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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法

發布時間: 2020-11-22 03:52:15

『壹』 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怎麼判,賠償多少,要不要坐牢

一般侵權行為的後果

根據《民法通則》,一般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回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答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法: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貳』 民事侵權行為向中央什麼部門舉報

可以先和學校及教育局溝通,溝通無果可以起訴
但你要有學校方面存在過錯的證明,比如學校行為讓孩子得病的,或者學校存在救治不及時或拖延的。
如果沒有上述原因個人感覺起訴也沒意義,找紀委監察委人家也是以事實說話,並且你又沒起訴,合法途徑還沒走完,直接舉報被駁回的可能性比較大。

『叄』 民事侵權行為能判刑嗎

既然是民事侵權行為,那麼也只是民事糾紛,不會判刑的。
如果侵權行為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要件,那麼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肆』 什麼是民事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實施非法侵犯他人內的權益的行為,對受害人容承擔的民事責任。
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②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伍』 民事侵權行為主體為公務員怎麼處理

1、國家公務員侵權行為,在習慣上稱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責任,或者國家賠償責任,是《民法通則》和《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
2、確定國家機關侵權的責任主體,包抱:一是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責任承擔。兩面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責任實際上就是共同侵權責任,所以要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授權組織的責任。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由被授權的組織承擔責任。三是受委託組織或者個人的責任。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委託的行政機關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典型的替代責任。四是賠償義務機關撤銷的責任。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應當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承擔侵權責任。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應當由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承擔侵權責任。

『陸』 什麼是民事侵權

民事侵權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並造成損害,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的行為。
民事侵權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 、行為違法,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與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狀態和不良後果。
3、 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
4、 有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柒』 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的民事法律就是為了保護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其他個人會行為主體損害而影響自身的合法利益進行設立的。那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與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狀態和不良後果。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二、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三、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
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這類法律規定是指對被害人形成了被害事實,犯罪人的相應犯罪結果在我國的規定中有過錯的一種表現。我國認定這類犯罪對於當事人的犯罪結果構成了民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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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民事侵權法律關系案例

1、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李某和劉某兩人均是主體,劉某享有索賠權,李某負有賠償義務;客體是人身權和財產權,即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具體的說是劉某的身體權、健康權以及劉某因傷就醫的財產損失;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義務關系,即劉某享有向李某索賠的權利和李某負有向劉某賠償的義務,此為法律關系的內容。
2、根據新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如果受害人故意的,飼養人免責,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飼養人可減輕責任,若受害人存在一般過失的,飼養人不免除責任,即劉某需要對該案中的侵權行為發生事實、侵權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點承擔舉證責任即可,無須證明飼養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飼養人想免責,必須就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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