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公證管轄
即購買過程是有公證員參與證明的,比如帶上公證員一起去商場買侵權產品,在公證員見證下向侵權廠家下單等等,以便於在訴訟中認定相關證據的有效性。
我國公證法第36條規定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㈡ 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去公證購買取證
專利侵權案件適用普通民事侵權案件的基本構成要件,即行為具有違法性,產生損害後果,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具有過錯。同時,專利侵權案件還具有其特殊性,這在雙方當事人提交各自的證據時尤為值得注意。 原告的舉證和證明 一、權利證據 1、原告主體資格證明,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企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 2、專利權證書,證明專利權授權時的權屬狀況。 3、專利登記薄副本,一定意義上說,專利登記薄副本是比專利證書更為重要的證據,因為專利證書記載的是專利授權時的權屬狀況,在授權之後,專利的權屬狀況可能會發生改變,如專利權轉讓,專利被宣告無效等,這些內容在專利證書上並不能反映出來,但卻會在專利登記薄副本上記載。在訴訟中,這項證據往往被當事人或代理人忽視。 4、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不同的專利公告文本也是不一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為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外觀設計的為公告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專利公告文本能夠明確地反映專利保護的范圍,對於侵權事實有直接的證明力。 5、專利年費收據,能夠證明專利持續有效。其實這一證據在提供了前述的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情況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為在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最底行會註明「該專利年費已繳納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實務中專利權人提供專利年費收據的證明目的在於說明專利已繳納年費,專利持續有效。但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的繳費實務中,即使專利已被宣告無效,或因沒繳納年費而導致專利權終止後,繳納專利費也是可以進行的,從而取得專利年費收據。因此通過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時甚至是錯誤的。如此以來,前述的專利登記薄副本就顯得極其重要了。筆者認為之所以在實務中出現用專利年費收據來證明專利持續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的影響,該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這里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是專利真實有效的文件之一,卻並未提及專利登記薄副本,不能不說是一個瑕疵。 6、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提起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訴訟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因此在該司法解釋出台後,不少法院在原告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時,若沒有提供實用新型的檢索報告,法院拒絕受理。但此種做法明顯的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隨後最高法院在答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中明確表示,出具實用新型的檢索報告並不是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條件。但若不提供檢索報告,被告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如無其他可以不終止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該中止訴訟。因此原告在起訴時最好提供實用新型專利的檢索報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審理。 二、侵權證據 1、書證,通常是公證書,專利權人通過市場調查,發現了侵權行為後,通常會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對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及購得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或對侵權現場(如許諾銷售)或對侵權產品的安裝地進行勘查公證,取得公證書,從而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在公證取證的過程中,專利權人最好主動向銷售者索取產品宣傳冊、銷售侵權產品人員的名片、購貨發票或收據,以進一步的明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同時專利權人可要求公證機關對前述資料的來源和真實性作出說明,一並記載在公證書中。另外順便提及一下,在選擇公證機關時,也應有所考慮,如在省會城市,可以選擇省公證處,而不要選擇區公證處,一則可能區公證區缺乏經驗,二則可能區公證處出於地方保護或者擔心受到打擊報復,而以各種理由推託。此外在選擇公證處時還要注意《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而公證執業區域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以及當地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劃定的公證機構受理公證業務的地域范圍。