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到侵權法答案
❶ 我從網上下的一些資料(教程)刻成碟去買算不算違法,侵權行為
算
4月26日是知識產權日,所謂知識產權則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公共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於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在我們的身邊,通過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無處不在,我們的生活也離不開它們,但同時盜版也就有了市場。
任何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對軟體進行復制、傳播的行為,或以其它方式超出許可范圍傳播、銷售和使用軟體的行為,都是軟體盜版行為。盜版也是侵犯了受相關知識產權法保護的軟體著作權人的財產權的行為。
盜版的產品與正版相比,要便宜的多,但其質量也就要差很多,對我們也就有許多傷害。我想,這個道理大家都是懂的,所以,要拒絕盜版,就要從小事做起,從自身做起,從拒絕購買一張自己喜歡且便宜的盜版CD開始。
在我們身邊,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除了使用、傳播盜版產品,還有出售、購買有害出版物
版權、版權的異化及盜版
被某些中國人奉為神明的比爾·蓋茨曾經就中國的盜版問題說過一段很耐人尋味的話:中國人喜歡偷,如果他們偷,我們希望他們偷微軟的產品。
這段話充分暴露的西方壟斷資本家妖魔化中國的嘴臉,是對中國廣大計算機用戶乃至中國人民的污衊,是一塊試圖掩蓋西方國家藉助知識霸權壓榨第三世界人民的遮羞布。在這里,比爾·蓋茨使用了這樣一個三段論的推理:大前提:盜版就是偷
小前提:中國人喜歡盜版
結論:中國人喜歡偷
我認為,比爾·蓋茨的大前提與小前提都是錯誤的,因而結論也是根本站不住腳的。以下試從版權的本質、版權的異化以及盜版的影響等幾個方面,分析中國存在的盜版現象。
一、何為版權?
關於版權。《辭海》(1989年版第1666頁)對版權是這樣定義的——亦稱「著作權」、「作者權」。一般指作者依法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的某種獨占權利。「版權」一詞源出英文「right」,意即「抄錄、復制」之權。各國因法律和傳統不同,對版權的解釋亦不相同。一般認為,版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作為法律概念是一種法律權利,又是一種所有權,主要表現為作者對其作品使用的支配權和享受報酬權,包括身份權、署名權、發表權、作品完整性權、復制權、傳播權、演繹權和享受報酬權等。
由此我們看到,版權事實上是由以下四個要素組成的:身份權、處置權、作品完整性權、獲益權。(一)身份權
所謂身份權,就是作者作為作品創造者的身份不容替代的權利。這才是最本質意義上的版權。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一個人從事文化、藝術創作也好,科學研究與發明也好,他首先希望的就是自己的名字能同作品一起讓別人知道。
《聖經》的開篇《創世紀》第一句話就是:「起初,神創造天地。」這表明上帝向人類昭示的第一個真理就是他是世界的創造者,或者說他對這個世界擁有「版權」。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中寫道:「所以隱忍苟活,幽於糞土之中而不辭者,恨私心有所不盡,鄙陋沒世而文采不表於後世也。」直截了當的說出了他寫《史記》的目的,就是要個名分。這個名分至關重要。可以說,如果人類社會不認可這個身份權,世界上絕大多數名著巨作都不會存在了!
當然這種身份權不僅使用於個體,也適用於集體。我們不知道《摩訶婆羅多》的確切作者是誰,但承認他是印度史詩;我們也不知道《茉莉花》是誰首先唱的,但認定它是江蘇民歌。
身份權是唯一的、獨享的,不可轉讓和繼承的。
由身份權派生出署名權,署名權是對身份權的確認和肯定。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某某與某某為某個作品的署名權打得不可開交而對簿公堂。這種「打」是正確的,是值得鼓勵的!
