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法
❶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採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並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範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後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並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准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適不適用於合同法
《合同法》租賃合同的章節中,是一個大的租賃關系,是對物品的所有者或合法管理者以收取報酬為條件,讓渡物品佔用、使用收益權的一種方式,其沒有對土地這一不動產的土地租賃進行專門的規定,而相反,對於各類關於土地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對土地的租賃或者承包作了專門規定,《合同法》租賃合同的規定與專門的土地租賃、土地承包的法律相比,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當一般法與特別法相沖突時,適用特別法,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適用一般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本案顯然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即承包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❸ 按合同法規定,一次合同承包期為幾年
期限雙方協商,但最長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❹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採用的形式是()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所以這條問題的答案應當是B。
❺ 承包合同怎麼才具備法律效力
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內為能;(二)意思容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則合同在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才生效。
《民法通則》
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❻ 關於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答: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❼ 《合同法》承包合同內甲乙雙方約定,不能如期完工每日處罰200元,法院支持嗎
朋友你好。
既然你們簽訂了合同,當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對方違約,當然應該按照合同辦理。
如果對方拒不履行他的承諾,完全可以起訴法院。
❽ 車輛承包合同法律效力有嗎
您好,如果不存在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原因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有效和無效是最常見的兩種效力狀態,也最為人們所熟知和掌握,不過多贅述。除此之外,合同法還規定了兩種效力狀態——效力待定和可變更可撤銷。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有待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進行追認,追認之後即成為有效合同,不予追認則為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兩種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認;二是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認。無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還是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合同的行為人與合同的義務人相分離,合同的訂立者不承擔義務,而承擔義務的是與訂立者存在特定關系的另外一個人。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可變更或撤銷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或者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一經撤銷則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為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分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其法定事由包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二是受損害一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的,其法定事由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另外,變更和撤銷合同屬於不同的請求,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請求撤銷的,法律則沒有禁止予以變更。
❾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後,承包者轉讓給他人承包經營,法律規定要經發包方同意。」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規定:
第六條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扣繳。
第八條 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於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並指導簽訂。
❿ 關於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1發包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決定之後各個合同的效力
2輕工老闆如果沒有相應的建築資質,他與施工單位的《分包合同》無效
3你與輕工老闆的《分包合同》同樣的原因導致無效
但是,你完成工作成果向輕工老闆交付,而輕工老闆接受的,你們之間的事實《承攬合同》有效。
建議:施工的每一個階段,注意工程款的核對和結清,並且保留書面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