因此,在選擇公證處時,要注意其管轄范圍和執業區域的雙重限定,以免申請不予受理,或錯誤受理後導致公證書的程序瑕疵。 2、物證,專利權人從市場上購得的侵權產品。購得的侵權產品應由公證人員封存,並拍照。在提交給法院之前,原告應確保封條完好無損,否則被告將可能在質證時提出異議,對侵權產品不予認可。如上所提,物證的取得過程是經過公證的,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與公證員一起,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到侵權人處購買侵權產品,然後封存。在公證書中,會對這一過程進行說明,但是,很多公證書沒有對封存產品進行詳細說明。舉一個案例說明,筆者經辦一起商標侵權案件,作為被告(銷售者)的代理人,筆者發現原告當庭提交的經公證處封存的侵權產品的型號、規格在公證書中並沒有提及,封存的袋子雖然密閉無損,但是上面沒有編號等註明其與公證書的一致性。而原告是針對大量的銷售者進行公證取證和訴訟的,這就無法絕對排除該封存的物證非本案被告所售的可能性。經過法庭質證和辯論,法官亦贊同這一意見。 三、損失證據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現在司法實務中,少有原告提供直接或間接損失的證據,主要原因是此類證據舉證難度較大,舉證成本較高。目前,有大量的專利權人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約定的許可使用費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但是有些專利權企業雖然會和其業務單位簽訂名義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也會辦理相應的備案手續以及專利許可使用費的付款和繳稅憑證,但被許可方實際並未生產專利產品。在此種情形下,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嚴格來講不應作為賠償的參照依據。對此,被告雖然可以提出抗辯,但是鑒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力較強,法律對此又有明確規定,因此,法官一般是會予以採信的。 2、財務審計報告。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侵權賠償的數額確定除參照前述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外,還有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賠償。在原告主張以自己所受到到的損失作為賠償數額的依據時,應提供自己單位產品獲利情況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或者被告製造的侵權產品的數量,兩者相乘之積就是原告的損失數額的依據;在原告主張以被告的獲利作為賠償的依據時,原告通常要申請法院保全被告的財務會計賬冊,經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後,以審計結論確定被告的侵權獲利情況,從而明確被告賠償的依據。最後在法定賠償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證明被告侵權情節及專利產品市場價值的輔助證據,作為法院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的參照因素,比如被告與第三方簽訂的相關合同,被告在其網站等宣傳材料上關於侵權產品的標價等等。 被告的質證和舉證 被告在收到專利侵權訴訟的應訴通知書後,不宜盲目地與原告協商和解,而應全面分析原告提供的證據,並根據抗辯主張,收集組織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實務中被告的抗辯主張有多種,針對上文原告的各項權利要求,被告就有如下不同的抗辯主張。 一、權利瑕疵抗辯 被告提出權利抗辯時,通常是對原告的主體資格、專利權的權屬、專利權的效力等方面進行抗辯。 專利侵權訴訟通常是由專利權人自己發起訴訟的,但在一些專利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由被許可人提起訴訟。在此種情形下被告應首先審查許可使用的方式,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而普通許可和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沒有得到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都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這就涉及到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了。 有些原專利權人在專利權已轉讓給他人後,仍以專利權人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對此被告可以提供該專利的登記薄副本,以證明該專利權已發生轉移,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從而要求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還有一種情況是,專利權可能已終止,但原告卻出於競爭策略的考慮,對被告提起侵權訴訟。此種情況下,被告提供專利登記薄副本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授權專利的登記薄副本。因此被告提供專利登記薄副本沒有任何法律或實務障礙,只要繳納必要的費用即可。 更特殊的一種情況是,專利權人對專利申請至專利公告授權日期間的製造銷售相同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提起訴訟。而根據法律規定,在此期間的製造或銷售行為是不構成專利侵權的,因此作為銷售者或製造者的被告也可以此提出抗辯。 二、不侵權抗辯 侵權判定的基本原則是全面覆蓋原則,被告抗辯不侵權的,應證明侵權產品缺少了權利要求中的必要的技術特徵,或者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徵在實質上不同也不構成等同。對此,被告只需根據原告提供的專利權利要求與侵權產品進行比較,就可得出結論,在必要情況下,也可以申請鑒定。 但若被告主張不侵權的理由是產品是他人假冒被告生產的,在此種情形下,法院應該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呢?是由原告舉證產品確實是被告生產的呢,還是由被告舉證產品不是自己生產的呢?