(二)處置權
一部作品的名分確定後,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處置的問題。是傳諸後世,還是放諸名山,是由人傳抄、復制,還是傳子不傳女,這也是作者的一項權利。
與身份權不同,處置權可以轉讓,也可以繼承。清代著名的「呂留良案」,康熙寫了一本為自己辯護的《大義覺迷錄》,頒發全國。康熙死後,這本書就給禁掉了,流傳民間的大都被收繳焚毀。這是康熙的後代在行使他們的處置權。
當然處置權是受社會歷史條件限制的,因而不是最基本的版權。《金瓶梅》直到現在還沒有完整的發表權;老子過涵谷關,被令尹攔下,想不發表《道德經》都難。
(三)作品完整權
作品的完整權首先要求作品不被篡改,其次要求作品不被增刪。作品不容篡改是一項基本版權,也是古今中外保護得比較好的,但不被增刪就難了。因此我們應當這樣理解完整權:就是作品的主題在本質上未受到他人改動。
所以我們說,盡管《紅樓夢》的後四十回是高鄂所續,《白鹿原》被編輯刪節修改過,曹雪芹和陳忠實的版權並未因此而受到侵害。
(四)受益權
這也是最基本的版權。作者因他的作品或者得到直接的物質報酬,或者揚名,或者其內容被人接受,或者將來獲得上述好處,對於作者來說都可以算做獲益。
《金剛經》的作者(佛教集體)雖然沒有得到稿費,卻宣傳了教義;施耐庵也沒有住上中央電視台為劇組安排的賓館,但也流芳百世。他們都擁有獲益權。當然如果象某些大師那樣,既宣傳了「大法」,又擁有綠卡、豪宅,那當然更是獲益匪淺了。
二、盜版侵犯了軟體商哪項權利?
幾乎國內外的軟體廠商都認為,目前在中國盛行的盜版現象,對他們的利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而事實究竟怎麼樣呢?通過以上的正本清源,我們明白了版權的四個要素。那我們以微軟為主逐一做一分析。
(一)先說身份權。我們可以說軟體盜版對於微軟的身份權沒有絲毫的損害。因為無論是盜版的Windows也好,Office也好,盜版的生產、經營、使用者都承認那是微軟的產品,許多盜版軟體甚至還復制了正版的包裝。從來沒聽說有人在Win98後面註上「巨硬公司出品」。
(二)處置權。軟體盜版對微軟的發表權沒有侵害。沒有哪個人在中關村賣Windows 2500,因為微軟還沒有發布。如果說有所侵害的話,那就是盜版商無視了微軟對其產品的復制權。但復制權算不算一種基本版權呢?我認為不算。因為作為知識產品,只要允許公開發布同時可以復制,它事實上就不應當禁止別人再去復制它。舉個例子,假如說Windows 是比爾·蓋茨家傳秘籍,規定除了傳給小蓋茨外不給別人,那麼他人復制Windows 是不合理的,否則,就是合理的。
(三)作品完整權。盜版軟體沒有對微軟的產品在本質上進行篡改,所以微軟也不存在作品完整性被侵害的問題。
(四)受益權。毫無疑問微軟是盜版的極大受益者。微軟的Windows 操作系統壟斷了中文操作系統平台,靠得是什麼?是無數經營者和個人用戶的盜版!WORD擊敗久富盛名的國產軟體,靠得是什麼?也是盜版!可以說,在中國沒有盜版就沒有微軟的今天。
那麼其他的軟體公司有沒有從軟體盜版中受益呢?同樣有!盜版提高了被盜版軟體的知名度,這是「名」上的收益;消費者通過使用盜版相信某某軟體是好的,這是「教義」上的收益;盜版軟體促進了正版軟體的銷售,這是「報酬」上的收益。
盜版軟體怎麼會促進正版軟體的銷售呢?且聽我分析。軟體的發售無非有兩個途徑:一是零售,二是預裝。所謂預裝就是軟體商直接把軟體賣給電腦製造商,由其安裝在電腦里。製造商向誰收錢?羊毛不會出在驢身上,到頭來還是最終用戶掏腰包。
