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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充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20 23:23:23

❶ 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

信件無法視作協議的,補充協議是需要的是對生效的合同做補充,沒有簽字是無效專的屬,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1)關於補充協議擴展閱讀:

補充合同的效力

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為准執行。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准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補充合同與合同變更

補充合同對主合同補充太多的新約定,則該補充合同就難以稱之為補充合同了。補充合同對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過了適當的量,或補充合同對主合同的實質要件進行了較大的補充修改。

比如對價格條款,技術標准,履約期限等約定進行了不利於其中一方的修改,這也不能稱之為補充合同。這些補充和修改已經符合合同變更的要求,應該稱之為合同變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❷ 合同法 對補充協議,法律怎麼規定

嚴格而言,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回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答的約定。
效力方面
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補充合同和正式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補充合同中與原合同相沖突的條款,補充的條款優先。
2、合同本身就是公民、法人自由意思的表示,只要不違反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都可以協商。

注意
1、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
2、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
3、嚴格防止與原合同發生內容矛盾。

❸ 關於補充協議的司法解釋誰知道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內會保險費的,容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條文上用「應當」,表明第四十六條為強制性規定,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排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也指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因此,「:本人自願放棄社保」的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❹ 關於勞動法的補充條款和補充協議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勞動合同簽訂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其內容進行修改。修改勞動合同,也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經雙方簽字蓋章。只要修改的內容不違法,且不存在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則自雙方簽字蓋章後之日起,修改後的勞動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應以修改後的勞動合同作為依據。 江蘇明道法咨詢 法務顧問、廠房信息、IT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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