筆者認為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首先證明被告實施侵權行為是原告訴訟的核心要件,另外,就舉證原則來說,證明作為要比證明不作為容易些。 第三種情形是被告以禁止反悔原則主張不侵權。為了證明原告反悔,被告應舉證原告在專利申請或無效過程中,向國家知識產權據或專利復審委員會的作出的意見陳述書或其他專利相關的文件中對其專利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作出了某種限縮性的解釋。但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卻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對被告的侵權行為作出認定,視圖擴大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這樣作對被告不利,對社會公眾也不利,且不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是為專利司法所不準的。為此被告應詳細的了解專利所有文檔。跟前述專利登記薄副本一樣,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請求復制專利文檔。因此專利被告在收到被告的訴狀後,首先要做的就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制涉案專利文檔。 三、公知技術(設計)抗辯 所謂公知技術(設計),是指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設計)。為此被告應提供與侵權產品採用的技術方案相同或等同記載公知技術的出版物,或有確切來源、銷售或使用時間的產品實物及有關的輔助憑證,如產品說明書、產品圖冊、銷售發票以及證人證言等。有的被告在得知被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後,首先做的工作就是尋找上述證據,以證明原告的專利權不具有新穎性,以宣告專利權無效。這點主要運用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訴訟中,因為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相對比較容易,專利局受理後不進行實質審查,這就使得「有效」的專利存在「無效」的風險。 四、先用權抗辯 先用權雖然不會導致原告的專利權失效,但卻是法律明確的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實務中不少被告會選擇使用先用權進行抗辯,但成功者卻寥寥,這主要是因為證據不足。通常情況下被告應提供以下證據: 1、在原告專利申請日之前的設計圖紙和工藝文件; 2、在原告專利申請日之前已購置的設備數量及產能的資料。 五、合同抗辯 有這樣一個案例:專利權人與他人簽訂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但合同簽訂後不久,專利權人又與另一人再次簽訂許可實施合同。被蒙在鼓裡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隨後發現了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的產品流入市場,遂對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提起侵權訴訟,此時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拿出普通許可實施合同抗辯,原告無奈只好撤訴,退而向專利權人提起違約之訴。此案例就是典型的合同抗辯成功的例子。 另外一種情形是被告實施的與原告專利相同或等同的技術方案是從他人處獲得許可的,在此種情形下,被告應向法庭提供許可合同。此證據雖然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權責任,但被告可申請追加轉讓人作為被告,以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避免直接承擔全部侵權責任。這也是一種訴訟技巧,在無法避免承擔責任的時候,盡量少得承擔,即部分免責。 六、侵權獲利低於原告請求賠償金額的抗辯 原告在提起侵權訴訟時,較多的依據專利許可使用費作為侵權賠償數額的依據或者以法定賠償50萬元的上限作為賠償的依據。而後者,因為有法律的規定,很多原告索性直接按照50萬元的上限提起訴訟。若被告的侵權成立,但獲利明顯低於原告的主張時,被告可以以自己侵權獲利的數額對原告提出的過高的賠償數額進行抗辯。為此被告應提供有公信力的財務審計報告,證明自己的獲利狀況。同時也可提供其他輔助證據,如公司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成立日期至發生侵權行為之間的時間較短等證據,以進一步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 七、合法來源抗辯 根據專利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為生產經營的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此條為被告提供了較好的法定抗辯根據,被告應充分利用。為此被告應提供確切的合法來源的證據,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發票、運輸單據以及其他證明交易合法成立的所有證據,同時被告可提供其他相關證據,如封存的樣品,產品的圖片等,以免被告在前述證據的關聯性方面提出異議。當然,這是針對比較正規的被告公司而言。實務中有一些個體經營者,由於管理問題,通常無法提供上述詳盡的證據,那就面臨著因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而承擔賠償責任的不利後果。
㈢ 忠誠和隱私,公證處侵權了嗎
公證具有三種法律效力。
一、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證明的內容專具有特殊的屬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證明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無須審查則應被采證。