我們知道,軟體不是一般的產品,使用它們是需要有個熟悉的過程、需要訓練的。我王佩編寫了一個作圖軟體PhotoMarket5.0,准備預裝到聯想電腦里,每台電腦多收你800元,你願意嗎?你當然不會同意。因為你從沒有聽說過有王佩這個名字,也沒有用過他的產品。但被盜版過的軟體就不同了。以生產圖形和多媒體軟體聞名的ADOBE公司就可以把Photo Deluxe 預裝進電腦,而不怕沒人買。為什麼?因為稍微用過電腦的人都知道有個PhotoShop。他們產品何以家喻戶曉?盜版使然也。
另外,盜版不僅促進了預裝銷售,還促進了零售。因為能夠消費得起的社團或個人還是喜歡買正版的。正版軟體的好處不用商業軟體聯盟宣傳大家也心知肚明。它們的安全性更高,可以獲得技術支持。還有一點相信大家也同意,手拿正版軟體同拿一張盜版的感覺是不一樣的。消費者為什麼下決心買你的正版軟體而不是別人的?原因我在上面已經論述過了。
既然這樣說,為什麼中國人不買正版呢?還有人問,盜版確實使軟體商少收入了很多錢啊,這難道不是對版權的侵害嗎?這兩個問題,我將在下面論述。
三、版權觀念的異化
現代的知識產權觀念是隨著資本主義的產生、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它帶著深刻的資本主義的烙印。
資本家為了攫取高額利潤和剩餘價值,主要通過三個途徑對知識產品進行壟斷和控制:(一)將人類已有的文明成果霸佔為己有;(二)對知識產品進行不合理定價;(三)無限擴大了版權的概念。我們以下分別論述。
(一)資本家將人類已有的文明成果霸佔為己有。現代資本主義的文明成果的歷經幾千年無數代人民努力奮斗而積累起來的。但資產階級無視這一常識,將這些文明成果統統據為私有並通過所掌握的國家機器使這種強取豪奪合法化。
最典型的例子是《聖經》。美國是個號稱信仰基督教的國家,在其貨幣上赫然印著「我們信仰上帝」(In God We Trust)。作為基督教的經典《聖經》據說是美國銷量最大的圖書。美國信徒使用的《聖經》一般有兩個版本,一個是16世紀英國詹姆斯一世翻譯的「欽定詹姆斯版」King James Version),由於使用比較古老英語,美國人在此基礎上用現代英語編寫了「新美國標准版聖經」(New America Standard Bible)。但就在每本「新美國標准版聖經」上赫然印著:「版權歸Foundation Publications,Inc.公司所有」字樣。美國的牧師在其著作和講章中都無一例外地註明「引自《新美國標准版聖經》,版權已獲許可」。這簡直是莫大的諷刺!根據《聖經》里的說法,《聖經》是上帝通過先知啟示給人類的真理。按歷史書的說法,他是希伯人、猶太人的作品,無論哪種情況,也輪不到美國人聲明版權!你可能說,美國人做了翻譯和改寫工作呀。我說這就是對版權的無限擴大化!是一種霸佔和強取!難道因為我在北大荒犁過地,那裡的地就歸我所有嗎?《聖經》就是那塊地,編譯的人不過是犁地的。
在計算機行業這是這樣。從機器語言到匯編語言到C 語言到各種應用軟體,哪個不是建立在前人成果的基礎上的。我們還要拿微軟舉例子:微軟的Windows借鑒(或者用比爾·蓋茨喜歡的一個詞--偷)了多少Macintosh?IE瀏覽器借鑒了多少Netscape?這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的事了。
到底是誰在盜竊?誰在偷?誰在攔路搶劫?
