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
1. 合同解釋的原則是什麼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抄是: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一,區別:
合同或者協議,在實際使用中或訴訟中,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雖然有的學者專門著書立說,談這方面的東西,但是,就我們普通人以及企業來講,不必在意這方面的問題,兩者都可以大膽使用,並不存在什麼問題。
事實上即使我們的合同(或協議)上並沒有冠以「某某合同(或協議)」的字樣,但是內容完整、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約定明確,那麼這份東西也仍然屬於合同,相反的,即使名字叫合同,卻不具有合同所必須的內容,也不會發生合同關系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審核或起草:
起草合同,最好是由律師完成,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關,憑借專業的知識、經驗、法律觀念,可以促使當事人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的當事人不重視法律專業人員在合同的起草和審核中的作用,認為看過合同法或讀過一些有簽訂合同方面的書,或者認為以前簽過多少合同都沒有出過問題,就忽略了律師審核的重要性。
法律畢竟是一門科學,有它自身的規律性的東西需要一定程度上的研究才能真正掌握。讀懂了「法律的文字」,並不等於掌握了「法律本身」,沒有出問題不等於沒有問題,沒有「陷阱的合同」並不等於一份好的合同。
往往一份約定不明確、內容不合法,或沒有成立或不能生效的合同,可能造成當事人巨大的損失。
3. 合同的定義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
(3)合同的擴展閱讀:
合同自由:
所謂合同自由,又稱契約自由,是指當事人有依合同負擔義務並受強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只要不違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個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這種自由被概括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則。
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自由地決定對方當事人,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形式。
也就是說,合同自由的范圍包括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對方當事人的自由、合同內容決定的自由及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四個方面,其核心和實質是由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已經成立
2、合同具有違法性
3、合同沒有約束力
4、合同自始無效。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 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
4. 合同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內將自己的意志容強加給另一方。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合同的作用是什麼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合同的作用: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規范有效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
按你說的情況,3年內,你辭職要和廠長負責人協商,必須要廠子同意你提前辭職,你才能辭職;3年內,如果你犯了嚴重的事情,廠子有權開除你。
6. 合同的分類
債權轉讓合同、債務轉移合同、買賣合同、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拍賣合同等。
1、債權轉讓合同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
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2、債務轉移合同
債務轉移合同是指經債權人同意,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協議。
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同意的;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第三人、債務人及債權人三方共同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3、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4、招標投標買賣合同
招標投標買賣,是指由招標人向數人或公眾發出招標通知或招標公告,在諸多投標中選擇自己最滿意的投標人並與之訂立買賣合同的方式。
5、拍賣合同
依我國《拍賣法》第三條的規定,所謂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統稱拍賣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