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漏洞填補規則三步
⑴ 施工進度款合同漏洞,10號報上月進度,25號發放上月進度款,沒問題
這個合同沒有問題,十五個工作日復核審計工程量,應該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
⑵ 什麼叫合同缺陷依據合同法規定應當如何補救,並簡述法律規定內容
合同缺陷是指合同文件規定的不嚴謹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它包括商務條款中的缺陷和技術規程以及圖紙中的缺陷。
《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合同缺陷的修正包括漏洞補充和歧義分析。
1.漏洞補充
合同漏洞是指當事人應當約定的合同條款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無效和被撤銷而使合同處於不完整的狀態。為鼓勵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法律要求對合同漏洞應盡量予以補充,使之足夠明確、清楚,達到使合同全面適當履行的條件。根據《合同法》第61條、62條的規定,補充合同漏洞有以下3種方式:
1)約定補充
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的自由,也就享有補充合同漏洞的自由。因此,《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補充合同漏洞。即當事人對合同的疏漏之處按照合同訂立的規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另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作為合同的補充協議,並與原合同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合同。
2)解釋補充
解釋補充是指以合同的客觀內容為基礎,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並斟酌交易慣例對合同的漏洞作出符合合同目的的填補。解釋補充分為兩種:
(1)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合同條款雖可相互獨立,但更相互關聯。例如,履行方式條款與履行地點條款、合同價款等就存在較為密切的聯系。如果履行地點不明,但合同規定了履行方式,就有可能從中確定履行的地點。
(2)根據交易習慣確定此處的交易習慣既包括某種行業或者交易的慣例,也包括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的習慣做法。
3)法定補充
在由當事人約定補充和解釋補充仍不足以補充合同漏洞時,適用《合同法》關於法定補充的規定。所謂法定補充,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對合同的漏洞加以補充。現分述如下: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質量等級要求不明確的,最低應當按質量合格的標准進行施工,不允許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如發包方要求質量等級為優良的,承包方可適時主張優質優價。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工程價款不明確的,根據國家建設標準定額進行計算。
(3)合同工期不明確的,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頒發的工期定額,按照工期定額計算得出合同工期。法律暫時沒有規定工期定額的特殊工程,合同工期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定額管理部門審定。
(4)付款期限不明確的,則開工前發包方即應支付進場費和工程備料款;根據承包方的工作報表,經審核後即應撥付工程進度款,以免影響後續施工;工程竣工後,工程造價一經確認,即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付清。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歧義解釋
合同應當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如當事人的經驗不足、素質不高、出於疏忽或是故意,對合同中應當包括的條款未作明確規定,或者對有關條款用詞不夠准確,從而導致合同內容表達不清楚。表現在:合同中出現錯誤、矛盾以及二義性解釋;合同中未作出明確解釋,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事先未考慮到的事;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超出合同范圍的事件,使得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歸於無效等等。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上述問題,合同當事人雙方往往就可能會對合同文件的理解出現偏差,從而導致雙方當事人產生合同爭議。因此,如何對內容表達不清楚的合同進行正確的解釋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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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避免合同漏洞和糾紛的辦法有幾個
簽訂合同應注意的事項如下:
一、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因為只有內容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要注意對方的主體情況。就是跟我們簽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為此一方面要對對方主體進行審查,另一方面要對簽訂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1)簽約對方為個人時,法律要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簽約方精神正常且年滿18周歲或者16至18周歲但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此情況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證、詳細的家庭地址、聯系方法及個人的其他情況,方便於在必要時對其進行實地的考察和確認,。
(2)簽約對方為企業時,則應注意企業下屬部門,如企業各部/科/處/室等是不具備主體資格,不能簽約的,如果簽訂了這樣的合同可能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被認定無效;而企業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公司、辦事處等,則應看其是否具有對外開展業務資格(是否有授權)?是否有非法人營業執照?如果有授權或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對分公司、分廠、辦事處的審查,除審查分支機構的履約能力外,還應審查公司的履約能力的情況,因為在分支機構無力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公司還應承擔補充責任。對企業主體格的審查,一般是對企業營業執照進行審查,主要應查看的內容是企業名稱,看該名稱與擬簽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是否一致,不一致則風險較大;看注冊資本,是否與擬簽合同標的額相稱,如差別較大,則可能風險也較大,應加以注意;看企業經營范圍,看擬簽合同業務是否在經營范圍內,不是,風險也較大;看企業的工商年檢是否通過了工商部門年度檢驗,如果沒有,則簽定合同時風險也會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還應依據營業執照中記載的情況,對公司的辦公地點、人員、固定資產等進行實地考察和確認。
三、要審查對方是否有資金和信譽。對於負有大量到期債務而沒有能力償還和在經營中一貫不守信譽的主體,是不能與之簽訂合同的。 在審核了對方的主體資格,沒有問題後,則應核實簽約對方的資信。核實資信的方式與簽約對象是新客戶還是老客戶,有很大的區別,如果是老客戶,則可以考慮與其簽合同。
⑷ 合同漏洞填補規則是什麼
合同漏洞填補主要是靠法官來進行補充,為了限製法官權利過分擴大,法官在對合同漏洞進行填補時,還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驟和規則。首先,法官可以依照當事人之間共同的默示的意圖或推定的意圖補充。具體來說,他可以依合同已有條款、履約過程、交易習慣、善意義務、信託義務等來推定當事人的意圖。
一、 依照當事人意圖補充
二、 依照習慣補充
三、 直接依照法律規定補
⑸ 合同必備條款與主要條款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並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於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使法律直接規定的。當法律直接規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應有幣種的條款(第197條第2款),該條款即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按照合同的類型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價款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卻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例如,買賣合同中關於交貨地點的條款,如一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它就是主要條款;若雙方均未提出必須在某地交貨,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二、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類型:
(一)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關於包裝物返還的約定和免責條款等均屬此類。
(二)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合同法稱之為默示條款。它包括以下內容:
1、該條款是實現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達到目的即實現其功能;