(二)資本家對知識產品進行不合理定價。
根據《商業周刊》的統計,微軟公司1999年的市值為4072.2億美元,居全球1000家之首。微軟為什麼能短時間內聚斂這么巨大的財富?迷信知識經濟的人會說這是知識產生的價值。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即使微軟擁有100個愛迪生、高斯、愛因斯坦,它也沒有理由創造這么多價值。微軟的財富是依靠其壟斷地位從美國人民以及全世界人民身上剝削來的;ADOBE 公司的財富也是依靠它在圖形軟體方面的壟斷地位獲取的。
我們知道,一項軟體產品的定價應當是成本加合理的利潤率。軟體的成本是那些呢?無非包括軟體開發費用、管理費用、市場、廣告、銷售費用、固定資產折舊以及辦公等費用。這些費用加起來能有多少呢?肯定比4072.2億美元少得多吧。剩下的是什麼?是超額利潤。比爾·蓋茨的個人資產不下40億美元,是全球最大的資本家。憑的是什麼?無非是對全球千萬微軟產品用戶的剝削(當然這種剝削將最終轉嫁到千千萬萬勞動人民頭上)。
有人可能要說,微軟的開發費用很高的,微軟的員工的收入高,普普通通的一個軟體員就是一個百萬富翁。這並不能為微軟辯護,這只說明一點,微軟的軟體員也是資本家,他們共同參與了對全球用戶的剝削。由此聯想到一位中國信息產業的元老鼓吹的讓北大出100個百萬富翁的說法,不能不讓人感到知識資本家對中國知識分子的毒害之深。
一個軟體到底定價多少才算合理呢?我不準備在這里展開細致的討論。請大家注意一個現象,最近金山公司正在搞一個「紅色風暴」活動,《金山詞霸2000》的定價才28元(原本計劃賣168元),由此可見,軟體定價的伸縮幅度是很大的。
更需要指出的是,對於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軟體商不能用在其國內軟體的定價強加給發展中國家。知識產品作為一種存在巨額利潤的特殊產品,其成本早在發達國家收回了。由於發展中國家的貧困是發達國家掠奪世界資源和世界市場所造成的。發達國家有義務以適合發展中國家當地購買力的價格出售其知識產品。
(三)資本家無限擴大了版權的概念在資本主義社會里,資本家將版權的概念無限擴大化。如上面關於《美國標准版聖經》的例子中提到的,資本家眼裡的版權不但含蓋了原創的作品,而且將對他人作品的輕微改編、改造也算在版權保護之列。這是極其不合理的。
資本家同時將對版權的非本質損害也算做侵犯版權,並使用其掌握的政治、經濟工具加以干涉。
尤其變本加厲的是,以微軟為首的資本家還提出了「每戶授權」的概念。所謂「每戶授權」就是指假如我有100台電腦,如果我准備安裝Windows操作系統,我必須購買100個Windows「許可證」。這簡直是毫無天理了。
(四)將對知識產品的合理使用誣為盜竊。摩西十誡第八條規定:「不可偷竊」,這里指的是實實在在的盜竊。但西方壟斷資本家將對知識產品的合理使用誣為偷竊,並統稱為「盜版」。
誠如我們以上所分析的,真正意義上盜版只有四種:一、竊取或篡改版權人的身份權;二、未經版權人許可而處置作品;三、篡改作品的完整性;四、剝奪版權人的受益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使用非正版軟體並未侵害版權人上述四項權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盜版,不是偷竊;以贏利為目的復制、銷售版權人的作品可能侵犯到版權人的處置權和受益權,但也應當具體分析。這就要分析版權人單方面為自己規定的處置權和受益權是否合理?
