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訴和侵權之訴
「一事」之「事」,我認為應作為「事實」講。
你前面的例子內容講的好像不太清楚。因此舉最簡單的一個例子,說明你問的問題:
市民坐公交車,買票上車到站下車。這樣某市民甲上車交錢買票,與公交公司是合同關系。途中,因為司機駕駛不當,致使甲嚴重摔傷,造成損失。
根據《合同法》規定,甲可以選擇按照《合同法》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其經濟損失。違反什麼約,就是安全運送之約,造成何種損失,即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等等。
同樣,甲可以選擇按照《民法通則》規定,以公交公司侵害其人身權,造成損失為由起訴。要求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等。因為其違約行為造成了甲的身體傷害,侵害其身體健康權。
「事」即是甲乘車被撞傷這一「事實」。因此,乘客甲不能就其乘車受傷造成損害的事實,既要求公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又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提起兩個訴訟。但是,兩相比較,選擇何種之訴,對於當事人來講是有差異的。
比如:1、合同具有相對性,如果提起合同違約之訴,就不能再起訴他人,比如與公交車相撞的其他車主,而侵權之訴則可以,因為對方有過錯;2、舉證責任不同,因為合同之訴只要合同相對方違約,即便是因為第三方原因,只要舉出對方違約情事,就可要求其承擔責任;侵權不同,侵權之訴需要舉證損害事實存在,對方過錯,過錯與侵權之間的因果關系(特殊侵權除外);3、可選擇的責任不同,違約不可訴精神撫慰金,僅限於實際損失;侵權則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即撫慰金;4、合同之訴,具有無因性,不考慮過錯對於賠償的折抵,而侵權之訴,對方過錯,可以減輕另一方的責任,按照過錯大小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可選擇之訴的主動權,在於受損害方,這樣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據,使受侵害的權利獲得最大的維護。
附參考: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⑵ 民事訴訟中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可以出現在一起案件中嗎
民事訴訟中抄,民事糾紛的基礎事實可以產生不同性質的請求權,從而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也就是一起案件里同時涉及合同法與侵權責任法的請求。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發生請求權競合的,當事人起訴時只能選擇一種請求權進行訴訟,在法院開庭之前還可以進行變更。但選擇一種請求權,則意味著另一種請求權的放棄。
⑶ 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競合怎樣處理
在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競合後,擇一而行使,則另一請求權隨即消滅。
你所有疑問的答案都在這一句話里了的
⑷ 合同糾紛是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
侵權之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訴權選擇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責任競合案件時,就應依當事人的權利選擇而決定應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恰恰在這方面出現了較多問題。
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理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卻是侵權訴請;而法院在審理時並未要求當事人進行權利選擇,徑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違約之訴的理由,賠償范圍上卻採取了侵權行為的賠償標准,造成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與執法尺度的不一。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
其構成要件有四: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
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
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或者特別法上的規定應負責任的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於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公平責任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而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領域;
二、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沒有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
三、損害須是比較嚴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在社會公眾觀念上認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對於損害的發生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對於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說,簡單了許多。
違約行為的主要類型有兩種,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⑸ 原告提起的侵權之訴中,涉及到合同效力,可否就合同效力進行審查
法庭應當審查的。
⑹ 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是合同的違約責任糾紛還是侵權之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訴權選擇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責任競合案件時,就應依當事人的權利選擇而決定應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恰恰在這方面出現了較多問題。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理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卻是侵權訴請;而法院在審理時並未要求當事人進行權利選擇,徑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違約之訴的理由,賠償范圍上卻採取了侵權行為的賠償標准,造成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與執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試之從侵權賠償之訴與違約賠償之訴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與賠償范圍等角度加以說明二者的不同之處,以期對大家有所裨益。 一、二者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上的區別 民事侵權行為多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一、損害事實的存在;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或者特別法上的規定應負責任的侵權行為。例如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因高度危險作業、地面施工、建築物等物件、飼養的動物等引起的侵權行為等。 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於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依照公平責任的目的來說,公平責任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而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領域;二、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沒有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三、損害須是比較嚴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在社會公眾觀念上認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四、對於損害的發生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對於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說,簡單了許多。違約行為的主要類型有兩種,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合同法》第107條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確立為嚴格責任,改變了《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將違約責任規定為過錯責任的做法。依據該規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單一的,即只要客觀上有違約行為,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錯。 