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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之訴

發布時間: 2021-01-21 06:28:37

1. 共同侵權如原告對其中一人撤訴其他侵權人如何承擔責任

共同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對其中一人撤訴的,不影響其他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因為被侵權人有權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被侵權人有選擇起訴部分或者全部侵權人的權利。
法院一般會判決剩餘被起訴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撤訴只是程序上的處理,撤訴後並不意味著被撤訴的侵權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其他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在共同侵權人的內部就產生了追償問題,已承擔超出自己責任部分的侵權人有權要求其他侵權人承擔自己多承擔的部分。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傷人,造成丁3萬元醫療費損失,丁起訴甲和乙,法院判甲和乙承擔3萬元的連帶責任,經法院強制執行,甲賠償丁3萬元。因甲、乙、丙三方難以確定各自的責任大小,因此在三人內部應平均承擔責任。這時,甲就有權要求乙和丙各返還1萬元給甲。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2. 共同侵權可以分別訴訟嗎

持共同侵權為可分之訴觀點的人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民法理論認為,共同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根據連帶債務的性質,被侵權人有權就一部或者全部債權向全體或者侵權人請求賠償。據此原理,債權人有權對部分侵權人就全部債務或者部分債務起訴,也可以向全部侵權人就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起訴,那麼被侵權人在訴訟主體和訴訟標的上具有選擇權,可分別起訴。被侵權人可以選擇侵權人中最具有賠償能力的人請求給付。按照這一理論,上述案件中在丁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甚至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下,甲可以直接起訴乙、丙要求二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無需追加丁為被告。
持共同侵權為不可分之訴的人認為,對於共同侵權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性質,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即不可分之訴。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並審理的訴訟。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審理,必須合並審理,對於原告遺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則應當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因此,當受害人僅對部分侵權人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他共同侵權人參加訴訟。按照這一理論,上述案件中,即使原、被告都不申請追加丁為被告,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屬於共同侵權,也應依職權通知丁參加訴訟,否則屬於遺漏必要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四)項規定:「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筆者認為,共同侵權在程序上應按必要共同訴訟處理較妥當,理由是:
第一,追加當事人是案件的審理和推進所必須。共同侵權未經訴訟,事實尚未清楚,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都需要經過訴訟審理之後方能確定。未經訴訟就認定構成共同侵權,賦予原告選擇權,有未審先判之嫌疑。
第二,從保護被侵權人的角度,並無不妥。將共同侵權之訴界定為必要共同訴訟,並不會損害被侵權人的利益。在審理過程中,將可能構成共同侵權的侵權人追加為案件當事人,有利於案件事實的查清,被侵權人的權利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護。那麼被侵權人如何實現實體法上賦予的可請求部分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也可請求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呢?被侵權人可在執行階段選擇,其可選擇執行共同侵權人之一人、數人或全體承擔責任,這與連帶債務理論並無不合,只不過將其選擇權的實現後置到連帶債務經訴訟確定後的執行階段而已,對被侵權人有益無害。這時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侵權人可根據義務人的經濟情況、履行能力等,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執行方式。
第三,有利於案件的審理,防止未到庭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果侵權人沒有全部到庭,被侵權人和到庭侵權人的合意將有可能損害未到庭侵權人的合法利益。在沒有通知其他當事人實現訴權的前提,法院作出的判決,也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利。至於法院追加當事人後,當事人仍不到庭,並不影響法院的審理和判決,其放棄訴權造成的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四,避免重復訴訟,防止被侵權人不當獲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訴意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可見共同侵權訴訟中,兩個及以上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於人民法院之間信息不通,被侵權人分別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各侵權人承擔全部之給付而獲利就成為可能。正如王澤鑒先生所言「連帶責任制度旨在保護債權人,但亦限制僅能請求全部的的支付,不能因有多數債務人而得各為全部之給付而獲利。」如對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人分別起訴,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會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既不經濟也不效率。

3. 共同侵權情形下,受害人只起訴了其中的幾個人,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 條規回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答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4. 哪些屬於共同侵權,共同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5. 共同侵權人是不是必要共同訴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分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這就是說,共同侵權人是必要共同訴訟人。

6. 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意思聯版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權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7. 兩個單位共同侵權,我可否只起訴一個法律依據是什麼

可以,但是法院會建議你把另一方加為共同被告。如果你不同意,沒關系,法院會判決。但是判決後你不能在向另一方主張,視為你放棄對他的權利。

8. 在共同侵權中,如果賠償權利人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只列其他侵權人為被告嗎

沒沖突的,,你作為賠償權利人起訴侵權人是你的權利和決定權在你自己的。但你的起訴主體性質得區別開來,,不可以是同一種性質,,

9. 民法共同侵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七條、四十條、六十八條和八十三條規定了「第三人過錯規則」。有觀點認為,第三人過錯的特點之一是:過錯第三人與當事人無過錯聯系……第三人和加害人之間不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即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因此,第三人過錯只能是第三人自己的過錯;如果第三人和被告之間基於共同的意思聯絡而致原告損害,他們將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對受害人負連帶責任。在有些情況下,第三人和加害人的行為可能構成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這不是共同侵權,各自應分別按照按份責任對受害人負責。
從該觀點可以看出:「過錯第三人」與「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具有極其相同的特徵,使之難以區分:
一、「過錯第三人與侵權人」、「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均侵害了受害人的權益;
二、除特殊侵權外,「過錯第三人與侵權人」、「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均基於過錯侵害了受害人的權益。
三、「過錯第三人與侵權人」之間、「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之間均無意思聯絡。
那麼,「過錯第三人」與「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我認為:
一、「過錯第三人與侵權人」之間、「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之間承擔侵權責任的形式不同:前者僅承擔按份責任,而後者在「各侵權行為人的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場合,各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過錯第三人」既不能歸入原告(受害人)一方,也不能歸入被告(加害人)一方,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均可歸入被告(加害人)一方;
三、「過錯第三人」是受害人(原告)與加害人(被告)之間法律關系的間接法律關系。即受害人(原告)與加害人(被告)之間法律關系是直接法律關系,「過錯第三人」與受害人(原告)、加害人(被告)之間是間接法律關系。
有過錯第三人的侵權之訴,本應解決受害人(原告)與加害人(被告)之間的糾紛後,加害人(被告)承擔責任的,由其與過錯第三人作為另一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但是,由於過錯第三人與之有利害關系,而被納入受害人(原告)與加害人(被告)之間的糾紛一並解決。

10. 共同侵權訴訟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嗎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一審理並合一判決的共同訴訟。 所謂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同一個訴訟標的,在這個訴訟標的中他們共同享有權利,或者共同承擔義務。例如,多人的侵權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受害人訴至法院,以所有侵權人為被告,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正因為必要共同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應訴。必要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防止矛盾判決。 必要共同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的基本要求。 2.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須合並審理、合一判決。所謂法院必須合並審理,合一判決,是指對於共同訴訟,法院必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並對共同訴訟人的權利義務作出內容相同的裁判。這是由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同一性決定的。普通共同訴訟;是指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宜於合並審理但需要分別裁判的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共同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並審理的訴訟。 依據我上面所說,屬於多數人侵權,abcd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在E起訴的情況下,FG可能放棄起訴權,也不可以與E一起為共同訴訟人。這種情況下,EFG就是普通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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