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復效
『壹』 保單失效後如何辦理復效
1、投保人需要准備的材料(保單資料、身份證件、賬號信息等),需要交付的滯納利息等等,直接到保險公司客服中心辦理即可。辦理復效後相關險種如有等待期,還是等待期後生效。
2、復效是指保單合同恢復保單的法律效力。
3、如果超過2年,那就是保單永久失效了,無法復效。
復效的前提是合同中止,(而不是終止),多是因為投保人因緩交保費,或者是停止交費造成合同中止,這時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或部分保險責任,在投保人交費和補交費後,合同效力自動恢復或經投保人申請後,保險人同意後恢復保單效力
(1)保險合同復效擴展閱讀:
所謂保單失效,是指保單生效後,投保人未按規定及時繳納分期保費且超過了寬限期,導致保單效力暫時停止。這時,保單進入「沉睡」狀態。
但這並不意味著保單就此「長眠」。一般而言,在保單失效的兩年內,投保人可以申請保單復效,即履行手續使保單的保障功能不受影響。如果超過兩年未進行相關申請,保單則將永久失效。
新華保險業務人士表示,幾種情況都有可能造成保單失效:一是投保人因職業、工作、家庭住址等因素變化,沒有及時與保險公司方面取得聯系,而造成保單失效;二是投保人無力續繳保費;三是投保人耽誤或忘記繳費日期;四是投保人因個人原因不準備續保,或打算選擇其他替代性產品。
2014年8月初,保監會下發的《關於開展人身保險失效保單清理專項工作的通知》指出,新一輪清理的對象定為1999年6月10日以後簽發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期間,繳費期為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險失效保單。按照保監會的部署,第一階段清理的主要是短期失效保單,第二階段清理的重點為長期失效保單。
幸福人壽業務人士表示,客戶申請保單復效時,需要提供投保人身份證明原件、戶名為投保人的銀行卡/折復印件以及保險公司指定填寫的其他資料即可,如需委託他人辦理,則需提供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明原件。
據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包括新華保險、幸福人壽、民生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在前述《通知》下發後至今的一個季度內,均以活動的方式普及「保單復效」的概念,以促進進入「休眠期」的保單被再度激活。
『貳』 什麼是保險合同復效條款求解答
人身保險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險費,致使保險合同失效後,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保險條款一般都載明失效的時間),投保人可向保險人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審查同意,同時,投保人補交完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後,保險合同即可恢復效力。
投保人提出復效申請時必須向保險人:(1)提交復效申請書;(2)提供可保證明;(3)付清欠交保險費用及利息;(4)付清保單借款。
如果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未按期交納,按照《保險法》,保險公司對投保人要求復效有如下具體規定:對按年、按半年、按月交付的保險合同,自保險費交費期限結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內為寬限期。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後,投保人如仍未交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限結束的次日零時起,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辦理保險合同復效的好處主要是:辦理復效的保險合同,其保險費仍以原來的投保年齡為准,可用較低的保險費得到相同的保障,而且原來的保單責任准備金也可以繼續累積。否則保險合同解除,不但領回的退保金比保單責任准備金低,出現經濟損失。而且,若再重新買一張相同的保單,保險費必然要依新的年齡重新計算,那將增加保險費的負擔。相比之下,當然選擇辦理復效對保戶有利。
不過必須注意,合同復效時,要受告知義務的限制。也就是說,若有違反告知義務的事情,從復效日起兩年內,保險公司仍可據此解除合同。因此,在填寫復效申請書的告知事項時,應和投保時填寫投保書一樣,要特別注意。
『叄』 保險單復效期為幾年
保險復效期為保單寬限期過後從失效之日算起兩年內的這段時間。保單處於回復效期,投保人可答以通過申請復效,讓保單重新具有法律效力。而過了復效期,客戶還沒有申請復效,那麼保險合同就會終止。申請復效是有成本的,因為還涉及到被保險人健康狀況、未交保費等情況,所以辦理復效的繳費金額會大於保費。
復效是針對長期險來說的,保障期限為一年的短期險,不存在復效的說法。
『肆』 保險合同中止後能否復效
保險合同到期後,會有60天的寬限期,在這段時間內出險保險公司依然承擔保險責專任,在這段屬時間內出險保險公司會在賠付時,會減去本期應交保費。
60天後兩年內保險合同處於中止狀態,在此期間出險,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不會理賠。保險合同處於中止期,在中止期內投保人有權復效,也就是補交保費及利息,如果保險合同中有等待期的話,必須過了等待期後,保險公司才承擔保險責任。
不同險種、不同公司的險種的等待期都不盡相同。
其中意外的話,沒有等待期:對於特定的險種也會存在等待期的
住院醫療一般等待期會有30、90天等
重大疾病等待期一般有90天、180天、1年等
『伍』 保險單上復效是什麼意思
比如說一份壽險保單,繳費期往往長達十年、二十年,漫長的繳納期,有些保戶免不了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繳費,導致保單「斷繳」、失效。
保險復效是讓失效保單可以利用復效功能「起死回生」,但要注意某些特定條件。據了解, 復效是指在保險合同中斷兩年期限內,保戶與保險公司對恢復保險合同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的協議。如果兩年後還沒有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保單就將徹底「死亡」。
保險復效條件:
1、被保險人必須提供使保險人感到滿意的可保性證據。"可保性證據"的含義要比"健康狀況良好"更廣,其中包括職業變化、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及其他保險等。
2、必須補繳拖欠的保險費及其利息。
3、必須歸還所有保險單質押貸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險單變換為定期壽險,保險單所有人行使復效權利較之重新取得一份新的保險單有利。
(5)保險合同復效擴展閱讀:
保險單簡稱「保單」。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
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賠償或給付的責任范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
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
