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Ⅰ 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計算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2008.1.1前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Ⅱ 哺乳期員工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么
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是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的,但是應當支付
經濟補償金
。
Ⅲ 女職工哺乳期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原則上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女職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期哺乳期結束後方可終止合同。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Ⅳ 下哺乳期公司要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給
哺乳期一般不能解除合同,接觸的話一般違法,可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雙倍賠償內根據《勞容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勞動者工作滿一年支付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准支付經濟補償。具體條款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Ⅳ 和哺乳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看哺乳期員工訴求。
如果哺乳期員工同意解除,應當按照協商一致解回除的原則,協商經濟補償答金,補償標准為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准補償
如果不同意解除,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到哺乳期結束。哺乳期結束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准為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標准
如果哺乳期員工有嚴重違紀行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標准
Ⅵ 請教 哺乳期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的問題
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同意的,那麼單位應當按照勞專動者在該該單屬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當然,既然是協商,那麼勞動者也可以提更高的要求,酌情多要點補償,如果不接受單位的補償方案也可以拒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勞動者主動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這種協商的情況通常發生在原本勞動者自己提出辭職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而勞動者等不及想不滿30天就離職,那麼需要與單位協商,經單位同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Ⅶ 哺乳期如果協商解除,離職補償如何計算
協商解除合同,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哺乳期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解僱,其他條件解僱,仍然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Ⅷ 與哺乳期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經濟補償規定
單位可以抄依法與哺乳期女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員工也可以依法拒絕單位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也可以要求單位除了以上法定的經濟補償金外另外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比如在解除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結束期間以每月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經濟補償等。
如果單位不同意員工的要求,那麼單位不得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Ⅸ 哺乳期員工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么
1、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 2、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Ⅹ 於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嗎
一、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主動提出協商解除,勞動者同意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主動提出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解除:
1.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該請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解除:
1.若哺乳期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哺乳期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單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