四、盜版問題及我們的策略
無可否認,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標准衡量,我國存在比較普遍的盜版問題。但如同我們以上分析的,雖然我們使用盜版,我們並不理虧。真正應當理虧的是那些瘋狂剝削人民的知識資本家。所以在盜版與反盜版問題上,我們一定不能向這些國家繳械投降。
然而斗爭又要講究策略。我國正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合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我們對待版權問題上,一定要慎重,同資本家的斗爭也要「有理、有利、有節」。因此我們應當採取以下策略。
(一)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正確分析對待版權問題。我們不應該也不可能完全接受資本主義的知識產權體系。
(二)利用國際講壇聯合第三世界國家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知識領域的壟斷和剝削進行揭露和斗爭。
(三)利用我國的《價格法》等相關法律對以微軟為代表的國外軟體公司進行價格聽證,依法促使其制定合理的與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相適應的軟體價格。
(四)抓住契機,利用對我方有利的事件迫使知識資本家讓步。比如Intel PIII處理器以及Win98存在的安全漏洞問題,都可以成為我們合理斗爭的砝碼。
(五)大力扶植國內軟體生產廠商,在政策上給予傾斜。例如政府在采購辦公用軟體時應當優先考慮WPS2000等國產軟體。
(六)在盜版問題上,區別對待實質損害和一般損害問題,區別製造、經銷和使用三個不同的環節。對未造成實質損害的盜版問題,不予深究;對製造者和經銷可以根據實際的實質性損害進行一定的制裁,對使用者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不應處罰。
(七)用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教育廣大知識分子尤其是青年學生,使他們認清資本主義剝削和壓迫人民的本質。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每個人責任心和使命感。號召廣大知識分子為我國信息產業的振興奮斗。
❷ 求一些侵權行為,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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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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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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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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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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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多回少個呀?答
❸ 試述我國侵權責任法上的因果關系應當採取怎樣的判斷標准
侵權責任法中因果關系的相關學說
(一)條件說
條件說又稱等值說,該說認為所以引起結果發生的原因都是損害結果的原因,因而所有為損害結果發生提供條件的行為都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條件說的優勢在於它使用起來比較容易,按照該學說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較容易發現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但學者們對條件說的批判也很多,認為其缺點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它把所有的條件都同等看待,沒有區分不同條件之間的不同作用,這樣在共同侵權的案件中便不能確定各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和范圍。
第二,該學說認為所有為損害結果發生提供條件的因素皆為損害發生的原因,這就將許多無關緊要的因素牽扯進來從而擴大了責任主體的范圍,造成真正有責任行為人的難以確定。
正是基於以上兩點,很多學者認為條件說在認定因果關繫上缺乏靈活性,在稍微復雜的因果關系認定中往往出現不合理的認定結果。因此,現在僅在一些簡單的案件中適用,已被排除在主流學說之外。
(二)原因說
原因說認為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眾多條件中並非所有的條件都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只有那些對損害結果在時間、空間上距離最近,或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起有效作用的原因才是損害發生的真正原因,才能使行為人承擔責任。
該說在理論上把對損害結果作用不同的條件區分開來,單從理論上來看有其進步性。但是該說也產生了兩個新的問題:
第一,原因說只提出要把條件跟原因區分開,但是其並沒有明確說明該如何將兩者區分開,只是給了一個主觀、相當寬泛的標准,但在司法實踐中,損害發生的條件往往錯綜復雜,對損害結果的作用難分輕重,所以原因說在審判實務中適用的難度會很大。
第二,原因說把眾多條件中所謂的「原因」認定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唯一具有因果關系的因素,而排除其他條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在事實上可能造成當不能認定「原因」時,所有條件都與損害的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從而受害者無法獲得賠償的不合理情況發生。
(三)法規目的說
法規目的說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應以法規的目的來決定。行為人就其行為所引發的損害是否應承擔責任,基本上是法律問題,依照法律規定來確定,是理所當然的事。
