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需要民政局蓋章嗎
⑴ 離婚協議書需要到民政局蓋章嗎
應在民政局工作人員監督下填寫 雙方簽名 簽名後即生效 民政局登記員在離婚協議書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章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
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並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
(二)查驗本規范第五十五條 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三)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⑵ 離婚協議書需要雙方簽字,要不要民政局蓋章呀謝謝!
如果協議離婚,雙方簽字將具有法律效力,無需辦理民事印章。如果雙方都想到民事取得離婚證,民事婚姻登記處的公章只包括在離婚證上。
協議不需要蓋章。
自願離婚程序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
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
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2)離婚協議需要民政局蓋章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⑶ 民政局離婚簽的離婚協議書可以要求民政局蓋公章嗎
在書寫符復合民政局制對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范:(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願達成;(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列印;(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3、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雙方當事人要准備三份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⑷ 離婚協議需要民政局蓋章嗎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版探視、配權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同時,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⑸ 離婚協議需要民政局蓋章才能生效嗎
離婚協議需要民政局蓋章才能生效,然後領了離婚證就結束婚姻關系了。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⑹ 自願離婚協議書需要民政局蓋章嗎
離婚協議書上不蓋民政局公章,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
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並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
(二)查驗本規范第五十五條 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三)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登記完成後,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⑺ 離婚協議書上面民政局蓋章嗎蓋的是什麼章
離婚協議書一般是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做出的約定,約束的是離婚雙方,只要離婚雙方簽字即可,無需民政局蓋章。就接觸婚姻關系的問題,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的話,是以民政局出具的離婚證為正式文件。
⑻ 離婚協議書必須要有民政局的章嗎
協義離婚,雙方簽名就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到民政蓋章。
如果雙方想到民內政拿離婚證,在離容婚證上才蓋民政婚姻登記處的公章。協議書不用蓋章。
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協議。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該協議並沒有生效,只是在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該協議才有法律效力。但這種效力也是有限的,即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那麼守約方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合同權利,而不能直接根據離婚協議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至於是否辦理公證,並非十分必要。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
一份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取決於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與是否公證沒有必然的聯系。
⑼ 離婚協議一定要民政局蓋章嗎
協義離婚,雙方簽名就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到民政蓋章。
如果雙方想到民版政拿離婚權證,在離婚證上才蓋民政婚姻登記處的公章。協議書不用蓋章。
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協議。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該協議並沒有生效,只是在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該協議才有法律效力。但這種效力也是有限的,即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那麼守約方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合同權利,而不能直接根據離婚協議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至於是否辦理公證,並非十分必要。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
一份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取決於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與是否公證沒有必然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