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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權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1-20 21:39:14

❶ 職務侵權行為是否有免責事由

如果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職務行為,法令行為,是可以免責的.

❷ 職務侵權的責任

職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從責任主體上看,也可以分為對內責任和對外責任兩個方面。
首先,對外責任,主要是指由誰來直接對第三人或受害人承擔責任。組織對行為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義務。在此項賠償義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中,受害人是當然的權利主體,至於義務主體是誰,學者們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組織與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共同的義務主體;另一種意見認為,義務主體只能是組織,組織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即加害人和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即被告。一般情況下,在發生職務侵權行為後,根據法人侵權理論或僱主責任理論,組織應該承擔行為的後果,受害人只能向組織請求承擔責任。中國的有關立法規定和司法上也基本是這樣操作的。在職務侵權行為形成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受害人應向組織請求承擔職務侵權行為責任。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職務侵權行為的對外責任都由組織一方承擔,在特殊情況下,「對於董事實施的同一侵權行為,公司因為機關理論而要對侵權行為的受害人負責,董事則因為違反了一般侵權法上的注意義務而要對侵權行為的受害人負責。公司和董事是此種侵權行為的共同侵權人,故必須共同地和連帶地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現代各國民商法對此都作了規定。」故當行為人為代表人,其在實施職務侵權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當與組織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法律規定代表人與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不僅考慮到他們之間休戚與共的利益關聯,更凸顯現代公司法對董事責任的加重,以平衡其權力的擴張,防止其權力的濫用,保護公司的正常經營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對內責任,則是指組織或行為人在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之後,組織與行為人之間的責任承擔。進一步說,即組織對行為人有無追償權,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問題。在一般情況下,在職務侵權行為中,行為的法律後果完全由組織承擔,行為人不須承擔該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會產生職務侵權行為之對內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職務侵權行為可能導致對內責任的承擔:
(1)根據公司企業等組織的內部協議,行為人對職務侵權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此種情形下,組織是否享有追償權,能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起訴要求行為人承擔其相應的民事責任,則要區分情況:A、若該責任依據是行為人與組織之間的民事協議,包括組織章程或者勞動合同,則該責任屬於民事爭議,組織可以據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追償行為人應該承擔的責任。B、若該責任屬於內部管理方面的責任,如公司的管理規范,學校的管理規章等,其管理規范或者規章屬於組織內部行政管理方面的規定,不屬於民事爭議的范疇,故組織不能據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其權益。而只能根據管理規范的要求,在組織內部,通過工資、獎金發放或者職位晉升等其他獎懲措施,讓行為人承擔其相應的責任,實現組織的利益。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為人與組織應該對外共同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在組織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根據其與行為人的事先協議或者有關約定,要求行為人承擔其相應份額的民事責任,反之亦然。在此情況下,由於該追償權屬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故該組織與行為人內部責任承擔的爭議屬於民事爭議的范疇,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予受理。

❸ 什麼是職務侵權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或稱職務侵權損害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應該同時符合以下兩個要素: (一)行為人的行為 構成對第三人的侵權 行為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要件,一般情況下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後果、行為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過錯等四個要件,但在特殊侵權的情況下,是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以及免責條件等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該行為應為行為人執行職務的行為 對職務侵權行為中執行職務的解釋為:(1)行為本身即屬職務之執行(包括違法執行在內);(2)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其系執行職務之行為;(3)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由此看來,職務侵權行為的認定,必須以用人單位的主觀意思為基礎,即圍繞其賦予行為人的職務要求,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與執行職務具有適當關聯性的合理范圍內都應予以考慮。 職務侵權行為,由侵權行為人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單位在承擔責任後,可對內對行為人進行追償。職務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免責事由只有一個,即該行為非職務行為,

❹ 個人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的侵權行為該如何處理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所謂職務侵權行為是指職務行為的實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第三人構成侵權的職務行為。例如,公司甲的法定代表人乙驅車前往談判地點與公司丙洽談一筆房屋租賃事宜,在乙與丙公司簽訂完租賃合同回來途中,乙不慎將行人丁撞傷。在此,乙撞傷丁的行為則屬於職務侵權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從責任主體上看,也可以分為對內責任和對外責任兩個方面。

首先,對外責任,主要是指由誰來直接對第三人或受害人承擔責任。組織對行為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義務。在此項賠償義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中,受害人是當然的權利主體,至於義務主體是誰,學者們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組織與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共同的義務主體[10];另一種意見認為,義務主體只能是組織,組織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即加害人和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即被告[11]。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在發生職務侵權行為後,根據法人侵權理論或僱主責任理論,組織應該承擔行為的後果,受害人只能向組織請求承擔責任。我國的有關立法規定和司法上也基本是這樣操作的。在職務侵權行為形成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受害人應向組織請求承擔職務侵權行為責任。

