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風險
① 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
《合同法》第抄142條規定:襲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49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② 合同法中 買方和賣方承擔風險的情況有哪些
首先是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
原則是交付主義:內即標的物交付之前由買方承容擔、交付之後風險轉移由賣方承擔。
有兩個例外(不依照交付轉移):
1、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貨物,在合同成立時,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一方的根本違約,
如 買受人不在指定時間地點收取標的物,風險自買受人違約之時轉移;
如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③ 合同法第142條和144條如何理解標的物風險轉移
(1)在運輸中的標的物,以合同成立時間為分界線,也就是合同簽字為標志,合同簽字之前,貨物滅失,由賣方負責;合同簽字之後,貨物滅失,由買方負責。
也就是說東西在移動中的交通工具上,合同簽字為標志,合同簽字的一刻,說明「交貨」已經完成。
第144條規定,這是特殊情況。因為在不斷移動中的交通工具上,風險界限不好劃,就以合同簽字時間為准。
(2)而第142條,是一般情況:風險由誰承擔,看交貨「地界」。貨物從我的腳下移到你的腳下,我們之間隔一條線。過了這條線,貨物交給你了,損壞、滅失你負責。沒過這條線,我負責。
補充:假設我是賣方,你是買方:
一般情況,就是按照142條,以交貨為准,我貨交給你了,貨物被人偷去,你負責。
如果貨物在交通工具上(比如在輪船上)的時候,我們簽了合同,就算是把貨物交給你了。
一般情況下,貨物是在倉庫里,在商店裡,或者在碼頭上,是不動的,買賣的時候,交貨了,我把東西交給你了,如果東西被人偷去、或者被雨淋濕了,那損失責任是轉移到你買方了。
但有的時候,貨物是在輪船上、火車上,如果被人偷去、或者被雨淋濕了,損失總要有一方負責,那麼什麼時候由我賣方負責,什麼時候由你買方負責?就按照合同簽訂時間為准,比如說按照日期為准,今天24小時之前我負責,明天零時開始你負責。
這是兩種情況,分開的,要麼是第142條的情況,要麼是144條的情況,一次買賣只能碰到一種情況。
不是說一次買賣中,又要交貨為風險轉移事件,又要簽訂合同轉移,不是兩種風險轉移辦法混在一起的。
這還不好理解嗎? 不管是學法律,還是做貿易生意,風險轉移是基本常識,一定要弄懂。
④ 合同法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
(2006年)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版載明乙為收貨人權。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於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向丙要求賠償,由於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⑤ 合同法的風險承擔
您好!題目中有些詞句不太理解。但應該還是能夠辨識大概意思。您這是在准備什麼考試的練習題目吧。我個人認為,上述選項中,根據即將實施的法律來看,至少第二項是錯誤的。當然,每個人都可能有認知盲點,也許這個答案並不正確,歡迎您交流指正,以求共同學習進步哈!
⑥ 如何防範合同風險
⑦ 在合同法中買賣合同的風險應當如何承擔
1、交付之前出賣人承擔,交付後買受人承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回和國合同法答》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⑧ 合同法中有訂立合同 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條款嗎
您好抄!合同訂立只要不存在以下情況都是可以的①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訂立的合同
所以,風險共同、利益共享的條款看你們怎麼約定的。在合同法中不沖突
⑨ 合同風險有哪些
合同風險:在合同法上,廣義的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它既包括可歸責於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又包括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狹義的風險僅指因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帶來的非正常損失。合同風險中很重要的一項是價格風險。而所謂價格風險,是指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還應支付貨款的風險。
中文名稱
合同風險
外文名稱
contract risk
常見風險
之 買賣合同中的欺詐與反欺詐
買賣合同是商品生產和交換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現形式。常見欺詐手段主要有:
偽劣產品替代履行法
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
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一定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後,非法佔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法
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為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合對方看過之後信以為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後,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誘簽合同法
一方當事人為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偽劣產品假冒為注冊商標商品,對方由於信任注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後,才發現上當受騙。
專利產品謊稱法
當事人一方(供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為專利產品或名優產品,利用對方信息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產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偽劣產品。
盜用其他單位名稱法
一方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盜取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在對方當事人不知自己為無權訂約人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履行的錢或物。
假單位欺騙詐法
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經合法注冊的單位。這樣的單位沒有注冊資金、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甚至連從業人員都有是虛假的。社會上極個別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騙取營業執照成立所謂的「假單位」,然後冒充某單位董事長或業務經理的名義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做出履行或預付款項後,攜帶錢財逃之夭夭。
虛假價格欺詐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種欺詐手法一般是通過所謂的「大削價」、「大甩賣」、「大清倉」活動實現的。
長線大魚欺詐法
所謂長線大魚,即「放長線釣大魚」。這種欺詐手段的特徵:一是欺詐方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前已先與被欺詐方簽訂履行了幾份小額合同,付小額定金,且履約積極、順利,製造本身履約能力強、重合同守信譽的假象,騙取對方信任。然後謊稱因生產生活需要,簽訂大額買賣合同,騙取大量貨物或錢款。二是欺詐方對被欺詐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詐方對欺詐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當受騙後,方知欺詐方原來所說純屬謊言。三是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後,欺詐方往往逃避或隱藏起來。
買賣雙重欺詐法
這是一種古老傳統且較難識別的欺詐手法。其特徵:一是欺詐方先後以賣方和買方兩種身份出現。即欺詐方先派人以賣方或推銷方的身份出現,意欲出賣某種商品,使受欺騙詐方產生有人出賣某種商品且價格較低的現象。然後欺詐方再多次派人以買方或求購方的身份出現,使被欺詐方又產生有多人要買這種商品且價格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詐方是一些開業不久,但又賺錢心切的企業。由於缺乏簽約交易經驗,這些新企業很容易上當受騙。三是欺詐方在與受欺詐方簽訂完某種買賣合同,受欺詐方付清貸款後,就攜款逃走。
⑩ 試用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責任承擔問題
解答: 試用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責任承擔:是指狹義的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損失。
試用買賣合同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生效條件。即試用買賣合同雖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則以買受人對標的物是否滿意為前提。合同法第171條中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滿意,表示購買的,則合同生效。否則,合同不生效。《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間內,發生標的物毀損、滅失時,因試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標的物交與買受人試用的行為不是交付行為,買家尚未決定是否購買標的物,此時的所有權仍然在賣家,因而試用買賣期間的標的物風險應由所有權人即出賣人負擔,而非由買受人負擔。試用期滿後買受人表示購買的,合同此時生效,則交付完成,其交付方式應適應《合同法》第140條的簡易交付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