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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20 19:14:29

A. 醫療過錯糾紛處理條例是怎樣的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准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預防處置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第九條
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B. 醫療合同糾紛官司可以申請醫療過錯鑒定嗎謝謝

醫療事故鑒定與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區別
醫療糾紛案件,關鍵在於醫療鑒定,鑒定結論決定著醫院是否能夠賠償。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醫療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二者在鑒定程序上和實體審查方面都存在明顯區別,現主要介紹如下:
一、鑒定的法律依據不同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等。現行有效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學文獻也是鑒定的依據。
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錄》、《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同時參照現行有效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學文獻等。
二、鑒定程序不同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由人民法院委託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完成。醫療司法鑒定分為初次鑒定、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復核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由人民法院、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當地醫學會完成。醫學會分為設區的市級和省級醫學會。初次鑒定由設區的市級醫學會進行,對初次鑒定不服的,由省級醫學會再次鑒定。
司法鑒定提交的材料主要是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門診病歷、用葯明細、診斷證明、掛號單、收費憑證,以及醫生出具的和醫療行為有關的書面材料等。和醫療行為環境、人員資格有關的,還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其中關鍵是患者認為醫院存在過錯的陳述意見和理由。司法鑒定有的有聽證程序,有的沒有。不管有沒有聽證程序,患者的陳述意見和理由,是確認醫院過錯的重中之重。鑒定機構結合陳述意見和理由,了解鑒定的目的,是司法鑒定的關鍵。
醫療事故鑒定有聽證程序,就像法院開庭一樣,雙方當事人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在陳述中,要掌握重點突出,觀點鮮明,不僅要說明醫療行為損害事實,也要有醫療過錯的法律法規文獻依據,讓人感覺有理有據。聽證程序也是鑒定的關鍵。
三、鑒定結論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主要內容是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和醫療事故等級,需要護理的,還有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醫療事故責任程度分成四個級別: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醫療事故等級主要有一直四級,每一個級別又有詳細劃分。
司法鑒定結論內容重點是對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責任比例或損失參與度。事故等級需要單獨鑒定。
四、社會評價不同
醫療事故鑒定都在事故所在地設區的市醫學會完成,鑒定專家都是所在市的醫療行業的專業醫生,難免和患者就診醫院屬於同一個醫院。同一個醫院的醫生為本醫院醫療行為進行鑒定,難免有失公正。因此鑒定結論多傾向於醫療機構。另外,醫學會隸屬於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也隸屬於衛生行政部門,同出一門,仍然沒有擺脫以前父親給兒子鑒定的局面,社會認可度不高。
司法鑒定機構隸屬於司法行政部門,從隸屬關繫上與醫療機構沒有任何關系。有的司法鑒定在患者就醫的醫療機構之外的鑒定機構進行,大大減少了人為因素的干擾,更具有科學性。因此司法鑒定是很大患者的共同選擇。
這篇文章應有助於你的理解。

C. 有沒有專門打醫療事故,醫療過錯官司的律師

  1. 醫療官司並不來是一定要請律師自的,如果案件簡單的話就不需要聘請律師了,當事人自己應訴也可以。

  2. 對於醫療糾紛案件的執業律師法律並沒有專門規定,只要有律師執業證的律師都可以接這類案件,只不過醫療糾紛涉及到專業性知識比較強,有些律師比較擅長這方面的案件處理。

D.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異同點
一、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性質上有區別。
1、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不同: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 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定義滿足4個要件:① 特定在醫療服務領域;② 當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③爭議事實是過失行為;④ 過錯責任處於待定狀態。此概念涵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排除了發生在醫療行業的其他糾紛,如工程建設合同糾紛、醫療設備和葯品買賣合同糾紛、人事仲裁、勞動糾紛等。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並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目前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是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大大增強,患者及家屬處處注意維護自己的利益。醫院和醫務人員尚不能正確認識這一點,從而處於被動局面。
1.醫療工作和醫療行為更多的受到社會規范的強制性制約。而我們有相當多的人對此沒有清醒的認識。
2.服務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好。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中不能尊重並平等對待 患者,而易出現糾紛。
3.社會對醫療工作存有認識上誤區,很多醫學上正常的事情,卻引起糾紛
醫療事故是指經醫療單位具有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由於過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的。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事故鑒定首先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報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交由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6種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例如,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了不良後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E. 醫療過錯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怎麼進行的

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後,舉證責任在原告這邊。

F. 醫患糾紛案件過錯歸責原則是什麼醫療事故鑒定也不公平啊。

侵權責任法出台之後是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相結合的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纂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總結裁判實踐經驗,本條明文規定,凡具備本條列舉的三種情形之一時,應當「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這種推定過錯在訴訟中實際上體現為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它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有很大的不同。

相比《證據規定》,《侵權責任法》改變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加大了患者的舉證義務。

