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糾紛欠款
㈠ 勞動糾紛和勞務糾紛有什麼區別
勞務糾紛和勞動糾紛的區別: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不存在協商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書面協議,也不存在口頭約定,而是根據章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質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應當認為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系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合同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5、內部規章制度的約束力不同。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僱傭契約或者說從屬的僱傭契約。企業對職工遵守內部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進行獎懲的單方權力。用人單位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規章制度,或未設職工代表大會的用人單位經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或依相應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盡到告知義務的,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些規章制度將和勞動合同一起作為處理問題的依據。而勞務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只有勞務合同本身可以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任何一方的內部規章制度不能成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6、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㈡ 勞務糾紛如何解決
首先對貴企業解決糾紛的態度贊一下,可以看出貴企業是一家負責任的公司,不似一些無良的企業,違法侵害員工利益還百般抵賴。
一、工資賠償的標準是以員工每月綜合工資的標准計算的,但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1、貴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從該員工入職滿一個月起,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可按公司每月的支付其工資的標准,進行差額補償;
2、公司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做帶通知金,此項按員工離職時最後一個月工資支付(滿勤計算);
3、根據該員工於公司工作的期限,貴公司還應給予員工辭退補償,工作滿半年不足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未滿半年支付半個月,此項同樣按員工離職時最後一個月工資支付(滿勤計算);
二、公司需書面通知辭退,做好通知備忘錄,將上述公司的賠償詳細列明。並限定員工於公司要求的期限內交接工作,逾期員工既未提出仲裁,又未辦理交接,可視員工自動離職,放棄相關權利(代通知金和辭退補償部分),同時公司可追究員工離職未做交接的相關責任。
特別注意事項:上述處理方案,需確保通知該員工,並做好相關已通知的備忘錄。
㈢ 勞務糾紛問題
勞務糾紛問題只能是找勞動局幫你解決
㈣ 勞務糾紛與工資糾紛的區別
1、范圍不同
工資糾紛是勞務糾紛的一種,勞務糾紛還包括工傷,經濟補償、社會保險(醫保、失業、生育、養老),勞動合同等糾紛。
2、矛盾不同
工資糾紛時因工資引發雙方的矛盾,而勞務糾紛不一定是工資引發的矛盾,也可能是工傷引起的,經濟補貼引起的,保險引起的,糾紛矛盾點不同。
(4)勞務糾紛欠款擴展閱讀
解決勞務糾紛,一般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勞資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可以上訴到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務爭議
㈤ 勞務糾紛賠償
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非因員工過錯責任無故解除合同,構成違約,可主張賠償
㈥ 勞務糾紛工人工資一事
大包這個人是抄否有責任支付工人工資。
你是小分包,小工頭而已。
大包方拿不到工程款,你自然也拿不到分包款。
你拿不到分包款,無法再分給隨行工人是顯而易見的,可以理解。
當時迫於無奈打了一個工資欠條,說明你這個人還是很負責任的,擔保方的大包也還算是仗義的。
如果你未在約定時間支付工資,或肯本沒有能力支付,工人可以持工資欠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你不具備償還能力,擔保方也就是大包有責任支付工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