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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承攬人受傷

發布時間: 2021-01-21 07:03:27

⑴ 承攬合同的法律性質,承攬人的留置權怎麼規定的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內即可,合意的表現容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後,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並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准。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於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於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於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僱傭合同、勞動合同、合夥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於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⑵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承擔什麼樣的意外風險責任

承攬人應獨自承擔以下意外風險責任:

(1)因意外事故使工作失敗,不能交付工作成果,無權收取酬金的風險責任;

(2)因意外事故或自身過錯,造成人身傷亡時,無權要求定作人承擔損失,須獨自承擔責任。

(3)因意外事故使自己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毀損滅失的,為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未交付前已完成的成果毀損滅失的,承攬人獨自承擔損失,無權要求定作人承擔責任。

⑶ 承攬合同中能否約定由承攬人承擔一切事故責任

合同不能加重一方的責任,或免除自己的責任。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下列免責專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屬身傷害;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如果因對方造成上述事故的,當然由對方承擔責任,這個可以約定。

⑷ 在承攬合同中受傷,對方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對方不承擔責任
既然是承攬合同,對方只對勞動成果驗收合格,支付費用就可以
如同裁縫做衣服,裁縫把手弄破,自己承擔,衣服做好,別人出錢就可以,不承擔受傷的責任

⑸ 承攬合同發生意外怎麼辦

承攬人應獨自承擔以下意外風險責任:
(1)因意外事故使工作失敗,不能交付工作成果,無權收取酬金的風險責任;
(2)因意外事故或自身過錯,造成人身傷亡時,無權要求定作人承擔損失,須獨自承擔責任。
(3)因意外事故使自己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毀損滅失的,為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未交付前已完成的成果毀損滅失的,承攬人獨自承擔損失,無權要求定作人承擔責任。

⑹ 承攬合同中,如果出了安全事故,承攬人沒有經濟賠償能力,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承攬合同中,一般造成他人損害,由承攬人承擔責任,與委託人無關。承攬人在完成專工作過程屬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承攬人:

是指承攬合同中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約定工作並向對方交付工作成果的當事人。其主要義務和責任包括:

1、按約完成承攬任務並交付工作成果;

2、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工作;

3、妥善保管並合理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4、接受定作人接約進行的合理監督;

5、對加工定作物交付前發生的意外滅失風險獨立承擔責任。

(6)承攬合同承攬人受傷擴展閱讀:

當法院判決賠償後:

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查清債務人名下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債務人也可證明自己確實暫時沒有能力償還債務。法院認定債務人確實無能力償還的標準是:通過查詢債務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產、車輛、投資(股權)、股票等財產,沒有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除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費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外,均為可供執行的財產。

⑺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可以是個人嗎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可以是個人。

在承攬合同中,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的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所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可以是個人,而且其實定作人也不一定要是法人。

《合同法》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7)承攬合同承攬人受傷擴展閱讀:

在工程分包過程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1、總的承包合同是否允許將工程分包給他人完成。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建築施工實行總承包。

2、我們國家的法律對建築施工單位的資質有嚴格的規定,某些工程必須有一定資質的單位或經過特殊培訓的人員方可進行施工。因此,需要核實將分包的工程是否需要特定資質的單位或人員才能施工,工程一般不可以隨便分包。

3、如果將工程分包出去,首先請確認以上兩點。一方面是否違約要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另一方面如果該沒有資質的包工頭所安排的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根據法律規定,由於將工程分包給了無資質的施工隊,那麼承攬人需要承擔受害人人身損害的連帶責任。

⑻ 承攬合同關系中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工作中受傷定作人承擔責任嗎

承攬合同中,一般造成他人損害,由承攬人承擔責任,一般,版如果承攬人沒有經濟權能力,委託人可以適當補償,承攬人如果沒錢,也沒辦法。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⑼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自身的財產損失定作人要不要賠償

承攬來合同
中,承攬人自身的財產損自失,與定作人無關,定作人當然不需要賠償。
合同法
規定的定作人賠償承攬人損失的條件只有一個,那就是定作人主動解除承攬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
失。

⑽ 承攬合同法定作人定作有錯造成承攬人傷殘的該怎樣承擔責任

定作人有過錯需要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如果承攬人致人損害或自內己受害,完全是容由於定作人的指示過錯造成的,承攬人沒有任何過錯,在此情況下,定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承攬人不承擔責任。
在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益造成他人損害時或者自己損害,雖然有定作人的指示過錯,但承攬人也有過錯的,由定作人和承攬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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