2、該條款對於經營習慣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者經營習慣;
3、該條款是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
4、該條款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規則,即明示或者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成為合同條款。
(三)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後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5)合同漏洞填補規則三步擴展閱讀:
合同條款的補充,又稱合同漏洞的填補。合同漏洞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
當合同欠缺必要條款無法成立時,本著鼓勵交易的原則,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合同漏洞進行填補,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此,《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對合同條款的補充作出了規定。
一、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⑹ 合同法規范任意性特點的具體體現
一、任意性規范的類型區分
合同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通過對特定類型的利益關系設置相應的協調規則,來實現其組織市場交易秩序的功能。在合同法所協調的各種類型的利益關系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無疑處於核心地位。對合同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調整,要嚴格貫徹和體現合同自由原則,即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中的利益安排,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地去決定。既然要貫徹和體現合同自由原則,那麼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法律的協調,最重要的法律規范的類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規范。任意性規范,即適用與否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規范。(1)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規范,即得通過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律規范。為貫徹合同自由原則,任意性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居於核心地位,《合同法》所確立的法律規則大多屬於任意性規范。(2)
任意性規范依據其發揮作用場合以及功能的不同,得區分為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和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其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是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所謂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又稱補充性規范,是在當事人未就相關事項作出自主決定時,替代當事人自主決定的任意性規范,是當事人得經由特別約定而排除該項法律規范適用的規范。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僅在當事人對其私人事務未作安排時,發揮替代性安排的職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可見,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首先允許合同當事人經由平等的協商對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做出安排,在當事人自己對自己的利益關系沒有做出安排,並且也沒有做出補充安排的時候,法律的規則才作為一種替代的安排方式,成為法官解決糾紛的裁判規范。所謂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是指目的在於詳細說明當事人所期待的和所表示的法律效果,以消除意思表示中不清楚或不精確內容的任意性規范。如《合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合同當事人就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確,依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3)可見,兩種任意性規范的區分,正如韓忠謨先生所言:「關於任意法亦可細分為補充法、解釋法兩類;所謂補充法乃於當事人就某一法律關系意思有欠缺時由法律設立准則以補充當事人意思之所不備,反之,當事人就某一法律關系另有意思時則依其意思賦以法律效果,從而
排斥補充規定之適用,民法上之任意規定以屬此類者居多數。至於解釋規定乃於當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確時用以釋明其意思,以便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其中解釋性的任意性規定,在德國民法學者的著述中常被稱為實體解釋規則(Materiale Auslegungsregeln)(4)。當然,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也有不少規定,一體發揮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與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的功能。如《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該規定同時包含了兩種類型的任意性規范。
無論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還是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都屬合同自由原則的產物,是落實合同自由原則諸多法律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來講,以上兩類任意性規范共同發揮以下作用:第一,提示作用。任意性規范所包含的協調合同當事人利益關系的策略,可以為當事人的交易活動提供指引,以幫助交易者降低交易成本,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交易選擇。「交易者雖然只須依照其需求及能力,基本上即可透過協商折沖,作為互蒙其利的交易,但交易可能遭遇的典型風險何在,如何使其降低,這類規范就可能有一定的提示功能。」(5)因此當事人比照這些任意性規范,針對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預見守約或違約的成本。(6)第二,鼓勵交易。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與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分別從不同的途徑發揮鼓勵交易的作用。就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而言,其具有彌補當事人交易約定漏洞(7)的功能,因此實際上發揮了鼓勵交易的功能。在交易實踐中,一方面由於「當事人在從事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為時,往往不對這些行為進行詳細的規定,因為這樣做過於麻煩,也太花時間」;(8)另一方面由於交易活動的復雜性、專業性以及當事人判斷能力、預見能力的局限性,當事人在交易中常常不能詳盡、周全地約定其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於此情形,民法的任意性規范就起到了漏洞補充的作用。當然,這種漏洞補充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只能以違背(當事人)意思為代價才能填補合同漏洞,那麼,一般寧可接受合同具有缺漏的事實」。(9)我國《合同法》第62條關於合同約定不明時,應適用有關合同的質量、價金、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履行費用的漏洞補充規定即為適例。(10)就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而言,因其具有避免合同行為不生效力的作用,也可發揮鼓勵交易的作用。拉倫茨教授就此論及,實體解釋規則即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並不涉及解釋的方法,而是規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某種解釋結果為「發生疑問時」的正確結果。這些解釋規則向法官提出了下列要求:如果在具體情況下不能明白無誤地查明雙方當事人一致所指的或受領人所理解的意義以外的另一種意義,則應將法律規定的解釋結果視為表示的關鍵內容。這些解釋規則有時不僅可以使舉證責任發生轉移,它們的主要功能在於:如當事人對表示所指的意義理解不同,而且沒有哪種意義可以毫無疑問地被確認為在考慮了受領人的理解可能性以後的關鍵意義,那麼該表示必須認定為無效;而實體解釋規則正可以避免使該表示無效.
⑺ 二手房買賣合同漏洞是否存在,都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確認產權的可靠度 1、注意產權證上的房內主是否與賣容房人是同一個人; 2、搞清楚是成本價房還是標准價房或者是經濟適用住房; 3、產權證所確認的面積與實際面積是否有不符之處;
⑻ 線上業務,如何解決合同問題
答案很簡單,使用電子合同。
關鍵在於如何保障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與傳統紙質合同相比,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於簽字蓋章以及如何保證不可以篡改。對此,《電子簽名法》有著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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