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① 員工自行提出辭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應怎麼寫
某某於什麼時間入職,就職什麼崗位。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因職工本人原因於什麼時間版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權什麼時間結算,雙方是否有其他補償金或者違約金要支付
最後單位蓋章、簽日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怎麼寫
關於與________同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________同志,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
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
條____款,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與________同志________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的注意事項:
第一、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注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或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
(2)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單方解除即亨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③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可以在勞動合同法中總結出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有本質的區別,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而離職證明僅僅是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書面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往往是雙方協商的結果;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發起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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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離職證明的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④ 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暫停社保
員工可以按照自離的方式就職,新單位可以在網上增減員為員工購買社保。
暫停內社會保容險並不一定意味著終止勞動合同。 暫停付款可能有很多原因,例如銀行未能在當月扣除付款。 員工可以要求原僱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單位都給停了社保了,當然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沒解除,你可要求原單位繼續為你繳社保。
(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擴展閱讀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至終止前期間內,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出現時,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或雙方提出,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反之則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而社會保險處於停保狀態,並非法定終止或解除條件。
2、社會保險關系處於停保狀態,意味著社會保險關系的終止,而非勞動關系的終止或解除,二者存在區別,不能簡單認定。勞動者若認為用人單位的停保行為給自身造成了損失,應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若認定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充分。
⑤ 關於《離職證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問題,哪位大俠
1.本質沒有差別,最好拿後者; 2.蓋公司章就行; 3、前者是主動辭職,後者是合同期滿或者僱主辭退。那個文本上勞動保障局之類的網站就有的下載了。合同解除文本。 不是同一回事的,辭職時,單位肯定要和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領導要簽字,不一定要法人代表簽字,但必需經過人力資源部領導簽字;《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有區別:前者是你犯錯被開除或犯罪等較嚴重的情節下使用,後者是你離職或意外殉職或退休等情況下而終止的 1.兩者不是一回事,一般再就業時新單位會問你要這兩樣東西,只有有這兩樣東西新單位才能給你辦理錄用手續; 2.證明上需要有公司的蓋章和經辦人的簽名,這個經辦人一般可以是人事主管或者是給你辦理離職手續的辦事員,不需要大領導的簽字; 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代表你的合同未到期,你本人或者是單位提出「中止」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如果是你提出解除,你是拿不到補償金和失業金的,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是可以拿到補償金和失業金的,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代表你和公司簽訂的合同已經到期,不再續簽,這種情況你是可以拿到補償金和失業金的。 1.《離職證明》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不是一回事。 勞動法律法規中對於《離職證明》並無規定,用工手續上也不用其作為必備要件的,可以不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必須要求單位出具,以後辦理失業和重新就業都需要。在你重新就業後,新單位為了避免你和原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系,會要求你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此外,失業後辦理失業或者就業登記、新單位為你辦理用工備案等都需要使用你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需要單位填寫並蓋章、職工本人簽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一式三分,單位留存一份,你自己領取一份,另外一份裝進你個人檔案備查。 3.合同期間屆滿的,叫做合同終止;合同期限未滿的,叫做解除勞動關系。 解除和終止會影響你是否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和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一般來說,本人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和失業金待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合同期滿因用人單位原因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相應過失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離職」是在解放初期適用的一種解除勞動關系的辦法,當時離職的要支付「離職費」的,現在不再適用離職了。「解除」是勞動合同未期滿;「終止」是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當地勞動部門有賣的,買一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