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壟斷協議
A. 壟斷行為的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形成的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下游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社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定正當性,這些協協則不受反壟斷法禁止。所謂法定正當性,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豁免情形。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具有法定正當性的情形有: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准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1)~(5)種情形,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才能夠滿足法定正當性要求。
B. 競爭法中所規定的壟斷協議與合同法上所稱的協議的主要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內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容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C. 壟斷協議一般有哪些分類
反壟抄斷法第二章規定了壟斷協議的襲類型及豁免。
內容如下:
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D. 什麼是橫向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壟斷協議可分為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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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謂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壟斷協議。例如,在生產或者銷售過程中處於同一階段的生產商之間、零售商之間或者批發商之間達成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包括:實施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劃分市場、限制購買或開發、聯合抵制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法律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價格競爭是經營者之間最重要、最典型的競爭方式,它為世界各國所禁止,經營者不得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實行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的價格壟斷。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這是一種典型的橫向壟斷協議。商品的供應數量減少,必然導致市場價格上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它是指經營者之間分割地域、客戶或者商品市場的行為。這種畫地為牢的行為限制了經營者之間正常的自由競爭。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購買新技術、新設備,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可以有效地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進步。經營者之間的限制開發協議是破壞競爭,阻礙一國科學技術發展的行為。
5、聯合抵制交易。它也稱集體拒絕交易,即經營者之間聯合起來不與其他的競爭對手、供貨商或者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其目的是排斥了其他競爭對手,維護了自身壟斷地位。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橫向壟斷協議。
E. 壟斷協議與合同協議的區別
壟斷協議是破壞經濟運行效率,損害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 壟斷協議是非法的!
合同協議為了達到自己正當合法的權益,防止他人違約而簽訂的。合同法只保證合法利益。
F. 什麼是壟斷協議
橫向壟來斷是指具有競爭關源系的經營者所達成的壟斷協議。包括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反壟斷法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G. 壟斷協議與合同法意義上的協議有何不同
壟斷協議,限制同行同業競爭和交易。
一般的協議,不影響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權益。
H. 壟斷 名詞解釋
壟斷指少數資本主義大企業,為了獲得高額利潤,通過相互協議或聯合專,對一個或幾個部門商屬品的生產、銷售和價格進行操縱和控制。
壟斷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出現於資本主義社會,是競爭的對立物,又是競爭發展的必然結果。列寧也指出,集中發展到一定階段,可以說自然而然地走向壟斷。因為幾十個大型企業彼此容易達成協定; 另一方面,正是企業的規模巨大造成了競爭的困難,產生了壟斷的趨勢。
(8)名詞解釋壟斷協議擴展閱讀:
一般認為,壟斷的基本原因是進入障礙,也就是說,壟斷廠商能在其市場上保持唯一賣者的地位,是因為其它企業不能進入市場並與之競爭。形成壟斷的主要原因有三個:
1、自然壟斷:生產成本使一個生產者比大量生產者更有效率。這是最常見的壟斷形式。
2、資源壟斷:關鍵資源由一家企業擁有(如:無線電視的配音業)。
3、行政性壟斷:政府給予一家企業排他性地生產某種產品或勞務的權利。
I. 簡述壟斷協議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一、壟斷協議的概念:壟斷協議又稱限制競爭協議、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二、壟斷協議具有以下特徵:
1、壟斷協議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等不能構成壟斷協議的主體。
2、壟斷協議的表現形式多樣化。壟斷協議泛指當事人之間通過意思聯絡並取得一致後而形成的協議、決定和其他協同行為。認定「其他協同行為」,應當考慮下列因素:①經營者的市場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②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③經營者能否對一致行為作出合理的解釋。
3、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
J. 壟斷協議的特徵
一是實施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
二是共同或者聯合實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
前些年部分家電生產企業共同形成的「價格聯盟」,就屬於固定價格的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