也就是說,原來的規定是從「醫療損害」直接推定醫療機構的「過錯」,而從現在的規定來看,患者一方不僅要證明存在醫療損害,還要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等三種情形之一,才能推定醫療機構的「過錯」,雖然過錯的推定依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這僅僅是一定程度上的有條件的過錯推定。基於此,對於《侵權責任法》第58條的適用,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根據本條規定,有法定三種情形之一的,推定醫務人員有過錯。因此,首先需要證明該三種情形之一的存在,才可以推定過錯的存在。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法院首先需要查明是否存在上述三種情形,當這些情形能夠被證實後,過錯的推定自然是非常容易的事。

2、根據本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在訴訟中必須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否則將被推定過錯的存在。因此,在《侵權責任法》生效之後,醫療機構在訴訟中必須主動向法院提供完整的病歷,以避免對其產生不利的後果。

3、根據本條第3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那麼,在訴訟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醫學文書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發生爭議,比如就病歷中記載的事項及簽名的真實性發生爭議。此時,除非屬於顯而易見的情況,否則,法官一般需要藉助鑒定來判斷真偽。

同樣,由於本條第1項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可能會就病歷資料的內容發生爭議,即根據病歷的記載來判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診療規范的情況。同樣,除非特別明顯的情況,否則,法官也需要委託鑒定來解決問題。那麼,需要研究的是鑒定程序的啟動問題。

我們認為,與《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的一般醫療損害歸責原則不同。如果法官認為,患方已盡到初步舉證義務,證明醫療機構存在上述三種情形,從而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醫療機構提出抗辯,認為推定不成立,則舉證責任發生轉移,應當由醫療機構申請鑒定,而不是象第54條規定的一般醫療損害歸責原則,由患方申請鑒定。

4、關於鑒定不能的後果。同樣,與《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的一般醫療損害歸責原則不同。上述三種可以推定過錯情形下,如果醫療鑒定無法得出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的結論,依據《證據規定》,應當由承擔舉證義務的醫療機構一方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而不是象《侵權責任法》第54條那樣由患者一方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原因是,在上述三種推定過錯的情形下,醫療機構負有舉證證明不存在過錯的義務。

醫療糾紛產生以後現在不再只有醫療事故鑒定了
還可以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不是醫學會做鑒定的 是社會機構去鑒定
你需要提交相關證據

建議看一下司法鑒定通則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於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然後參考一下這個司法解釋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

法[2003]20號

G. 醫療過錯糾紛訴訟程序有哪些

您好!
一、基本事項
(一)案由的選擇
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二)受理條件
1.有醫患關系;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3.患者有損害後果;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系;5.患者有經濟損失;6.在訴訟時效內。
3、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
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葯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二、審理程序
1、管轄法院
患方如提起醫療侵權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醫方如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可選擇患方所在地或醫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2、證據保全
為防止醫療機構偽造、隱匿、篡改、銷毀病史或者防止屍體、檢驗標本等滅失或為了查閱和復制涉案證據,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
3、證據交換與質證
⑴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完整;⑵審查病史資料書寫是否符合《病史書寫規則》;⑶決定是否申請司法文檢鑒定;⑷確定是否存在鑒定不能的情形。
4、行為能力鑒定
對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處於神志不清的醫患糾紛案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為能力司法鑒定申請,並提供相關的鑒定材料
5、司法文檢鑒定
病史資料或其他證據有偽造、塗改、添加或其它違反《病史書寫規則》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檢鑒定申請。文檢鑒定項目一般包括:簽名筆跡鑒定、是否連續書寫筆跡鑒定、添加、篡、塗改筆
跡鑒定等。
6、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糾紛案件,法院一般委託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首次鑒定書不服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再次鑒定申請。首次、再次鑒定意見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鑒定意見進行補充鑒定。與訴前當事人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比,法院委託鑒定能夠及時發現檢材上的問題。
7、過錯及因果關系鑒定程序
一般在不構成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情形下或雖構成醫療事故但鑒定意見在認定過錯范圍方面過於狹窄,同時通過質證發現鑒定意見與本案的客觀事實及診療規范、常規等相沖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程序。
8、傷殘等級鑒定程序
為證明患方實際發生損害結果涉及的經濟賠償范圍,根據《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規定而向法院申請提起的一種鑒定程序。
9、營養期限鑒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用於住院期間的醫療伙食或出院後的營養調理而發生的費用,其計算期限必須針對具體的不良後果由鑒定部門作出鑒定。
10、護理期限鑒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須依賴生活護理的,其護理期限應當由鑒定部門作出鑒定。
11、醫療依賴鑒定程序
對醫療過失行為造成患者傷殘,為維持或恢復組織、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繼續治療並已形成護理、葯物或其它醫療依賴的,對於醫療依賴的期限及費用,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通過鑒定和評估確定。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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