『陸』 保單失效後如何辦理復效手續
保單失效期內,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復效後兩年內自殺不理賠。按保險公司規定,保單每年到期交費前,保險公司會寄出一份交費通知書提醒。保險公司會按合同約定,在每年的保單周年日依合同生效日每年進行保單扣費,對扣費不成功的,客戶享有60天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交費,為有效保單,過了寬限期而沒有交納保費,保單就會自動失效,合同中止。在保單失效的2年內,您可以申請保單復效,如果超過2年,保單將會永久失效,也就是終止。雖然保單在兩年內可以申請復效,但失效還是會給客戶造成很大的損失。一、在保單失效期內,保險公司是不承擔保險責任。保單復效時,對於健康醫療險,仍要提交健康告知申請書,並且有一個等待期,有的是90天,有的180天,各家保險公司不一。按合同約定,在等待期內發生的重大疾病,不予理賠。二、保單復效後,2年內自殺的不予理賠。三、部分客戶申請復效時,還要重新體檢,健康狀況必須符合相關條件,核保要求一般視同新單,體檢不合格的人,不可以申請復效,只能終止合同,退還現金價值。四.保單申請復效時,客戶必須一次性補交保險失效期間所欠的保費和利息等。請記得帶上您及被保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保險合同,復效申請書,健康告知書,以及補交保費扣款帳號到保險公司的服務櫃台辦理,也可委託您的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合同效力需要客戶和保險公司雙方共同維護。因此,您也要對自己的保單多加註意,避免保單失效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柒』 保險合同的復效
一份壽險保單,繳費期往往長達十年、二十年,漫長的繳納期,有些保戶免不了因種種原因不版能及時繳費,權導致保單「斷繳」、失效。
保險復效是讓失效保單可以利用復效功能「起死回生」,但要注意某些特定條件。據了解, 復效是指在保險合同中斷兩年期限內,保戶與保險公司對恢復保險合同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的協議。如果兩年後還沒有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保單就將徹底「死亡」。
不過,保單復效是有成本的,特別是健康險因為牽涉到觀察期、健康狀況等問題,可能面臨加費,甚至復效的保單在出險時出現得不到理賠等情況。另外,辦理復效保戶還需要交納一定的滯納金。
『捌』 保險合同的復效和解除如何理解
第五十九條 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協達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條文釋義】本條是關於保險合同復效和解除的規定。
(一)所謂保險合同復效,是指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以後重新恢復其效力。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繳付首期保險費後,在寬期限屆滿仍未續繳已到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即告中止。但中止僅是契約的暫時停止效力,並不是終止。終止則是完全失效。投保人在合同效力中止後一定期限內和一定條件下仍然有權申請恢復契約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復效和重新投保人是不同的。復效是保留原來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不變,如保險責任、保險金額等,都按原合同規定辦理。而重新投保是一切都重新開始。對投保人來說,如果保單失效後再重新投保是很不合算的。因為隨著被保險人年齡的增長,費率通常也要提高。正因為如此,在情況下,投保人願意申請復效,而不願意重新投保。
(二)合同復效的條件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投保人在60天的寬限期屆滿後仍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恢復合同效力需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申請復效的時間。任何民事法律權利,都有時效限制,投保人申請恢復保單效力的權利也應有時效限制。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申請復效的時間為2年,超過這個期限就不能復效,保單終止,保險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單上的現金價值或退還已繳保費。
2、被保險人要符合可保條件。在保單失效期間,被保險人的條件,如健康狀況、生活環境、職業等都有可能發生變化。如果是失效期較長的保單,在申請復效時,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人提供體格檢驗書和可保證明,說明上述情況。保險人可據此決定是否同意復效。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健康狀況已經惡化的人比仍然健康的人更希望復效,如不加以控制,就有可能使大量健康狀況不好的人通過復效得到保險,由此出現逆選擇。如果是失效時間較短的保單,保險人一般只要求被保險人填寫健康聲明書,說明身體健康狀況在保單失效以後沒有發生實質變化即可。
3、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復效時保險費與原保險合同保持一致,停效期間連續計算在內,投保人要一次性交清停效期間以及合同效力中止前未交的保險費,否則不能獲得此期間的保障。
4、保險人與投保人達成協議。如果投保人慾恢復保險合同的效力,必須經過與保險人協商,就保險合同復效條件達成共識,才能復效,否則就不能復效。
(三)合同解除的條件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投保人在60天的寬限期屆滿後仍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若投保人慾恢復保險合同的效力,但在2年內未與保險人達成協議,則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也就是說,合同解除的具體條件是:合同的效力已經中止;保險人與投保人未就合同復效達成協議;雙方未達成協議的狀態持續至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以後。上述三個要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
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後,根據投保人是否已交足2年保險費,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則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不附加利息,因為對此保險人無過錯而投保人有過錯。
2、如果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費。同理,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也不附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