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協議
A. 配偶能在婚前協議中安排遺產繼承嗎
一、婚前協議中的條款需符合遺囑內容和形式的要求
1、形式上看
(1)該條款需要以遺囑的法定形式訂立,配偶可以將該份協議公證,或者請兩名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作證,但無論是否公證或有見證人都不影響婚前協議中其他條款的生效。
(2)該條款實質是雙方的共同遺囑,雖然這種方式被限制使用,但並未遭禁止。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的規定,如果雙方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還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2、內容上看
婚前協議關於遺產繼承的條款是對被繼承人去世後財產的安排,因此條款應表述為「在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人享有某種財產。如果財產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前就已經不存在了,或者繼承人早逝,在沒有其他繼承人時,該條款無效。該條款無論是雙方協商的結果還是配偶單方面的意願,都不會影響其效力的產生。
二、另行訂立遺囑,則婚前協議中的遺囑失效
可見,如果在婚前協議中訂立有關遺產的安排,被繼承人需謹慎,如果您以後不想這樣分配遺產了,必須依法定形式另行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否則一旦該條款屬於遺囑,在繼承事由發生時,會優先按照該遺囑分配財產。
三、被繼承人只能安排自己份額的財產
配偶能在婚前協議中只能安排自己的遺產繼承,因此如果被繼承人是二婚,其只能安排個人的婚前財產和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沒有權利安排對方的婚前財產,除非經過對方的書面同意,願意將財產歸被繼承人個人所有。
雖然雙方訂立的婚前協議,但往後的生活中如果有同協議沖突的行為,則會被視為變更協議內容。最後,需要提醒您的是,在表述遺產繼承時,不能粗略的說「配偶彼此間沒有繼承權」,因為只有當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才開始,而是應在訂立婚前協議或者遺囑的時候准確的說明財產的歸屬。
B. 關於夫妻婚前協議在領取結婚證時,需要交給婚姻登記機關嗎
不需要。
因為《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容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C. 婚前協議在離婚時有法律效力嗎
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秀採用的。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一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二、婚前協議書涉及離婚無效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各位準新人們在簽下契約之後要記得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證後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為安全,但簽訂後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並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
其實,准新人們也不必為了是否簽訂一紙婚前協議書而煩惱不已。婚前協議書能讓雙方在基本問題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兩口在進入婚姻之際,雙方應該都要用心共同經營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倆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態才能好好解決後續問題。這樣的心態應該比婚前協議更為重要!
三、另類「婚前協議」部分內容具法律效力
一些另類「婚前協議」,協議中並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等普通條款,取而代之的是誰做飯、誰喂狗、夜不歸宿要交「空床費」等另類條款。
相關法律專家指出,對於包含方方面面的另類「婚前協議」,有些明顯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涉及財產等方面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歸宿,支付『空床費』給妻子」、「婚後男方每月上繳部分工資的生活費以供家用,違反則受財政懲罰」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目前也已有男女雙方離婚後,一方依照「婚前協議」得到賠償或因「婚前協議」引起雙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們最好在簽訂這種另類「婚前協議」時先考慮清楚,不可把這種另類「婚前協議」當成兒戲。源於:網頁鏈接
D. 在哪裡可以辦婚前協議
關於什麼方面的?如果是婚前財產問題,可以找公證處做婚前財產公證。如果是版涉及其他方面且覺得比較權重要的,可以找律師幫忙草擬協議。如果只是一些簡單約定,自己稍微草擬下就好。婚前協議不是去哪邊辦理,只要雙方簽署就好了,就協議約定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能夠達到你的目的,可能還是需要律師判斷下。
E. 結婚前寫的婚前協議在法律有效嗎
結婚前寫的婚前協議在法律上有效。
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回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答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綜上,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以書面方式訂立合同。約定財產制是夫妻通過協議確定財產的產權制度。約定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結婚後,約定的財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財產的權屬關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據我國現行司法解釋規 定,夫妻雙方就財產關系所作的書面約定及無爭議的口頭約定,除規避法律的外,均為有效約定,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
F. 婚前協議需要在律師事務所簽訂嗎
婚前協議可由雙方自行簽定,不請律師見證或公證仍可有效。不過,由律師見證指導或進行公證所簽的協議可避免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導致協議無效的情形產生。
G. 婚前協議在民政局可以簽么,還是必須找律師協
婚前協議書只要內容不違法就有效,是否公證、見證都沒有關系
請律師代書可以更好地防範法律風險。
所以在家簽也行,但為了避免可能的糾紛,建議尋求律師幫助
H. 如何在婚前協議上確定債務問題
債務問題可不可以這樣寫,未經對方同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