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貨貿協議是什麼
❶ 什麼是貸貿協定
貿易協定來(Trade Agreement),是指兩個國自家或幾個國家之間調整他們相互貿易關系的一種書面協議。其特點是對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關系規定得比較具體,有效期一般較短,簽訂的程序也較簡單,一般只須經簽字國的行政首腦或其代表簽署即可生效。
主要內容
貿易協定的主要內容有:
1.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規定;
2.進出口商品貨單和進出口貿易額;
3.作價原則和使用貨幣的規定;
4.支付和清算辦法的規定;
5.優惠關稅的規定;其他事項的規定。
貿易協定的特點
貿易協定的特點是,與貿易條約相比,所涉及的面比較窄,對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關系往往規定得比較具體,有效期較短,簽訂程序也較簡單,一般只需經簽字國的行政首腦或其代表簽署即可生效。
❷ 服貿協議到底是什麼
兩岸兩會領導人第九次會談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舉行,雙方由海協會會長陳德銘與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第一,為兩岸之間最終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礎。《協議》簽署後,雙方將在100多個服務行業進一步擴大開放,包括放寬市場准入條件、取消股許可權制、放寬經營范圍和經營地域、下放審批許可權及為市場准入提供便利等等。《協議》還規定雙方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這些都為兩岸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礎。
第二,有助於加速兩岸服務業融合、互補,共同提升兩岸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在台灣,2012年服務業占其GDP的比重約72%,就業人口比重也長期保持近60%,是台灣經濟增長的核心動力。在大陸,2012年服務業佔GDP的比重約45%,「十二五」規劃已將推動服務業大發展作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重點,服務業發展空間廣闊。《協議》簽署後,雙方將在100多個服務行業相互開放市場,大陸擁有廣闊的市場資源,台灣擁有先進的服務管理水平,兩岸服務業的相互開放有利於優勢互補、共享商機,共同提升國際競爭力,是一件互利雙贏的好事。
第三,有助於擴大兩岸民眾的受惠面。從ECFA早期收獲實施情況判斷,《協議》不僅有利於兩岸業者受益,也有助於民眾享受更多便利優質的服務。ECFA早期收獲優惠措施僅涉及20個服務行業,但自2010年10月實施以來,台灣已有226家企業或機構受惠,大陸也有82個赴台投資案件獲得批准。《協議》將在早期收獲基礎上更大范圍地開放市場,為兩岸服務業合作提供更大程度的優惠和便利,無疑將進一步擴大兩岸民眾的受惠面,增進兩岸同胞福祉。[5]
❸ 什麼是台灣的服貿協定
- 第一條為了發展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貿易,維護
正常的貿易秩序,促進
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
、
和
(以下簡稱
)。
第三條從事
,應當遵守法律、
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損害
和
。
第四條
是
的主管機關。有關省、自治區和
人民政府
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
內的對台貿易工作。
第五條依法從事
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依法設立的
,可以在其經營范圍內與台灣地區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對台貿易。
第六條對台
以及貨物上不得出現違反
的字樣和標記,不得出現有礙祖國統一的內容。
第七條對台貿易的貨物及其包裝上需要標明
的,台灣貨物及其包裝上應當標明
為台灣,大陸貨物及其包裝上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用
。
第八條間接進行對台貿易的,應當通過在
或者澳門
登記注冊的
進行。
第九條大陸貨物經
或者澳門
、轉運至台灣地區的,應當遵守國家對
、澳門
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對台貿易中涉及國家統一、
或者
的商品,以及許可證、
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對台貿易的貨物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
的規定,按照
徵收關稅,並依法徵收進口環節的稅收。
第十二條對台貿易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
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
,提交中國的
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
,事後又未達成書面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小額貿易,適用
部、
發《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台貿易中的有關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參照國家有關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
的規定執行。
❹ 台灣服貿協議大致什麼內容
