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侵權沒損害
㈠ 關於侵權的問題
如果這本雜志並未再網上發行過並且你沒有得到許可就發到網路上.純屬赤裸裸的侵權.這就好比網上禁轉禁發的文章一樣.你沒有得到原載者的許可就隨意轉發.這無疑就是侵了他的權.但如果和這種情況相反.那就不是侵權了.你是義務宣傳.
請看如下內容.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㈡ 侵權的構成要件一定要有損害事實么
你是只看到了事情的結果,在這個過程中,小偷將東西偷走,此時使權利人失去了對財產回的控制答,這就產生了損害事實,構成侵權,正是因為侵權所以才有了後來的損害返還!
造成侵權,就應當使權利回來原來的位置,所以侵權損失就有侵權責任,而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不能返還的就損害賠償,而在此是返還原物!
這個和犯罪的既遂差不多,如盜竊罪,一個人將他財物盜取,但在一段時間後,返還或賠償給受害人,我就是不能說其返還了財物就不是犯罪了,照樣構成盜竊罪的既遂,其積極賠償的行為可以作為法院量刑從寬的考慮!
㈢ 僅造成危險沒造成後果算不算侵權
各種侵權行為引起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後果也不完全相同, 輕微版的侵權行為,可能權造成的損害後果微小, 但無論如何, 沒有損害後果, 並不構成侵權行為。再比如,甲與乙口角, 甲惱恨之下, 持棍棒追打乙, 因乙跑得快, 甲未能打著。甲雖然有明顯傷害乙的行為故意, 但因未能給乙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 故不構成侵權行為。
以上案例說明,有侵權行為,未造成損害後果, 但並不影響其行為的可譴責性。
㈣ 受到侵權但是沒有實際傷害,如何維權
我有實際傷害的話,應該是根據相關的情況是可以維權,如果沒有傷害的話是不能夠進行處理的,以他的事實為依據。
㈤ 單純的無權佔有(未造成損害)算不算侵權行為
只要其無權佔有,即侵犯了權利人的財產所有權,因為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版、處分權;權
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返還原物等,如果原物存在,那就返還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那就賠償損失,無權佔有沒有造成損害,那就沒有賠償,這個談不上懲罰,民事糾紛而已,因為權利人也不能因此得利,只是把權利恢復到原滿狀態即可!
㈥ 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6)有侵權沒損害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㈦ 侵權責任法里有沒有涉及「損害的確定」的有的話解釋下什麼意思。謝了。
侵權責任法主要是根據過錯大小和侵權行為跟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大小來確定的。
法律依據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財產損失計算】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㈧ 關於侵權的問題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㈨ 小偷偷了東西後完好歸還失主,有沒有侵權侵權不是要有損害結果嗎這里沒有損害結果
您好:
這里有一個邏輯順序:
1、首先「小偷偷了別人的東西」這回個行為是答侵權行為。
2、其次「小偷偷了別人的東西導致所有權人失去對物的佔有」這既是一種損害結果。
3、再次「小偷將東西歸還給失主」這個行為則是基於所有權人的物權返還請求權所應當履行的義務。
因此,侵權行為已經發生,損害結果也已經產生(只是後果大小問題)。而後產生的歸還行為只能說是對前侵權行為的「補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㈩ 侵權損害賠償一定要有損失嗎
1、侵權損害賠償一定要的損失。
2、《侵權責任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根據上述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並不一定要有損失,但是承擔賠償責任一定要有損失,因為「賠償」就是「賠償損失」,所以,侵權損害賠償一定要有損失,否則也就不存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