但是,這畢竟是在《合同法》總則部分作出的原則性規定,對於在分則部分各個有名合同的具體規定中,對違約行為的歸責原則並未完全堅持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如在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承運人有過錯的,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又如在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對保管物、倉儲物的賠償責任,同樣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二者在賠償范圍賠償項目上的區別 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是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其中以賠償損失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 在侵權法理論中,賠償財產損失一直是堅持「填平」原則,即應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現有的、實際發生的損害(也當然包括發生的合理費用)為限。此類財產損失大可分為兩類:一、財產應該增加的而沒有增加,即積極損失;財產不應減少的而予以減少,即消極損失。人身損害賠償相對於財產損害來說,則要復雜和完備得多。 人身損害賠償,按照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賠償的項目因造成損害後果的不同,可分為三大類:一,造成受害人一般傷害的,侵權人應賠償醫療費、住院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二、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除賠償第一大類外,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用具費、殘疾賠償金等;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賠償第一大類外,還應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需要說明的是,隨著近年來精神損害賠償研究的逐漸深入,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及標准已經基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8日公布了《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三種形式:造成受害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在財產損害賠償部分,應該說比侵權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要大。除了對於財產的直接損失,應予全部賠償外,對於財產的間接損失,我國《合同法》採取了可預見性限制原則。它既大大加強了對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力度,又防止這種間接損失的賠償范圍不能隨意擴大,採取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損失為限。因此間接利益的損失,包括債權預期的全部數額以及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損失,造成其他財產利益損失等等,均有可能得到賠償。 至於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它的賠償范圍是否與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一樣呢?從立法的本意以及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也好,財產損害賠償也罷,它的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因「違反約定」而賠償,因此法律規定違約賠償可以以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形式出現。在人身損害賠償的諸多項目中,精神損害賠償是被排除在外的。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是象徵性的補償、撫慰性質,既談不上實際損失之說,更談不上事先約定,它完全是從侵權行為的賠償范圍演化邇來。 通過以上的比較可以看出,違約賠償之訴與侵權賠償之訴在歸責原則、要件構成與賠償范圍上存在著諸多差異。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應嚴格把握二者的適用標准,真正作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需要慎重選擇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均屬違法行為,均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比較明顯的。二者在歸責原則、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分配、免責條件、賠償項目、訴訟管轄等許多方面有較大區別。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在這里,法律經賦予了受損害方選擇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的權利,具體選擇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要綜合各種因素、權衡利弊之後做出有利的選擇。下面試舉兩例說明如何正確地選擇訴訟請求。 案例1:甲乘坐乙的運營車輛,乙不慎將車開入路邊溝中,造成甲受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乙負全部責任。甲如何選擇案由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種情況,不妨選擇侵權之訴,因為侵權之訴的賠償項目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選擇違約之訴,無法得到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例2: 甲乘坐乙的運營車輛,乙的車輛與丙的農用車相撞,造成甲受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乙、丙負同等責任。乙有賠償能力,丙賠償能力有限。甲如何選擇案由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正確的做法是選擇違約之訴!雖然選擇違約之訴,無法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選擇乙有賠償能力,選擇違約之訴,可以保證判決得到實際履行。如果選擇侵權之訴,雖然可以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這種情況屬於屬於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有爭議,許多法院按照按份責任來處理,在選擇侵權之訴的情況下,不出意外,即使不起訴丙,乙也一定會申請追加丙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如果判決乙、丙各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那麼將導致其中一半賠償無法得到實際履行的結果。 訴訟有許多技巧,法律更是賦予了當事人很多的選擇,在遇見法律問題時,最好的做法是聽取專業人員的建議或直接聘請專業人士代理。比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准上有許多文章可做,切不可誤以為只要看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能應付。
⑺ 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競合怎樣處理
您好,兩者競合的,只能根據兩種方式的特點來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一種進行訴訟。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不能在一起訴訟中同時適用,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事先也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出現侵權責任競合的究竟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行使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請求權,應當按照請求權人有利於自己了利益的選擇為之。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對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受到侵害。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也允許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產品製造人提起侵權之訴。這說明了合同之外的當事人,向合同的參加者提起訴訟,只能提起侵權之訴而不能提起違約之訴。
⑻ 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可以合並起訴嗎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不能在一起訴訟中同時適用,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事先也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出現侵權責任競合的究竟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行使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請求權,應當按照請求權人有利於自己了利益的選擇為之。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對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受到侵害。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也允許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產品製造人提起侵權之訴。這說明了合同之外的當事人,向合同的參加者提起訴訟,只能提起侵權之訴而不能提起違約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