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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協議有效嗎

發布時間: 2021-01-21 21:01:05

㈠ 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協議不公平有法律效力嗎

簽訂的協議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不公平的協議有效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㈡ 不平等的合同是否有效

看具體情況。不平等的勞動合同在自願的情況下簽訂有效,如果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是沒有效的。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則規定,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不公平的協議有效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不平等的合同撤銷方法: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㈢ 看起來不公平的協議書有法律效益嗎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合同系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或者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將告消滅。該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規定具有原則性的不同。根據合同法,對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和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張變更;而其主張撤銷雖然有期限限制,但該期限已並不像高法意見規定的那樣,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一年,而是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合同可撤銷之日起的一年,換句話說,只要撤銷權人能證明其主張撤銷權是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之日起的一年之內提出的,其主張撤銷權都是有效的。

㈣ 不平等的勞動合同在自願的情況下簽訂有效嗎

不平等的勞動合同在自願的情況下簽訂,如果條款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是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不公平的協議有效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㈤ 不平等協議生效嗎法律高手進

首先一定,樓主提到利潤空間很大,必須確定你們所簽的合同是否合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合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樓主你所簽的合同存在顯失公平的條件,如果打官司,首先是要求法院進行變更或撤消。變更合同以後再對甲方的行為進行起訴,這樣打贏官司的可能性大些。如果只是對甲方的行為進行起訴,而不是對合同存在的不合理條件進行變更或撤消,那麼打贏官司的可能性要小些。因為,這個合同你是「合意」的。(我知道這一點有點難以理解,但現實確實是這樣的,法律很嚴謹,只能就事論事)。 就樓主所說的情況比較復雜,如何證明樓主你們所簽的合同對你來說顯失公平,是你要想辦法的去辦的事。你要找證據。

㈥ 簽了不公平合同怎麼辦

如果合同條款明抄顯不公平,那麼屬於顯襲失公平合同。若符合顯失公平的要求,合同可變更可撤銷。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注意:①顯失公平的程序需要證明 ②需向人民法院起訴

(6)不公平的協議有效嗎擴展閱讀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㈦ 嚴重不公平的合同有效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你所說的嚴重的不公平的合同,這個嚴重的不公平應該是可以撤銷的合同

㈧ 不平等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呢

不平等,在合同意義上來說是顯失公平。
我國規定對顯失公平的,可以申請法院撤銷。
如果你確實不想繼續完善和履行這個合同,不妨先和公司進行一下協商,如果協商不下來就只有通過法院來進行撤銷
撤銷的訴訟費一般就50元

㈨ 公司簽訂不平等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不平等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看具體情況。不平等的勞動合同在自願的情況下簽訂有效,如果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是沒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不平等的合同能否撤銷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合同違約責任不對等的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 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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