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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和采購合同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1-20 01:47:27

㈠ 產品購銷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

購銷合同也是買賣合同的一種,有下面這些區別

一般而言,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如一方的義務是按對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對方的義務是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而又無法律特別規定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等)的,則屬承攬合同的范疇。否則,不屬於承攬合同的范疇。
具體而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關鍵在於: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的合同,而購銷合同也(是買賣合同)則是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一定的行為,而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都是一定的物。
具體而言,二者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買賣合同的標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現代社會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攬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標的物則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無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轉移。而買賣合同則必須要轉移物的所有權。在承攬合同中,如涉及到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如承攬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況下),這只是合同的從屬義務;而在買賣合同中卻是最基本的義務。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時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絕對不存在,只能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方可能存在。
3.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親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既可以自己生產標的物,也可以從他人處購買,或者將生產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當事人並不關心標的物的特定性。
4.在買賣合同中,買方以賣方僅得請求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對賣方無檢查監督的權利;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有權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監督,定作人同時負協助義務,而且定作人違反協助義務後果嚴重的,甚至可能導致承攬方解除合同。
5.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隨時可以解除合同;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並無此權利。
6.在承攬合同中,如當事人無相反約定,承攬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權利;而在買賣合同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此權利。
7.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意外滅失的風險,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攬人承擔;而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
一百二十七、承攬合同的風險承擔問題
在承攬合同中,風險承擔也是一個有待明確的問題。所謂風險,亦稱危險,是指在當事人一方的債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由此而產生的損害狀態。所謂風險負擔,即指在雙務合同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嗣後不能履行後的損失後果的負擔。承攬合同的風險,主要是指材料、工作成果毀損、滅失的風險以及報酬的風險。
從合同法有關承攬合同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合同法對承攬合同的風險,區分了兩種情況:(1)按合同法第265條的規定,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攬期間造成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如果是因承攬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毀損、滅失的,則由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對原材料由承攬人提供,風險應由誰承擔的間題,合同法沒有規定。我們認為,原材料的風險應由承攬人自行承擔。
至於工作成果,如工作成果須實際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發生風險的,由承攬人負擔;交付後發生的,由定作人負擔。但工作成果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定作人受領遲延的,則應由定作人承擔該風險。如果工作成果無須實際交付的,在工作完成前發生的風險由承攬人負擔;在工作完成後發生的風險,由定作人負擔。如維修房屋,在完成維修工作前房屋因意外風險毀損、滅失的,無論承攬人已完成了多少工作,均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若於完成維修任務後房屋發生意外毀損滅失,則定作人仍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㈡ 購銷合同與訂購單的區別

沒什麼區別。各個企業叫法不一樣。
購銷合同:購是針對商品采購方的采購行為,銷是針對商品生產商或代理商的銷售行為。
供銷合同:全稱可以理解為「商品供應銷售」,是針對商品生產商或代理商的銷售行為。

㈢ 購銷合同和購銷協議的根本區別在哪裡

合同和協議沒有什來么區別。自合同和協議在實踐中沒有什麼區別.都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協議的定義: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
與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協議書沒有。
2、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
3、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㈣ 供銷合同和購銷合同一樣嗎

基本上是一樣的,供銷合同是說別人只對你供貨銷售,購銷合同是說企業購買,另一方對其銷售,對供貨方要求嚴格,兩者都是對第二方有要求

㈤ 材料購銷合同和工程合同如何區分

這個很容易區分,合同類型的劃分的依據是合同標的,也就是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1、材料購銷合同的標的是:一方銷售材料和收取貨款,另一方購買和支付貨款。
2、工程合同:一方發包工程施工、設計、勘查等工程內容並支付施工勞務費、設計費、勘察費等,另一方承包該工程內容,並按合同收取工程款。

㈥ 采購合同 銷售合同 購銷合同 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概念不同:采購合同是企業(供方)與分供方,經過雙方談判協商一致同意而簽訂的「供需關系」的法律性文件。銷售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購銷合同,是指一方將貨物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轉移給對方,對方支付價款的協議。

內容不同:采購合同內容包含供方與分供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雙方的通訊聯系的電話、電報、電傳等; 采購貨品的名稱、型號和規格,以及采購的數量; 價格和交貨期; 交付方式和交貨地點; 質量要求和驗收方法,以及不合格品的處理,當另訂有質量協議時,則在采購合同中寫明見「質量協議」; 違約的責任。

銷售合同內容包含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購銷合同內容包括貨物名稱,數量,質量和包裝質量,價格,交貨期限,違約責任等。

用途不同:采購合同用途是確定供需關系,銷售合同的用途是確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購銷合同的用途是在購買對方貨物的同時向對方銷售某些貨物的合同。

(6)購銷合同和采購合同的區別擴展閱讀:

在簽訂采購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審查采、供貨雙方的基本情況:在采購談判正式開始之前,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等。如果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的真實身份。若出面簽約的是某業務人員時要注意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委託證明,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特別應注意在涉外商貿談判中,要注意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分開,若與子公司談判,不僅要看母公司的資信情況,更要調查子公司的資信情況。因為母公司對子公司不負連帶責任。

2,嚴格審核采購合同主要條文: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以後,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談判所涉及的數量、質量、貨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都必須嚴密、清楚,否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

3,合同必須明確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的責任:采購合同雙方應就違約事項約定解決方式以及法律責任,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約定在違反合同事項時支付違約金。

㈦ 購銷合同與訂購單的區別

購銷合同約定的內容一般較全面完整,比如除產品需求外還有違約等的約定,且具有法律效力,通常訂購單的內容只是簡單的註明產品的品名、數量、規格及交貨日期等,不過現在很多購貨方為了簡便操作,在采購的商品比較單一的情況下,只下訂購單,也會註明約定的條款,加蓋相關印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㈧ 購銷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

購銷關系不就是抄買賣關系,購銷合同和買賣合同只是名字的區別,實質沒有任何區別。
用「購銷」和「買賣」並不會使法律後果有所差別,在平常做生意買賣貨物使用的合同名稱是購銷合同,而很少使用買賣合同;而房屋的買賣,就比較一般使用買賣合同的稱謂。

㈨ 采購合同和購銷合同有什麼區別

采購合同和購銷合同從本質上說都是買賣合同,只是稱謂不同而已。買賣合同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並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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