二、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具體說,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進行公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大體包括以下三種情況:根據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某些法律行為非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按照國際慣例、國際條約和雙邊協定,法律行為非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三、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持該債權文書公證書為執行依據,不經過審判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也可大大減輕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工作負擔,並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㈣ 公證購買地可以作為侵權行為地嗎
侵權行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所在地。一般來說,在公證購買地是可以作為侵權行為地的,比如說商標侵權。
㈤ 怎麼為網路侵權證據作公證
可以做 保全證據公證;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保全證據公證可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現狀保全證據公證、房屋拆遷保全證據公證、建築功能/規劃變更公告保全證據公證、房屋交易事實保全證據公證、隱名購物保全證據公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保全證據公證、電話錄音保全證據公證、手機簡訊/電子郵件保全證據公證、網頁內容保全證據公證、文書材料保全證據公證、郵寄送達行為保全證據公證等,
公證機構保全的證據,既包括傳統意義上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也包括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證據保全,房地產證據保全和網路證據保全等。另外,保全證據公證是一項非訴訟活動,適用范圍極為廣泛,無論是非訴訟領域,還是訴訟領域;無論是訴前還是訴訟過程中,都可以發揮保全證據公證的作用,能為人民法院和行政機構及時解決糾紛和訴訟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
保全證據公證申辦所需資料:
1、當事人的基本身份情況(個人需提交身份證明,企業法人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親自提出申請的提交原件,介紹信或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親自提出申請的無需介紹信,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現場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及相關職務證明等);
2、證明當事人與所保全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材料,如合同、訴訟材料等。
㈥ 專利被侵權,公證取證應注意什麼
專利出現侵權後,一般有三種解決途徑。但是不管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途徑,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專利侵權的證據。只有做好了這一步的工作,後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動權,否則,後面的工作無法開展。解決專利侵權時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
1、專利權屬證據。證明原告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權。
2、侵權存在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徵對比材料等證據。
3、賠償金額證據。證明其提出的賠償金額有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上述賠償數額可以包括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證據收集好之後,可以根據自己的情形選擇如下侵權解決方式:
1、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這在我國專利法中並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侵權警告信的寫法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口氣可以強硬,也可以緩和。一般應寫明以下內容:(1)專利權人的專利號,專利的主要權項內容;(2)對方的產品或方法侵害了該專利權,希望中止或禁止對方製造、銷售和使用的行為;(3)希望對方於何時就此作出答復;(4)如果對方不作答復,專利權人可能採取的措施。
2、行政裁決或協調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採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後作出行政處罰。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於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後,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同時有權申請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為保證經濟賠償的切實執行,專利權人在起訴的同時,可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保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選擇起訴的法院可以有:
(1)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a.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b.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c.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d.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e.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專利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做上述工作如果自己沒有經驗或能力,建議最好委託律師等專業人員代為處理,否則,也容易處於被動。因為處理專利侵權畢竟是專業性和程序性很強的
