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受理專利侵權案
中國專利訴訟類型和管轄
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依法受理五類涉及專利的糾紛案件:
1、專利行政案件,即以專利復審委員會或專利局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包括應否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
2、專利侵權案件,即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專利侵權行為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包括:侵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等專利權的案件。
3、專利權屬糾紛案件,即以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歸屬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作為原、被告的案件,包括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和專利權屬糾紛案件。
4、專利合同糾紛案件,即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件等。
5、其他專利糾紛案件,包括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糾紛、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
此外,中國法院還依法受理假冒他人專利犯罪等刑事案件,構成假冒他人專利罪的,依法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處罰。假冒專利罪刑事案件由有管轄權法院的刑事審判庭審理。
中國法院針對專利糾紛案件的特點並遵循國際上通行的作法,從一開始即將此類糾紛作為特殊案件進行專屬管轄。對前述涉及專利的各類糾紛案件分別由下列指定的法院管轄:
1、第1類專利行政案件即關於應否授予發明專利權、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維持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第5類其他專利糾紛案件中實施強制許可及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由於可能作為被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或專利局都在北京市,且為執法統一,因而,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
2、其餘各類專利糾紛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相應的各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中國法院對涉及專利權糾紛案件除前述專屬管轄外,對收案最多的專利侵權案件等還要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這就是,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地)的有受理權的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文章來源:中顧網)
請看第二點。是有管轄權的。
B. 什麼是專利侵權,專利侵權案件向哪個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八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C. 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是哪一級的法院
1、級來別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重大、復雜的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D. 《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請查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徵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後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要求的內容。
第三條人民法院對於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
第四條對於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徵,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
第五條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八條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於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徵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徵,應當不予考慮。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相對於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徵。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第十二條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製造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行為;銷售該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行為。
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製造另一產品並銷售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該另一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
對於前兩款規定的情形,被訴侵權人之間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
第十三條對於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原始產品,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對於將上述原始產品進一步加工、處理而獲得後續產品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十四條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
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設計。
第十五條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
(一)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
(二)已經製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准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
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准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並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於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所產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
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系另一產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為包裝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產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第十七條產品或者製造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以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產品不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產品。
第十八條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前的專利法;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
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續到2009年10月1日以後,依據修改前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規定侵權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條本院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E. 專利被侵權怎麼辦
您好,首先需要明確侵權類型
如果是間接侵權,那麼侵權表現一般以產品邏輯、運營文案的抄襲和剽竊為主。這種時候就需要確定被剽竊的邏輯有哪些,從而採取相應的措施。
如果是直接侵權,那麼不僅需要明確侵權類型,還需要第一時間隔斷侵權鏈條,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雖然在這之後,上級給出的處理方案可能不鼓勵甚至反對我們這么做,但一般情況下,在事件全貌明確之前,只要以維護用戶/公司的利益為出發點,採取任何措施都在情理之中。
舉措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
首先我們需要啟動法務層面上的處理程序,這是最基本同時也最不得已的舉措,可以說是我們處理侵權事件的底牌。具備完善的法務後盾,可以保證我們在其他所有措施都不奏效時迅速啟動法律追責程序。
然後是商務層面的警告,可以是一封公司間的郵件,也可以是一則關於侵權的官方聲明或警告,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可以對侵權方形成一定程度的威懾。
最後是雙方產品運營層面的直接交涉,用「談判」一詞也未嘗不可。我們需要在談判當中明確侵權方的責任,並讓對方知悉我們的處理辦法,以及作出必要的警告。在談判當中應該留有底牌,避免對方獲知我們產品的底層架構、盈利模式等商業機密。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F. 專利侵權案應如何收集證據
1.權利穩定性證據
一項專利越穩定,說明其創造性越高。
特別是實用新型專利內和外觀設計專利,如果能提供容專利檢索評估報告,甚至被復審委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書,可以由此說服法官相信這是一件獨一無二的專利。
2.同族專利證據
一項專利布局的國家越多,說明其不僅穩定,還說明商業價值高。
權利人之所以在多國進行布局申請,是因為這些國家都可能是專利產品的潛在市場。進一步推理,專利產品之所以能夠出口到多個國家,是因為專利產品受市場歡迎。
3.引用次數證據
學術文獻會通過引用率評估其學術貢獻程度,同理,一篇專利文獻被引用次數越高,說明其技術水平越高。
4.獲獎證據
品牌經常被評獎,專利也有,現在各級政府都喜歡舉辦各種專利獎評比活動,科技局同時也有科技申報類的活動,標准制定委員會也有標准制定工作。另外,如果一項技術被主流媒體報道過,如《我愛發明》欄目,均能說明專利技術有很高的創造性,技術貢獻率高。
5.銷售發票
專利產品或者搭載專利技術的產品銷量好,說明商業價值高,技術貢獻率高。別人用了專利產品對應的專利技術,從中也獲得高回報,判賠也應加大
G. 常見的專利侵權案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容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一、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二、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三、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四、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五、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六、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七、職務發明的創造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八、訴前申請停止侵權的財產保全案件;
九、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十、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十一、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十二、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十三、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十四、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十五、不服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十六、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H. 十二五期間全國什麼系統共查處專利侵權假冒案件八點七萬件
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被告以原告的專利權喪失專利性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此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中止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實踐中已經摸索出了一套規則,可以說這一問題已基本得到解決,人民法院將根據不同情形決定專利侵權案件是否中止審理。但是,無論專利侵權訴訟是否因為無效宣告請求而中止審理,當事人不服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無效請求審查決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被合法授予後,任何人在該專利權有效期內均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通過對無效宣告請求的審理,將作出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依其內容不同,無效請求審查決定可分為三種,即維持宣告專利權有效的決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和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無論是哪一種類型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都可能會引起專利權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從而引發行政訴訟。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對在專利侵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行政程序已經結束,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不服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專利侵權案件應如何審理?原來已經中止審理的侵權案件是繼續中止審理呢還是恢復審理?原來沒有中止的侵權案件是繼續審理呢還是中止審理?