雖然法規目的說在解決一些與立法目的相牽連的案件的時候,能夠發揮比其他學說更為明顯的優勢。但是法規目的說也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並不是所有的權利都被法規目的所包括,也並不是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有法律來規制。依照法規目的說,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發生的時候,權利的保護就毫無希望可言。並且以法規目的來認定因果關系的存在事實上會造成法律漏洞,使得侵權人在法規目的的掩蓋下逃避法律責任。例如,如果侵權人知道某一法條是為保護某一權益而設的,那麼他就可能將受害人的其它權益置於該法條規定的情形之下,從而使得該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第二,從實踐中看,法規目的說對因果關系解決也並不能令人滿意。因為法規的目的在法律條文中並沒有直接的規定,而法規目的說卻舍棄了因果關系認定的標准,直接以法規的內容與目的來衡量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關系,這樣就缺乏明確的標准,最終仍然由法官來判斷法規的目的,使法官成為了法律的解釋者,有「法官造法」的嫌疑。[6]
(四)蓋然因果關系說
蓋然因果關系說發源於日本,是因果關系證明的一種方式。並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因果關系理論。蓋然因果關系說認為,對受害者所要求的因果關系證明.應該只要就因果關系的存在表示出相當程度的蓋然性程度即為充分,所以,應當將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從受害人轉換到加害人身上。有學者將蓋然性因果關系學說的理論要點歸結為:第一,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形式上仍為原告承擔;第二,證明責任在實質上進行轉換,即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因果關系的不存在。因果關系就應該被肯定;第三,「蓋然性證明」是指「超越了大致明確的領域。但尚未到達證明的程度的舉證。」從價值方面分析,蓋然性因果關系學說減輕了被害人的證明負擔,有利於社會弱者利益的保護。[7]
(五)相當因果關系說
所謂相當因果關系說,系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知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即有因果關系。馮·克里斯認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原因和結果之間才有因果關系:(1)它必須是損害的必要條件;(2)它必須在相當量方面增加損害的客觀可能性。由此可知,並非引起某個事件的每個條件都是原因,只有使這一事件在一般的情況下會導致某種結果發生的條件才是該結果的原因,才會承擔責任;如果該條件在一極其特殊的,或者極可能小的情況下導致了結果的發生,並且該條件是一種事物在一般進程中可以忽略不計的情況,則該條件不屬於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台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以行為時存在而可為條件的通常情事或特別情事中,於行為時依吾人知識經驗一般可得,而且其情事對於其結果,為不可或缺的條件,一般的有發生同種結果的可能,其條件與結果為有相當因果關系」。換言之,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要依行為時的一般社會經驗和知識水平作為判斷標准認為該行為有引起該損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在實際上該行為又確實引起了該損害結果,則該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關系。
大陸法系的相當因果關系說最早出現於19世紀末的德國,是大陸法系在侵權法因果關系認定中適用最廣泛的理論。作為大陸法系的通說,相當因果關系說因為有其存在合理性和研究價值,所以在其產生的一百多年裡不斷得到充實和完善。
其一,相當因果關系說將「條件判斷」和「相當性判斷」有機結合了起來。合理的確定了責任的范圍。相當因果關系的構造可分為「條件關系」和「相當性」兩個組成部分。其要求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首先確定造成該損害結果的條件,而後再藉助一般社會經驗對這些條件進行判斷,進而斷定造成該損害結果的原因,確定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從而避免了單純採取條件說所造成的因果循環,牽連范圍過寬,一概而論使每一個有牽連的加害人均承擔責任的責任范圍過寬現象的發生。
其二,相當因果關系說將「可能性」納入判斷因果關系中,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因為「可能性」判斷一般取決於社會上大多數人的經驗與見識,所以在依據相當因果關系說判斷某侵害行為是否為某損害後果的原因時,並不要求受害人對因果關系的證明達到精確和絕對的地步,只需證明該侵權行為依一般社會經驗極大的增加了損害的可能性即可。如此則極大地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突出表現在環境侵權案件中,在該類案件中一般採用「蓋然性」的方法確定原因和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例如,某化工廠污染了某居民區的水源。該居民區大部分居民喝了該水之後均呈現出不同輕重的中毒情況,則該居民區居民只需證明該化工廠侵權的「極大蓋然性」即可,而無須親自證明該蓋然性已經達到了確定性的程度。
雖然相當因果關系說已逐漸被大陸法系大多數學者所接受。但相當因果關系說亦有其固有的理論缺陷:
其一,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可能性理論易造成使用的差異性。由於因果關系說的可能性理論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行為人對極大增加損害結果的可能性理論並不能提出精確的認定標准,因此即使是在同一國家或同一地區,同樣適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其判決也有可能截然不同。另外,法官在裁案時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可能會出現法官因同情被害人而認定因果關系之存在,造成裁判不公現象的出現。
其二,相當因果關系說缺少必要的法律價值取向。美國著名的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認為「價值判斷在司法過程中會發揮最大限度的作用。價值判斷在法律制度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在於它們被整合進了作為判斷客觀淵源的憲法規定、法規以及其他種類的規范中。」由此可見,價值無論在司法實踐中起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相當因果關系說藉助數學及社會統計學理論對因果關系進行分析,毫無疑問是科學的。可是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畢竟是法律問題,而法律問題的解決就必須注意到公平和正義的價值取向,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對此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其三,相當因果關系說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並不能對社會中發生的所有的侵權案件判斷其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並且有些案件並不適宜採納相當因果關系說,如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侵權案件。