㈦ 網站侵權怎麼做公證或證據保存
證據保存可以由無利害關系二人以上作見證,也可以做公證。相比而言,公證的效專力高於見證屬,用於訴訟時勝訴的幾率更大些。建議到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公證為佳。
辦理網站侵權的證據保全公證,應在公證處由公證員按如下保全程序操作計算機:
1打開屏幕錄像軟體,開始錄制電腦屏幕上顯示的內容;
2打開IE,通過網路等搜索網站進入要保全的網頁瀏覽並保存網站侵權的相關證據;
3在保全網頁內容過程中,應將網頁頁面內容進行保存,或保存聊天軟體下的聊天記錄;
4保全完畢後,應即時將保存內容列印,並將保存內容刻入光碟等數據保存媒介;
5對證據保全的全過程製作工作記錄。包括上網方式
、電腦型號、操作人員、保全開始時間、文件下載時間、內容列印時間、保全活動活動結束時間、光碟刻錄時間、光碟刻錄份數等內容。在辦理過程如遇到停電、網路信號中斷、下載過程中斷等情況,也應如實在工作記錄中記載。
辦理網站侵權應由被侵權人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向公證處提供侵權的事實及依據。
㈧ 侵權公證是什麼意思
網路證據實質上即為電子證據,它是以數字的形式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它具有易被刪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夠被無限復制性的特點。在知識產權網路侵權案件中,網路證據是通過公證機構保全固定的。由於法律對網路證據保全公證沒有具體的規定,司法實踐中,網路證據保全公證存在著種種瑕疵,影響了公證文書的證明力。本文作者結合審判實踐,對網路證據公證保全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求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完善網路證據保全公證。
網路證據保全公證應避免選擇與當事人有關聯的地點、電腦、操作人進行網路操作。網路證據保全公證最好選擇在公共地點,電腦最好用公證機構提供的電腦,上網操作人應選擇與當事人無關聯的人或者公證機構指定的專家進行上網操作。
根據網路證據的特點制定相應的網路證據保全公證的操作程序。網路證據保全公證應對公證的程序進行規范,如計算機的選擇、操作人的選擇、開機前的檢查、硬碟的格式化處理、上網的過程、證據下載的過程等要有具體的規定。
建立網路證據保全公證專家庫。
㈨ 遭遇商標網路侵權應如何做好證據保全公證
商標網路侵權的類型及特點,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三個方面進行簡要梳理:
一、公證保全證據的合法性方面
1.申請公證的申請人須與公證事項具有利害關系是申請人申辦保全證據公證的前提條件。在實踐中申請商標網路侵權公證的當事人一般為商標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商標權利人無疑與申請公證的事項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代理人如果已經得到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授權,那麼其代表權利人申請的公證也同樣具有利害關系。
2.互聯網具有延展性和跨地域性,任何一地的公證機構都可以通過互聯網發現商標侵權行為,但能發現侵權行為的公證機構並非都享有公證的管轄權。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即商標權利人可向其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在實踐中,綜合考慮取證便捷、成本、保密等因素,建議首選申請人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網路證據保全公證。
二、公證保全證據的真實性方面
1.為避免使用個人電腦或網路時因緩存、存儲等因素可能引起的公證證據真實性存疑的問題。在辦理證據保全公證時,應盡可能選擇到公證機構並使用公證機構的電腦進行操作。操作前應先由公證員對網路的連接情況及計算機存儲設備進行確認檢查。公證書中應體現此次公證的時間、地點、操作人員、操作過程、操作文件、網路連接、存儲設備清潔度、連接過程等關鍵問題的描述。
2.針對不同類型的電子證據,應選擇適當的證據保存方式。對於一般的網頁頁面和圖片,建議採取實時列印的方式進行證據保存。如列印效果不佳,也可同時請公證員將網頁頁面和圖片另存為電子格式拷貝至光碟中保存;對於網頁中嵌有FLASH或其他網頁插件的頁面(列印無法正常顯示),建議採取先截屏再列印的方式進行證據保存;對於APP、軟體或游戲類等程序文件和多媒體文件建議將相關程序數據拷貝至U盤或光碟中進行證據保存。電子證據的存儲介質應進行封存並粘貼至公證書中。
三、公證保全證據的關聯性方面
1.針對侵權主體信息,需要公證的內容主要包括侵權主頁、侵權主體名稱、單位簡介、經營規模、聯系方式、聯系人、電子郵件等;涉及電子商務平台的,還需將侵權主體的注冊賬號、ID、QQ、旺旺、微信及電子商務平台所公示的主體信息等一並公證。
2.針對侵權客體信息,需要公證的內容主要包括商標侵權頁面、侵權產品規格、種類、型號、包裝、售價等以及其他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宣傳等;涉及搜索引擎競價排名侵權的,還應對侵權網頁源代碼公證;涉及網路銷售商標侵權產品的,除對網路購買的線上交易流程(詢價、洽談、下單、支付)進行公證,還要對線下的提貨、確收的流程公證,以保證網路購買交易證據鏈的完整性。
3.針對侵權賠償信息,需要公證的內容主要包括侵權主體的注冊資本、年產量、銷售額、侵權產品的銷量、銷售時間及銷售區域等;涉及軟體、App、手機游戲名稱或游戲元素引發的商標侵權案件還應對其宣傳、價格、點擊率、下載量、游戲內消費、用戶評價等信息進行公證。盡管其中公司規模、產量、銷售額、用戶評價等存在一定誇大宣傳和刷單的情況,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會打折扣,但對於確定賠償數額仍有一定積極參考意義。
㈩ 網站侵權怎麼做公證或證據保存
互聯網侵權的取證手段有:
1、用攝像機錄制網頁,滾動錄制。
2、到公證處對侵權的網頁進行公證,出具公證書。
3、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律師見證,出具見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