其次,對內責任,則是指組織或行為人在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之後,組織與行為人之間的責任承擔。進一步說,即組織對行為人有無追償權,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問題。在一般情況下,在職務侵權行為中,行為的法律後果完全由組織承擔,行為人不須承擔該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會產生職務侵權行為之對內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職務侵權行為可能導致對內責任的承擔:

(1)根據公司企業等組織的內部協議,行為人對職務侵權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此種情形下,組織是否享有追償權,能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起訴要求行為人承擔其相應的民事責任,則要區分情況:A、若該責任依據是行為人與組織之間的民事協議,包括組織章程或者勞動合同,則該責任屬於民事爭議,組織可以據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追償行為人應該承擔的責任。B、若該責任屬於內部管理方面的責任,如公司的管理規范,學校的管理規章等,其管理規范或者規章屬於組織內部行政管理方面的規定,不屬於民事爭議的范疇,故組織不能據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其權益。而只能根據管理規范的要求,在組織內部,通過工資、獎金發放或者職位晉升等其他獎懲措施,讓行為人承擔其相應的責任,實現組織的利益。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為人與組織應該對外共同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在組織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根據其與行為人的事先協議或者有關約定,要求行為人承擔其相應份額的民事責任,反之亦然。在此情況下,由於該追償權屬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故該組織與行為人內部責任承擔的爭議屬於民事爭議的范疇,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予受理

❺ 什麼是「職務侵權行為」

所謂
職務侵權行為
是指
職務行為
的實施侵害了
第三人

合法權益
,對第三人構成侵權的職務行為。例如,公司甲的
法定代表人
乙驅車前往談判地點與公司丙洽談一筆房屋租賃
事宜
,在乙與丙公司簽訂完
租賃合同
回來途中,乙不慎將行人丁撞傷。在此,乙撞傷丁的
行為
則屬於職務侵權行為。

❻ 職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職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
主體
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性質
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不當行為
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所謂不當行為,是指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例如濫用行政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錯誤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則不構成侵權。
合法權益
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只限於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列。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
因果關系
不當職務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可以要求賠償的范圍包括兩大類:一是因行政違法行為要求的行政賠償;二是與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有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要求的刑事賠償。這兩類屬於國家賠償范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普通民事賠償程序。

❼ 如何認定雇員執行職務侵權行為

僱主之所以要承擔雇員職務侵權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是因為僱主和雇員之間存在特殊的人身關系,僱主能夠選任、監督雇員,雇員按照僱主的意志,為了僱主的利益而執行職務。僱主對雇員的非職務行為並不承擔責任。如何認定雇員的行為屬於執行職務行為十分重要。一般而言,應從兩個標准考察:一是考察他人之間是否具有僱傭關系;二是考察雇員在實施侵害行為時是否在執行職務。考察僱主與雇員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系,主要看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僱傭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存在勞動合同的,一般可以認定與僱主與雇員間存在僱傭關系。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就要進一步考察:雇員是否為僱主提供勞務,是否享受報酬,是否接受僱主的監督。盡管不存在僱傭合同或勞動合同,但雇員為僱主提供勞務且享受報酬,同時雇員還接受僱主的管理、監督的,視為雇員和僱主之間存在僱傭關系。考察雇員在實施侵害行為時是否在執行職務,應以雇員執行職務行為的外在表現形態為標准。如果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與僱主指示辦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應當認定為屬於執行職務和范圍。例如,某飯店的采購員奉命去甲商場買菜,途中聽說乙商場的某價格更便宜,遂駕車繞道去乙商場,途中撞傷他人。僱主明確指示去甲商場,而采購員去乙商場買菜,途中聽說乙商場的行為是為了增進僱主降低成本、增加盈利的要求是一致的,采購員的行為是為了增進僱主的利益。因此,應當認定采購員去乙商場的行為是執行職務,采購員致人傷害的行為構成雇員執行職務侵害人身權。此外,雇員超越其職責的行為、擅自委託的行為都不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雇員與僱主之間存在僱傭關系,雇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傷害他人的,屬於雇員在執行職務侵害人身權的行為,相應的責任應由僱主承擔。

❽ 如何界定職務侵權行為

2.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公務所致。如果不是在執行職務中或是與執行職務無關的侵權行為則不適用職務侵權行為的規定。但如果法律規定有為某種預防或防止義務而不為反而參與,則認為這是與其職務有關的行為,對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屬於職務侵權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個人行為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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