第一條為了發展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貿易,維護海峽兩岸正常的貿易秩序,促進海峽兩岸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以下簡稱對台貿易)。
第三條從事對台貿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是對台貿易的主管機關。有關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對台貿易工作。
第五條依法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其經營范圍內與台灣地區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對台貿易。
第六條對台貿易合同以及貨物上不得出現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字樣和標記,不得出現有礙祖國統一的內容。
第七條對台貿易的貨物及其包裝上需要標明原產地的,台灣貨物及其包裝上應當標明原產地為台灣,大陸貨物及其包裝上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用中性包裝。
第八條間接進行對台貿易的,應當通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注冊的工商企業進行。
第九條大陸貨物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轉口、轉運至台灣地區的,應當遵守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對台貿易中涉及國家統一、聯合經營或者總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對台貿易的貨物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優惠稅率徵收關稅,並依法徵收進口環節的稅收。
第十二條對台貿易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小額貿易,適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發《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台貿易中的有關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參照國家有關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執行。
❺ 為什麼要簽服貿協議
由於《兩岸服貿協議》原文很長,我只是簡單地把主要內容介紹一下,讓大家看看這個貿易不平等協議簽署之後,海峽兩岸誰才是真正的受宜者。《服貿》全文共4章24條及2項附件,台灣承諾對大陸開放64項,大陸承諾對台開放80項,主要包括:商業、通訊、建築、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遊、娛樂文化及體育、運輸、金融等行業,這次大陸對台開放高於此前對WTO承諾的水準,一次性出價,涵蓋行業類別之多、開放力度之大,用大陸海協會會長陳德銘的話:「在大陸已簽署的類似協議中,前所未有」。
下面我具體來分析一下,台灣從中收獲了什麼、又付出了什麼,而我們得到了什麼、付出了什麼。我不知道各位看看上面那些主要開放項類,你能知道哪些是我們的強項,哪些又是台灣的強項。簡單用商業、通訊、健康、娛樂文化和金融等項的對等開放來分析。
商業:大陸市場廣大,台灣市場非常狹小,從商業運營來說,台灣起步早優勢不小,在市場推廣、營銷方面相對要成熟,所以這種對等「開放」連250都知道就是白送台灣的見面禮。以服裝、鞋襪、文具、禮品、食品類為例,如果放在標準的國際貿易談判中,中國絕不會如此讓步,一定要求對方在其它領域做出相應的補償,否則這就會造成雙方貿易不平衡,直接喊「卡」。
通訊:台灣在這方面並不弱,參照我們與韓國的TPP談判條件,雙方對等開放的領域達90%以上,華為、中興、聯想的通訊設備、pc產品與三星、LG的智能家電、數碼產品基本達成雙向貿易平衡,韓國還必須開放包括電子配件及部件的進口等,國際貿易談判就是這種錙銖必較、輕重權衡的過程。可是台灣對大陸開放的通訊業就設置了諸多障礙,比如陸資不得參股台灣電訊企業、陸企入台人數限制管理等等,這完全是不平等貿易的範本。
建築、環境、運輸、分銷:台灣在建築設計、環境規劃方面比大陸強,而大陸只在建築施工上佔有優勢,至於運輸,台灣的運輸業其實已非常發達,可發展的空間不大,相比大陸,這種買賣是只賺不賠,而產品分銷一項台灣可謂大佔便宜,大陸輸台商品種類受到相應限制,而台灣商品的強項則盡括囊其中,對等放開分銷孰利孰害,二傻子都會算。
健康、旅遊、娛樂文化及體育、運輸、金融:台灣的醫療技術不弱,甚至在某些領域超過大陸,對等放開醫療健康項目,一個是飽和的市場,一個是未完全開發的巨大市場,誰都不是傻子吧?娛樂文化,這些年我們在電影電視上看到的台灣藝人和製作團隊少嗎?相反,大陸能夠赴台的藝人及製作團隊有誰?對等開放誰佔便宜還用問嗎?說到旅遊,將近一千萬的陸客(每年還在以20%遞增)對比一兩百萬的台客,操,我都不好意思算了。金融就更不在話下了,台灣的金融業不說最發達,至少相較大陸也還算發達吧?台灣的金融對陸開放還預留了後手,涉台銀行金額、產品種類、赴台人員的限制,而大陸則反而需僱用更多的台藉金融人員,包括發行金融產品在內,兩邊的不對等就更為明顯。
80:64,台灣真正受損的只是美容美發業、中葯業、商品零售業等少數幾項,而大陸受損的則更多更廣。難怪林中森、王郁崎一簽完《服貿協議》,馬上樂得屁顛屁顛地回去交差復命,巴巴地等著台灣朝野的封賞和慰勞,孰料事與願違,本來挺美個事,卻反引來綠毛龜、淺藍泛綠陣營的一片指責和謾罵。馬英九、王郁崎、江宜樺,面對那群豬一樣的隊友,哥幾個冤不冤啊!大陸每年900億美元(你們尊稱為美金)的貿易順差白貼過去,我們冤不冤啊!
俗話說:得了便宜還賣乖,說的就是台灣那群綠毛龜兒王八蛋。民進黨大佬沈富雄居然厚顏無恥地面對電視媒體說:中國啊,你要對台灣更好點,知道嗎?民進黨主席蘇貞昌甚至更囂張露骨:我們之所以反對《服貿》,就是要讓國民黨能從中國撈更多的好處。操!這是什麼邏輯?以時下的國際經濟形勢,到底是誰需要誰,綠毛龜兒們有沒有搞清楚狀況?韓國早就虎視眈眈,力求今年一舉簽下《中韓自貿協議》,台灣與韓國的產品重合度高達80%以上,到底是誰玩誰?