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之請求,而無論有無專利侵權案件。故根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行政程序與專利侵權訴訟程序的先後不同,因專利侵權訴訟的當事人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而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在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因被控侵權人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而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即先有專利侵權訴訟,後有無效宣告請求,這類專利侵權訴訟在當事人不服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並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時,面臨著原專利侵權訴訟是否應繼續中止審理的問題。另一類是先有無效宣告請求,後有專利侵權訴訟,即專利權授予後,他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又以無效宣告請求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此時人民法院通常是先受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然後中止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請求審查決定。當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作出後,一方當事人不服並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原來已經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也面臨著是否中止審理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被控侵權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原來的專利侵權案件並非一定得中止審理。目前人民法院的具體做法是:
第一,對於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侵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第二,對於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侵權訴訟,被告應當在起訴時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且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中止審理侵權訴訟。
第三,對於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中止侵權訴訟。
第四,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文獻的;(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第五,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後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
第六,對於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對於人民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當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沒有就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則其一:若該專利權被無效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全部有效,則原來的專利侵權案件應自其起訴期間屆滿後恢復審理。我國專利法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如果當事人未對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先行中止的專利侵權訴訟也應自波三個月期限屆滿之日之次日恢復審理。其二:若該專利權被全部宣告為無效,而當事人未就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已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亦應於上述三個月期限屆滿後恢復審理。然與前述所不同的是,由於專利權已被宣告為無效,原告的訴訟請求已喪失權利依據,故若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尚處一審期間,則應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若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已處於二審期間,則亦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其三,若該專利權被宣告部分無效,即為維持部分有效;而當事人未就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則應區分部分有效之專利權於侵權訴訟之影響而定。若部分有效之專利權不影響原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權利依據,則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應自上述三個月期限屆滿後恢復審理。若部分無效之專利權恰恰是原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權利依據,則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應自上述三個月期限屆滿後恢復審理,但人民法院應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裁決。若部分有效之專利權部分否定了原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權利依據,則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亦應自上述三個月期限屆滿後恢復審理,但原告有權變更訴訟請求,但若該專利侵權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基於已被宣告為無效的部分專利權上的訴訟請求。
此外,對於在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因被控侵權人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而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在當事人不取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以及在先有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後有專利侵權訴訟,且專利侵權訴訟因該無效宣告請求中止審理的,當事人不服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時,原專利侵權訴訟是繼續中止審理呢還是應恢復審理?
作者認為,如果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行政程序結束後,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原來已經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應繼續中止審理。理由是:第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的規定不能成為恢復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理由。該條的內容是: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可見,該條是針對具有具體執行內容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言的,如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他人行政處罰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中,該處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而無效請求審查決定僅僅是宣告一項民事權利的有效或無效,其本身並不具備可執行性,故與行政訴訟法第44條所指的行政行為是有一定區別的。第二,授予專利權的行為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一旦取得專利權,在該專利權被確定宣告為無效前,授予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合法有效,但專利侵權訴訟依然可以因被控侵權人已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而中止審理。可見授予專利權的行政行為的效力並不影響人民法院中止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也即專利侵權訴訟之所以中止審理是因為專利權處於動盪之中,而並不顧及授予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同理,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請求審查決定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後,如果當事人依法提起了行政訴訟,則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有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可能,專利權依然處於不穩定狀態,從當初中止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宗旨和目的出發,仍應繼續中止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而不宜恢復審理。第三,無效請求審查決定被提起行政訴訟的,該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等到行政訴訟最後判決維持其合法有效後才能確定地產生法律效力。權利公示原則是專利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專利權的授予、變動、無效宣告等都必須由專門機關予以公告,且專利權的授予、變動、無效宣告等都是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專利法46條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而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公告都是以專利權的權利狀態的穩定為前提,對於已經提起行政訴訟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內容都是以終審判決書確定的內容為准,放在行政訴訟審結前,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不能被公告,自然也就不生法律效力。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也只有繼續中止審理,待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終審判決確定了原告的專利權利狀態後才能恢復審理。第四,行政行為接受司法審查,行政機關接受司法監督,是民主和法治社會的標志和特徵,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所必須遵守的規則。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應接受司法審查,我國專利法特別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宣告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其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原來已經中止的專利侵權訴訟繼續中止審理,表明專利權是否應被宣告為無效雖經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了決定,但該決定必須接受司法程序的檢驗,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和監督,是現代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