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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28條

發布時間: 2021-01-21 08:25:20

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已經不適用了嗎

仍然適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被內扶養人生活費現在計入容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不再單獨列為賠償項目。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㈡ 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責任歸責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侵權責任法確立了由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組成的一般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體系, 與之對應, 針對醫療損害責任這一具體侵權行為同樣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一般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將醫療侵權行為及其產生的侵權責任進行了類型化分類, 依據侵權行為的性質, 將醫療損害責任劃分為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類型化分類,不同類型的醫療損害責任適用相應的歸責原則, 有利於醫療損害責任合理歸責目的的實現。侵權責任法針對醫療損害責任, 不再適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則所確立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條規定表明侵權責任法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為我國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第54條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適用於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有學者指出過錯責任原則才是調整受害患者、醫療機構和全體患者之間利益關系的最佳平衡器, 同時要堅持民事訴訟武器平等原則, 才能實現妥善處理訴訟機會和訴訟利益的平衡。醫方在侵權責任證明過程中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特別是無需承擔醫方在醫療行為過程中不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
(二) 特定情形下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要求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在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歸責的過程中, 侵權責任法規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為或出現某些特定情形時, 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該法第58條規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 一)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上述規定應當適用於除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之外的所有醫療損害責任歸責情形, 既包括醫療技術責任, 也包括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糾紛中, 一旦存在上述三種情形, 過錯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 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推定。此時,原告只需證明損害事實、侵害行為以及因果關系三要件即完成醫方侵權責任構成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只能通過證明其無過錯進行抗辯, 舉證不能則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追究違法行為相應責任, 是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 醫療行為違法或違規, 依據侵權責任法律法規的規定, 極易構成侵權責任, 進而推定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過錯。同時, 也賦予醫方進行抗辯的實體和程序權利。醫方如果能夠證明違法或違規行為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益的維護, 如急救等雖然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但是為了實現和保護患者的根本醫療權益, 此情形能夠成為醫方抗辯事由。醫務人員隱匿、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偽造、篡改或銷毀病例資料, 屬於妨害證明行為, 是惡意的直接體現, 應當直接推定過錯要件成立, 以降低患方因醫方惡意行為提升的舉證難度。
(三)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醫療損害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兼具醫療損害責任和產品責任雙重屬性。為了更好地保護患方利益,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應當依據產品質量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據此, 侵權責任法第59規定: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 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 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通過對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降低原告的舉證負擔, 增加被告的舉證責任難度。原告無須承擔證明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 只要證明醫療產品具有缺陷, 即告完成證明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舉證要求, 有權要求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 可以向對方追償, 即醫療產品生產者和醫療機構將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或比例進行重新分配。
侵權責任法充分肯定了公平責任在我國現階段侵權責任歸責中的重要作用, 第24條規定: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雙方分擔損失。公平責任有其嚴格的適用范圍, 即要求對損害事實的發生, 當事人均沒有過錯的情形中適用, 依據實際情況, 將損害事實在當事人之間分配, 所謂實際情況主要是指經濟負擔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情況。但醫療損害糾紛, 不滿足公平責任的適用條件, 不應適用公平責任進行歸責。

㈢ 《侵權責任法》第28條中第三人原因有無存在的必要性簡答題

第三人原因,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啊

㈣ 誰能解釋侵權責任法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兩個法律關系,樓頂的住戶是被你的太陽能侵權的。你不能免責,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是太陽能水管被人破壞,你可以承擔了侵權責任後向破壞者追償,但如果找不到人那就沒有辦法!免責不了

㈤ 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第三人造成的應有第三人承擔。為什麼讓我承擔

我想銀行不會這么笨,以侵權起訴你吧,我猜銀行是以違約起訴你,請你檢查一下應訴通知書記載的案由。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具體是什麼

也就是說侵權案子的管轄法院是由侵權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比如說被毆打致傷,請求賠償的,就被打地區法院管轄,交通事故案件賠償案件,就在事故發生地的法院管轄。

㈦ 如何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嚴重損害

一、以職業或身份來確定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嚴重標准及賠償額。
職業是人在社會中基於生存、發展所從事的固定性、常規性的工作;身份是個人在社會中地位和價值的表現,而職業往往也是身份的表現。如果某人的人身權益受侵害,且與其職業有密切聯系,自然對其職業或身份會有重大的影響。例如,以模特、演藝等為職業的人,其臉部被劃破與一般的老百姓相比較,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顯然要比非模特、演藝等職業的人要大,因為,模特、演藝人員的形象是決定其職業生涯的關健性因素,縱使這種臉部被劃破不構成傷殘,但在認定其所受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來講,是應當得到確認的。這就是因職業或身份不同而確定嚴重精神損害之標準的不同之所在。其他如從事足球職業人的腳受傷害導致其以後無法或難於從事足球運動;書法家、畫家的手受傷害導致其以後無法或難於從事書寫、繪畫等工作,其所受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都是應當得到確認的。關於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如在同一地區、同一類型的侵權行為中,因職業或身份不同,但所受的傷害一樣的情況下,我們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例如在同一類型的交通事故中,面部受傷均構成8級傷殘的模特、公司員工等人,其賠償額是否一樣?筆者認為,在確認受到相同等級侵權如都構成8級傷殘的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除了考慮實施侵權方的因素外,還應考慮被侵權人的職業或身份特點,不能簡單以傷殘等級來作為唯一的確定標准。
我們強調受害人的職業或身份特徵不是為了強化職業或身份的等級與貴賤,而是為了更好地貼近實際,符合個性特點,以更好地保護公民個體的正當權益。
二、不同年齡的受侵害人遭受相同的侵害,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也應有所不同。
眾所周知,不同年齡的人具有不同的人生價值及生命意義;年齡差距越大,人生價值及生命意義之差距也會越大。一個年青者所遭受的侵害和一個年老者所遭受的侵害就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程度相比較來講,肯定是不相同的,如果年青者和年老者兩者都死亡,則年青者之亡帶給其親屬的悲痛一般會比年老者之亡帶給其親屬的悲痛要多得多,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也相應的要高得多、強烈得多。因為年青者因其生命的短逝而會令親人心理更加不平衡和更加悲痛;如果兩者都受到相同等級的傷害而活著,例如兩人在車禍中受傷都構成5級傷殘,那麼,雖然兩者都痛苦,精神都受到傷害,但就年青者與年老者相比較而言,年青者因其後面的生命之路還長,但生存因傷殘出現障礙而承受的精神與心理痛苦要比年老者多得多,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也相應的要高得多。就其賠償額來講,自然,確定年青者的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額就應比年老的要多。筆者認為,在確定精神損害嚴重程度及賠償額中,年齡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尤其是越是年青、年幼者,其所受傷害給被侵權人所帶來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有時甚至是災難性的。所以,我們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必須充分考慮年齡這一因素。
三、受害人的家庭地位也應作為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考慮的因素。

㈧ 侵權責任法第38條是怎麼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內期間受到人身損容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解讀:本條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並將該解釋中的「未成年人」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保護對象根據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獨立生活能力等因素而變化,本條規定應屬更為科學合理。此條可以理解為在此類侵權行為中,對該教育、管理機構適用的是「過錯推定」。

㈨ 如何理解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八條 醫療過錯的推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這條規定,醫療侵權民事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侵權人(醫療機構)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果醫療機構有列舉的情形之一,就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七條 醫療過錯的認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侵權責任28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免責的情形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病歷資料的製作保管與查閱復制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禁止過度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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