❻ 什麼是服貿協議
兩岸兩會領導人第九次會談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舉行,雙方由海協會會長陳德銘與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第一,為兩岸之間最終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礎。《協議》簽署後,雙方將在100多個服務行業進一步擴大開放,包括放寬市場准入條件、取消股許可權制、放寬經營范圍和經營地域、下放審批許可權及為市場准入提供便利等等。《協議》還規定雙方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這些都為兩岸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礎。
第二,有助於加速兩岸服務業融合、互補,共同提升兩岸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在台灣,2012年服務業占其GDP的比重約72%,就業人口比重也長期保持近60%,是台灣經濟增長的核心動力。在大陸,2012年服務業佔GDP的比重約45%,「十二五」規劃已將推動服務業大發展作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重點,服務業發展空間廣闊。《協議》簽署後,雙方將在100多個服務行業相互開放市場,大陸擁有廣闊的市場資源,台灣擁有先進的服務管理水平,兩岸服務業的相互開放有利於優勢互補、共享商機,共同提升國際競爭力,是一件互利雙贏的好事。
第三,有助於擴大兩岸民眾的受惠面。從ECFA早期收獲實施情況判斷,《協議》不僅有利於兩岸業者受益,也有助於民眾享受更多便利優質的服務。ECFA早期收獲優惠措施僅涉及20個服務行業,但自2010年10月實施以來,台灣已有226家企業或機構受惠,大陸也有82個赴台投資案件獲得批准。《協議》將在早期收獲基礎上更大范圍地開放市場,為兩岸服務業合作提供更大程度的優惠和便利,無疑將進一步擴大兩岸民眾的受惠面,增進兩岸同胞福祉。
❼ 服貿協議是什麼內容
你好,樓主:
第一條為了發展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貿易,維護海峽兩岸正常的貿易秩序,促進海峽兩岸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以下簡稱對台貿易)。
第三條從事對台貿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是對台貿易的主管機關。有關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對台貿易工作。
第五條依法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其經營范圍內與台灣地區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對台貿易。
第六條對台貿易合同以及貨物上不得出現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字樣和標記,不得出現有礙祖國統一的內容。
第七條對台貿易的貨物及其包裝上需要標明原產地的,台灣貨物及其包裝上應當標明原產地為台灣,大陸貨物及其包裝上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用中性包裝。
第八條間接進行對台貿易的,應當通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注冊的工商企業進行。
第九條大陸貨物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轉口、轉運至台灣地區的,應當遵守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對台貿易中涉及國家統一、聯合經營或者總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對台貿易的貨物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優惠稅率徵收關稅,並依法徵收進口環節的稅收。
第十二條對台貿易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小額貿易,適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發《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台貿易中的有關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參照國家有關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執行。
❽ 服貿協定是什麼
服貿協定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簡稱,用來協調兩岸的服務、貿易交易
主要有14條
第一條為了發展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貿易,維護海峽兩岸正常的貿易秩序,促進海峽兩岸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以下簡稱對台貿易)。
第三條從事對台貿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是對台貿易的主管機關。有關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對台貿易工作。
第五條依法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其經營范圍內與台灣地區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對台貿易。
第六條對台貿易合同以及貨物上不得出現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字樣和標記,不得出現有礙祖國統一的內容。
第七條對台貿易的貨物及其包裝上需要標明原產地的,台灣貨物及其包裝上應當標明原產地為台灣,大陸貨物及其包裝上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用中性包裝。
第八條間接進行對台貿易的,應當通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注冊的工商企業進行。
第九條大陸貨物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轉口、轉運至台灣地區的,應當遵守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對台貿易中涉及國家統一、聯合經營或者總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對台貿易的貨物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優惠稅率徵收關稅,並依法徵收進口環節的稅收。
第十二條對台貿易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小額貿易,適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發《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台貿易中的有關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參照國家有關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執行。
❾ 服貿協議的意思是什麼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該協議是ECFA(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後續協專商所簽協議之一,一式四份,屬雙方各執兩份。文本長達48頁,正文分為四章、24條,有2個附件,分別為《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協議規定了兩岸服務貿易的基本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未來合作發展方向及相關工作機制等內容。協議明確了兩岸服務市場開放清單,在早期收獲基礎上更大范圍地降低市場准入門檻,為兩岸服務業合作提供更多優惠和便利的市場開放措施。大陸對台開放共80條,台灣對大陸開放共64條,雙方市場開放涉及商業、通訊、建築、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遊、娛樂文化和體育、運輸、金融等行業。
雙方同意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自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系,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聯絡。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可視需要設立工作機制,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的特定事項。
協議還明訂,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協議附件一所列內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盡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