其四,相當因果關系說對所謂的因果關系「相當性」的判斷在理論上有混淆「過錯」判斷的嫌疑。相當因果關系說認為,所謂的相當性表現在,「凡是一般人所能預見到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條件關系,不論行為人是否能預見,都認為存在因果關系;凡是為一般人所不能預見但是行為人能預見的,也認為存在因果關系。」這實際上就是對當事人的「過錯」的判斷。一般人所能預見,而行為人卻沒有預見,此為行為人之「過失」;一般人不能預見,行為人預見了仍然追求損害結果的發生而為之,此為行為人之「故意」,只不過這種故意隱藏得更深,若無有力證據很難證明而已。相當因果關系說把本應當在過錯中進行的法律判斷搬到因果關系的認定中,並稱之為「相當性」的判斷,這種做法在理論上忽視了過錯在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中的地位。支持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學者們在討論因果關系的問題時,往往高估了因果關系認定在侵權責任認定中的作用,給人一種「相當因果關系的成立即等於侵權責任成立」的感覺,把過錯放在一邊,這種做法,誠不可取。
侵權責任法中因果關系認定問題的實質與解決
因果關系的認定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任何一種理論學說,無論其如何科學、如何合理,均無法解決所有侵權案件中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某一理論學說在此類侵權案件中具有應用價值,而在另一類型的侵權案件中則可能無法適用。所以,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問題主要是一個司法問題而不是一個立法問題。因此,如何在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侵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乃是擺在所有民法學者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但是,在構建侵權責任法因果關系認定規則時,應當堅持司法主義的邏輯進路。不宜在侵權責任法中將因果關系認定問題復雜化。而是應當將主要問題留待司法實踐中去解決.賦予法官在判斷因果關系時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權。
❹ 來經本人同意和知到,私自更改他人姓名字是否屬於侵權的行為
我認為這是典型的侵權行為。自己改自己的名字還要經過派出所經手呢,別人絕對無權隨意更改他人的名字。
❺ 法律上怎麼判定抄襲和雷同
判定抄襲有兩個標准:
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
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1、「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雷同指與他人的一樣;也指一些事物不該相同而相同。
拓展資料:
1、目前沒有法律對「抄襲」作出明確的定義,在實務中會引用國家版權局的「權司[1999]第6號」對抄襲行為的答復中的相關內容。
2、該答復中對「抄襲」的解釋:一、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
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
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
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
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
因此,更准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❻ 臨摹他人繪畫作品,並且出版,侵犯著作權嗎
如何保護原創者的合法權益
來小鵬:在權利產生階段,雖然我國的著作權採用自動取得的原則,即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但為更好地維護原創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原創者向有關部門進行著作權登記。這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在權利保護階段,原創者對於侵犯其私權利的行為,既可以採取自力救濟,即與侵權人私下和解的方式,也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通過公力救濟,即採取法律途徑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張偉君:著作權法保護美術作品原創者的合法權利,禁止對美術作品的非法復制以及臨摹。特別是要禁止那些賣假畫(贗品)以及抄襲剽竊原作的行為。但是,對於為了個人學習繪畫需要的臨摹,只要不公開發表和銷售,則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那些在合理借鑒基礎上創作新作品的行為,也不應該追究其法律責任。
祝斌:一旦遭受侵權,原創者要注意收集證據,根據侵權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維權策略,合理預算索賠額,並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侵權情況,提供線索,以有力地打擊大規模侵權行為。同時,行業協會要承擔公益性維權責任。
臨摹是否對原作者構成侵權
張偉君:臨摹畫不管是對原畫的精確復制還是對原畫的有所改變(但兩幅畫在視覺感受上沒有明顯區別),如果未經原畫作者授權,都可能構成侵權,出版機構也要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我們要區分臨摹(復制)和借鑒原畫的創意或風格而自己重新創作之間的區別。模仿或借鑒原畫的一些創意或者風格而重新創作出一幅在視覺感受上不同於原畫的新作品,這應該屬於合理借鑒的范疇,不應該被認為是侵權。事實上,相同題材的美術作品在畫面構圖上雷同的情形也是很常見的,不能一概認為這種情形就是侵權。
