 違約案例分析

某機床廠與某工業公司簽訂一份合同,主要內容是:由該機床向工業公司提供一台內機器,價值2.2萬元,運費容及其他零星費用共1500元,交貨日期為同年12月底,貨到10日內付款。結果機床廠延期1各月才交貨,工業公司收貨後,以延期交貨為由,一直未付貨款,經多次催要,才支付1.5萬元。機床廠要求對方償付並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金。

J. 開叉車出租時,幫人搬機床,把機床放下來後,機床倒了,

建議報警 或者找司法局裡面有個人民群眾糾紛調解中心可以解決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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