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案例
『壹』 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各舉一例 急!
附條件合同舉例:抄
甲對襲乙說,如果你將來與丙結婚,我把藏書送給你。本例中,乙何時結婚,是否結婚時不確定的,因此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合同。
附期限合同舉例:
甲對乙說,今年國慶節,我送你戒指一枚。本例中,國慶節一定會到來,因此屬於附期限的贈與合同。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在於發生與否是否確定,附條件的合同發生與否不確定,附期限合同時確定發生。
(1)附條件合同案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貳』 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解釋一下附條件的合同
你和你對象領結婚證,她要你在房產證上有她的名字就和你結
『叄』 合同案例分析
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行為。
區別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行為,在於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不一定發生,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一定會發生。顯然,本案中王瑞告知張龍,其調動工作之事是否成功尚難以預料,如調動不成,他現住之房屋不能賣,如調動成功則可以賣給張龍。因此,該民事行為顯然是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附條件民事行為包括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延緩條件又稱生效條件,就是說當條件達成時候,該民事行為生效,就是本案中買賣房屋的合同生效。解除條件則反之,因此,該民事行為顯然是附延緩條件的民事行為。
2,法院不應當支持張龍的訴請。
從延緩條件上看,王瑞並沒有調到青山工作,似乎合同不應當生效。但是,根據《民通意見》75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
那麼王瑞是否是惡意阻止條件成就呢?顯然不是,因為,王瑞賣房的目的是為了讓夫妻共同工作在同一個城市,或者共同在青山或共同在海濱,由於其妻子因為偶然的原因調回了海濱市,才導致延緩條件不能達成,顯然,王瑞並沒有惡意阻止條件成就。
因此,本案中法院不應當支持張龍的訴請。
####另外,民事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是兩種不同的概念,本案並沒有對該行為的法律性質進行確認,不宜稱為「民事法律行為」,稱為「民事行為」似乎較為妥當。個人意見,僅供參考,如果有不對請法學同仁指正。
我們學習和討論法學是共同進步,不是針對個人,如有冒犯,請多見諒。
『肆』 請教一下 怎麼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啊 最好舉個例子 萬分感謝
合同中附有「十五天後該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是附期限的合同;在合同中附有「等孩子上小學時該合同失效」的條件,就是附有解除條件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