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三方協議的流程
① 應屆生簽訂三方協議的流程是什麼啊
三方協議:
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就業關系的正式憑證,也是畢業生畢業後到人事、教育等部門辦理就業報到手續的必備材料之一
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
作為剛畢業的同學,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跟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取消違約金這一條規定。或者盡量降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當下許多高校為了提高自身就業率,就強迫學生找熟人親屬簽訂「虛假」協議,這對於畢業生來說是不利的,畢業生不應當屈服。
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以防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而無法挽回。
只有簽署了三方協議,拿回學校,學校才會在畢業後派發派遣證。拿著派遣證到工作單位報到,才能就此開始計算工齡,同時畢業生擁有幹部身份(每年基本6月25日畢業,所以6月18日前必需將三方協議交到學校)
三方協議書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對勞動關系沒有約束力。因此,對於畢業生來說,簽訂了三方協議並沒有進入就業的「保險箱」,還需要接受用人單位實習期、試用期的進一步考察。
② 公司辦理三方協議的流程和需要的資料
三方協議,帶上稅務登記證副本,找專管員或者是辦稅大廳領表,填好回後,蓋上答公司的公章,然後去銀行,銀行蓋好章後,再帶表去找專管員,專管員或稅局大廳在系統里做個操作,就好了,以後報稅後,不用出單子,直接系統扣款,每個地方的規定不同,你先聯系你的專管員或者是辦稅大廳,他們會告訴你詳細的辦理內容。
③ 大學畢業生簽第三方協議的具體流程是什麼望有經歷的前輩指導一下,謝謝了!
畢業生復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後制,簽約程序細節:
1、畢業生認真如實填寫基本情況及應聘意見,並簽名。
2、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及人事調配部門簽定意見。
3、用人單位一定將檔案詳細轉遞地址填好。
4、各院系簽意見。
5、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意見。
6、省就業指導中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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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簽三方,學校才會發派遣證。
②拿著派遣證到單位報到,檔案轉去人才,開始計算工齡,一年後有幹部身份。
③不簽三方,檔案會在學校,算無業或失業,一年後不再擁有幹部身份。
④幹部身份對部分職業影響大,影響評職稱。
按程序最後到學校簽章,由學校作最後把關,更有利於維護畢業生合法利益。有些畢業生圖方便,要求學校先簽章,再交用人單位,容易寫上有損畢業生權益的條款,產生不利後果。學校把關,意義還在於確認簽約手續是否完備,否則由於手續不齊等原因,導致報方案時通不過,或派走後到用人單位無法報到,會加大畢業生心理負擔。
④ 應屆畢業生簽了三方協議後違約要走什麼流程
每個學校的違約流程不同的;需咨詢就業指導中心或輔導員;
一般流程如下:
1、出具申請,說明毀約原因,學院通過;
2、學校就業指導中心通過同意
3、錄用單位出具退函
4、2個星期走流程
5、拿新三方;
主要是第2、3步驟比較難弄。用人單位如果不想你違的話就拖著你。但學校是老大,學校只要給你違且不怕得罪用人單位的話就肯定能違成。祝好運
⑤ 三方就業協議簽訂的具體順序
由教育部學生司制定,全國統一格式。由學校發給,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畢業生本人保存一份,作為辦理報到、接轉行政和戶口關系的依據。
三方就業協議書不同於勞動合同。
1、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
2、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
3、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若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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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軍是北京某高校畢業生,2016年5月與某公司簽訂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協議約定2016年7月1日陳小軍正式到公司報到,協議中還約定「如有違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然而,等到即將報到的時候,該公司通知陳小軍因公司業務不景氣,已經取消了陳小軍所應聘的崗位,希望解除就業協議。陳小軍認為自己因為簽訂了「三方協議」,就沒有再去找其他工作,如今公司違約讓他失去了其他的就業機會,陳小軍希望該公司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最終,雙方因為協商不成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該公司不願意繼續履行協議,法院最終判令該公司支付陳小軍違約金5000元。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的民法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雙方之間基於自願達成的約定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因此三方協議雖不是勞動合同,但仍具有約定的法律效力。
作為民事合同,三方協議雖並不能直接適用勞動法,但卻可以適用合同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案例中,用人單位單方面違反三方協議的約定,陳小軍有權要求該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的約定,提供約定的工作崗位,也有權要求該公司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