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糾紛訴訟時效
A. 相鄰權問題,如果不起訴會不會過訴訟時效
您好!相鄰權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兩年內不起訴,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謝謝閱讀!
B. 請問:相鄰糾紛-要求通行排除妨礙案件有訴訟時效2年內限制的規定嗎過了兩年就沒有勝訴權是嗎
通行權糾紛沒有訴訟時效限制。
C. 請問物權法第89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如果你家蓋房在先,而且主體已經完工後,他家才蓋房,那可以訴訟
《物權法》第八十專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屬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因為物權法立法比較晚,可以引用《民法通則》、《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等相關法律條文訴訟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樓間距規定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
D. 相鄰權訴訟時效限制
不超過訴訟時效,證據可以是錄音錄像
E. 建築物越界相鄰關系提出訴訟有沒有時間限制
被告房屋開發商周某系獨資私營業主,2009年初以廠名義申建綜合樓,於2010年4月8日竣工。原告衛某購買該綜合樓一間門面房,被告於某購買原告衛某隔壁一間,並以5000元價格從周某處購買了沿原、被告門面房南牆而建的封閉樓梯間的使用權後,在樓梯間靠原告衛某家南牆部位安裝了水池,被告周某將樓梯間安裝了鐵門,鐵門上方用玻璃封堵。原告衛某多次以兩被告安裝的水池向其家牆內滲水影響生活,安裝的鐵門影響通風、採光和通行為由,要求兩被告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但均無結果。無奈之下,原告衛某一紙訴狀將兩被告告上法庭,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拆除安裝在南牆上的樓梯間鐵門和水池,恢復原狀。
分歧:原告衛某(業主之一)認為,兩被告安裝的水池向其家牆內滲水,影響生活,安裝的鐵門影響通風、採光和通行,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拆除安裝在南牆上的樓梯間鐵門和水池,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被告於某(業主之二)辯稱,其從房屋開發商周某處花5000元購得該樓梯間的永久使用權,原告無權要求其拆除鐵門和水池,況且原告在購房時並未主張其權利,現訴訟已超過時效。
被告周某(開發商)辯稱,樓梯間在行政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已建成,未予干預,說明已默許,其封閉樓梯間是維護公共衛生和防止亂堆亂放雜物,同時該樓梯間給被告於某使用,不存在買賣,原告購房兩年多才提出拆除樓梯間的鐵門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裁決: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周某與被告於某買賣樓梯間無效,被告周某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拆除安裝在樓梯間西邊的鐵門。
評析: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對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糾紛通常包括因排水(滴水)、通行、通風、採光、污染(例如噪音、震動、氣體、熱能等污染)原因產生的糾紛。彼此相鄰的各方在相處中都有要求對方給予方便的權利,同時也負有尊重對方權益,剋制自己不合理需求的義務。相鄰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給予方便的權利,稱之為相鄰權。相鄰關系是基於不動產的相互毗鄰而發生的,相鄰權從屬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佔有權。相鄰權實質上是一種法定役權,從權利人來說,是其權利的合法延伸,而從須提供便利的一方來說,是對其權利的法定限制。當自己的相鄰權遭受侵犯時,依據我國民法規定,有權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是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我國民法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相鄰糾紛的權利人也必須在兩年內行使自己的權利。根據傳統民法理論訴訟時效制度一般理解應當適用於請求權,而相鄰糾紛中的排除妨礙,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權利不屬於一般的請求權,它是基於物權產生出來的排他的權利,一般稱之為物上請求權,這種排他性(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是受法律永久保護的,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在相鄰關系中,各方都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各方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都應為他方提供方便從而使已方受到限制,這種方便與限制是同時存在的,與共有關系相伴相生,不可能為這種請求權的行使設定一個期限。若為這類請求權設定訴訟時效期間,往往會使一方權利擴張,而另一方則喪失救濟。因此,相鄰糾紛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一般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本案中被告在樓梯間安裝鐵門影響原告採光和通行,且侵權事實一直在持續,故原告衛某基於不動產相鄰權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但是在相鄰糾紛中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權利是有時效限制的,這是因為我國民法規定,對於侵犯自己的權益造成損失、要求對方賠償的權利,以及侵害方對應負有賠償的義務,屬於侵權之債,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也就是說,原告衛某已經超過侵權賠償訴訟時效,無法要求兩被告對侵權事實進行必要賠償。
F. 關於採光權有沒有訴訟時效的問題
因為採光權的侵權是個延續的過程,所以計算該訴訟時效應從侵權行為終了(即影響采專光物被排除後)屬計算。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當然知道 我是遵守規則,你是破壞規則
G. 房屋地方相鄰侵害訴訟時效是幾多年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專,法律另有規定的屬除外。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但是特殊情況的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
H. 相鄰關系糾紛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嗎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I. 對侵害相鄰權的訴訟,有否時間限制
你好:如果請求排除妨害,無時效限制,如果起訴侵權,自行為終了計算訴訟時效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