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管
A. 由於和主管朝架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辦
這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應該按雙倍補償標准進行賠償,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爭取自己的權益。
B. 主管領導簽合同需要委託嗎
不需要委託的,按照正常的程序來簽合同就可以了
C. 購銷合同會計主管要審核嗎
財務會計職能,除了核算職能,還具備監督職能。
會計主管參與合同簽署前版的審核,能從財務權角度提出專業建議和意見,避免合同內容出現財務方面的隱患風險。
所以,建議財務方面參與合同審核工作,並由會計主管確定專業意見。
D. 三方協議中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是什麼意思呀
與你簽約的單位是國有企業,自己有人事管理權,就沒有必要加蓋上級主管部門專的公章。要是民營屬企業和外資企業就必須加蓋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章,將來的勞動合同也要到人才市場去核准。沒轉檔案之前就可以蓋章,但要求是你的簽約單位要辦理了人事代理。
(4)合同主管擴展閱讀: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四個方面:
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畢業生主動辭職,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其實這招已經不用再防了,根據2008年1月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准,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於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E. 與公司簽了一年的合同主管突然不要我做了怎麼辦
你好,如是無故辭退,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啊。
附法律依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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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合同登記主管機關有哪些
一般合同不用登記吧。
G. 合同上某一方簽字時簽上職務比如說「主管」之類的有沒有效
這個看他是否有授權委託書,如果有委託書就有效。如果沒有授權委託書就沒有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