來小鵬:在我國著作權法中,臨摹不完全等同於復制。臨摹作品是對原作品的復制還是演繹,宜由司法部門根據臨摹作品的具體情況進行個案認定。如果臨摹作品為無獨創性的復製品,由於復製品上未表明原作品的作者身份,則該行為實質上涉嫌構成對原作品的剽竊,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可能會成為著作權侵權行為。而當臨摹作品有獨創性時,臨摹作品為自原畫作上產生的新作品,是原畫的演繹作品,臨摹人對該作品也享有著作權。但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臨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著作權時如出版發行該臨摹作品,未獲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且未標明原著作權人的身份,即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演繹權與署名權,可能會成為著作權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人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與出版社的出版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看作是共同侵權行為。只有著作權侵權行為,沒有出版行為,難以構成實質侵權;而沒有剽竊等侵權行為,就根本沒有出版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傅鋼:對於臨摹作品是否涉嫌侵權,還是應該遵循認定著作權侵權的公式:接觸+實質性相似。在此事件中,無論夏俊峰的兒子對幾米的作品是「臨」還是「摹」,肯定都是以幾米的作品作為前提的,侵權判斷中的「接觸」肯定是成立的。從網上公開的部分畫作來看,筆者認為的確與幾米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在其畫作公開出版的情況下認定侵權成立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也有網友認為,夏健強的作品與幾米的作品還是有不小的差別的,有自己獨立的個性,因此不構成侵權。這是對著作權侵權的誤讀。事實上「獨創性」是勞動成果構成作品的條件,但與判斷這種勞動成果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並無直接關系。一種勞動成果完全可以既構成演繹作品,也侵犯他人著作權。在被控侵權作品與原告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被控侵權的成果是否具有獨創性,不影響對侵權的認定,隻影響對所侵犯的專有權利的判斷:如果被控侵權作品有獨創性,應認定侵犯改編權等演繹權;如果被控侵權作品無獨創性,應認定侵犯復制權。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除了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之外,臨摹他人作品一般會對原作者構成侵權。當然,這也要排除那種臨摹水平過低導致的後作與原作差別「十萬八千里」或者僅僅解決了其創意而另行創作新作品的極端情形。
出版社在編輯、審校書稿時,有著嚴格的審查義務,如果其出版的圖書構成著作權侵權,出版社難辭其咎。實踐中幾乎所有的出版社在與作者或書商訂立的出版合同中都約定,作者或書商保證享有所出版圖書的著作權,如因圖書侵犯他人權利,出版社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這種約定僅能約束合同雙方,對提起侵權的權利人無約束力,出版社無法因此免責。
祝斌:每一個藝術家都有一個臨摹學習的過程。臨摹行為是否侵權,要看這行為是為學習等目的,還是為了盈利。其次,要看相似度。但目前,判斷是否相似還沒有量化的指標,在實踐中,一般認為兩幅作品相似度達到90%以上,可以認定為侵權。出版社出版侵權作品,必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❼ 行政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1.侵權主體。侵權主體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國家對哪些組織或個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要明確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主體范圍。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我國行政侵權賠償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主體包括法定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和授權的行政主體(授權組織)。工作人員包括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或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行政職權的個人。
2.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即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它是行政侵權賠償責任中的一個構成要件。只要是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都屆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它不僅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違法的事實行為。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侵權行為使被侵權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的實際損害。
人身損害包括:1)被侵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或剝奪;2)人的健康受到損害,導致傷、殘、病等;3)人的名譽、榮譽受到損害,導致精神痛苦等;4)人的生命權被非法剝奪,導致死亡。
財產損害包括:1)被侵權人的一定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喪失;2)財產的外部變形或數量減少,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3)財產的變質、破損,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4)可得利益的喪失,如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利息、利潤或其他收入等。
4.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被侵權人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與行政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內在聯系,即被侵權人的權益損害確實是由行政侵權行為造成的,或者說,行政侵權行為是使被侵權人權益損害必然發生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