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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簽字中介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20 16:38:55

①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夫妻一方簽字有效嗎

關鍵要看買方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如果構成善意取得,那麼應當認定買賣有效。

② 居間合同只有夫妻一方簽字是否有效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1、委託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託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按我國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2、居間人主動找委託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並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傭金。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託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託人,第二種情形盡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託人,由乙向其支付傭金。

居間合同一方未簽字:

產證上有兩人名字,簽居間合同時僅有一人簽字,另寫一句,本人全權代表另一人簽字,所有法律後果由本人承擔,是屬於無效合同的。只有雙方簽字認可,才是有效合同。

③ 賣房合同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合同有效嗎

夫妻共同財產屬雙方共同所有,因此處分必須雙方共同簽字,一切以房本為標准,如房本是兩人姓名簽定買賣合同時必須夫妻雙方到場簽不可代簽與委託。

一、夫妻單方擅自賣房:

作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處分權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雖然夫妻之間對於日常生活事務享有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房屋買賣屬於處置家庭資產的重大事項,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

因此,出賣房屋的一方雖然也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經對方同意而出賣的行為也屬於無權處分。

二、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3)夫妻一方簽字中介合同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④ 二手房買賣合同夫妻一方簽字有效嗎

你好,買賣二手房的話,如果房產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那麼需要雙方都簽字確認的,只有一方簽字是無效的。aqui te amo。

⑤ 委託書,夫妻其中一方與中介簽訂的賣房居間合同有效嗎

1、只有夫妻一方與中介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是有效的。因為夫妻雙內方對共有財容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⑥ 賣房合同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合同有效嗎

夫妻共同復財產屬雙方共同制所有,因此處分必須雙方共同簽字,一切以房本為標准,如房本是兩人姓名簽定買賣合同時必須夫妻雙方到場簽不可代簽與委託。

⑦ 夫妻雙方共有房產中介合同上一方代簽雙方名字合同是否有效

去法院起訴該中介即可。
中介費的收取應該是提供了完成的服務之後才可以的,這內樣不退還中介費是不對容的。現在的情況,中介既沒有提供服務,你又沒有違約,必須退還你的中介費。另外,中介費怎麼能先支付呢,這個不對吧。
其他問題就不用擔心了。

另外,夫妻離婚後房產證上沒有去掉對方名字屬於賣方的責任,你不存在違約問題。賣方應拿著離婚證和離婚協議之類的東西自己到房管局辦理手續,銷掉對方的名字。

⑧ 夫妻買賣合同,一方簽字,有法律效力嗎

你這種情況,如果賣果園那個人不同意撤銷合同的話。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他事先回知道這個決定不是你們夫妻答雙方一致的意見。否則。這個合同是有 法律效力的 .
合同自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可推定第三人善意。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遺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為,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⑨ 中介簽訂的合同夫妻雙方一 一人簽字有用嗎

中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對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的約定,一人簽訂是有效的,要想過戶買賣雙方都必須到場簽字方可辦理過戶手續。

⑩ 賣房合同夫妻一方簽字,另一方代簽,合同有效嗎

1、賣房,只有夫妻一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版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規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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