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
A. 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該怎麼賠償"
1、 可要求公司支付每個月支付雙倍工資。當地撤訴之後面對省仲裁受理沒影響。
2、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行「一裁終局」【相關條款】:「第47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參考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網路
B. 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該怎麼賠償
超過一個月不超過兩年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但最多不超過11個月。
C. 超過一年沒簽勞動合同
你這個問題參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專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屬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D. 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賠償問題,是否過了時效
(一)去申來請勞動仲裁(未簽訂勞動自合同雙倍工資)的話大概能申請多少錢? 補充一點:之前的工資已經發了,沒有任何保險另外,如么以要求你單位為你補繳社保費和滯納金。
1.雙倍的工資應該是你現在工資的相等。也是14個月的工資;但有些地方只支持11個月.
2. 未繳納社保,應該補繳或經濟補償;大約是你工資的32%;
現在申(二)請勞動仲裁的話過了勞動仲裁受理的時間嗎 ?有些人是這樣告訴我的法律上視為你在入職後1個月即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 。
未果仲裁時效。因為仲裁法規定。仲裁時效從你知曉權利被侵害是算起;你現在以簽訂合同辭職,表示你現在才知道權利被侵害;仲裁時間從辭職算起,1年內有效。超過1年失效。
E. 與公司超過1年未簽勞動合同的,怎麼賠償
按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你的試用期超過一年,還沒簽訂勞動合同的專,可以視為屬已簽訂,五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如果單位要辭退你的話,你再去勞動部門去申請仲裁,記得帶上你的排班表,工資單等證據,按理說你的單位應該是私人單位,沒有遵守任何的勞動規章制度,你隨時都可以去告他,至於賠償,勞動仲裁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去協商,要求單位賠償的
F. 對於工作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怎麼處理
超過一年未簽合同的應該已經屬於和用人單位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該從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起以二倍的工資補償,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時效和數額的計算
一、訴訟時效的計算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均為一年,只是分不同情況,時效的起算點不同。
1、二倍工資中的屬於勞動報酬的一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即勞動關系未終止的,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勞動關系終止的,訴訟時效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
2、二倍工資中屬於懲罰性賠償金的一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即訴訟時效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二個月開始逐月計算一年。
二、數額的計算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
2、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註:《勞動合同法》第18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3、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G. 如果超過一年公司沒給勞動者簽勞動合同呢
根據勞動抄合同法的固定。
第一襲點,你可以要求11個月雙倍工資。
第二點,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已經簽訂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條支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H. 工作已經滿一年但未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
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系。
(8)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1],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
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I. 勞動合同期滿超過一年未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未續簽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補償,最長十一個月工專資,不過屬這主張後要面臨離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