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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加

發布時間: 2021-01-20 01:46:24

『壹』 什麼是合同的附加義務合同法上是怎麼具體規定的呢

您好,您說的是否是合同的「附隨義務」?

合同的附隨義務是指當事人未明確約定且法律也無明文規定,但為確保合同履行及維護對方的利益,按照普遍和一般習慣,當事人應負擔的義務。

《合同法》關於附隨義務的具體規定見第60條: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等」字表明其他附隨義務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隨義,這也反映出,附隨義務的類型及內涵尚在發展中。下面將闡述其中的幾種:

(1)注意義務。注意義務是對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的一般要求,即債務人應盡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務的注意。債務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職業、判斷能力及債務的性質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當事人應作一個善良管理人並像管理自己事務那樣做到盡職盡責,以盡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的義務。

(2)保護義務。保護義務是指在由於合同接觸(准備交涉、履行、受領等)而有發生侵害對方生命、身體、財產的可能性的場合,對於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義務。其所要保護的法益,不是給付利益,而是相對人的維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我國《合同法》第301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並且在審判實務中,也肯定了保護義務作為一種附隨義務的存在。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貳』 關於合同附加條款

這個協議一般叫做某某合同的補充協議,在合同中這條一般這樣表述: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及需進行變更的內容,經協商一致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叄』 合同附加內容有效嗎

合同附加內容雙方簽字確認就有效,
買賣不破租憑,
何況你作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肆』 關於勞動合同中的附加條款

一.乙方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2.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二.乙方在本公司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公司外任何工作;三.乙方不得自營與甲方經營范圍相同的任何經營活動;四.乙方必須盡職盡責,忠誠履行職務,遵守本公司章程、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職務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貪污、受賄或損害公司利益。否則,甲方有權追究經濟及法律責任;五.倉庫及銷售人員須妥善保管庫存物品及商品,對超出正常損耗之外庫存物品及商品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六.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公司**管理綜合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公司規章制度可作為本合同的補充部分;七.如用工崗位性質需要按計時工資的崗位,經乙方簽字同意後按計時工資計算乙方工資;八.經過入職及崗位培訓,乙方對甲方(公司)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清楚明白,並保證認真履行公司制度及崗位職責;九.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進行工作崗位調整,乙方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如乙方連續三次不服從甲方工作崗位安排,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十.甲、乙雙方就薪酬待遇方面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已全部協商妥當,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伍』 合同附件和補充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1、合同附抄件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補充協議是針對合同中可能出現的主要矛盾進行的細分和補充。

2、如果二者沒有沖突,有同樣的法律效益。

3、主要取決於你的意圖。

『陸』 勞動合同附加條款

勞動合同附加條款內容如下: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回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答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准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柒』 合同的附加條款範本

*****合同補充協議
甲方:?? 乙方: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內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合同》容(下稱「原協議」)中的定義相同 。
鑒於:
甲方和乙方於2010 年12月2日共同簽署了《 ****** 合同》,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合同》中未盡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合同內容補充部分:
1.
2.
3.

其它事項說明:

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協議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甲 方 : 乙 方 :
???????????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捌』 關於勞動合同附加條款

這個合同可以簽,沒有問題。但是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專口扣發勞動者的工資的。這屬點是很明確的。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必須接受辭職,而不管是否工作滿幾年,並不需要賠償給用人單位。即使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前辭職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那麼也要先發工資,再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直接用工資扣抵。因為,依據法律規定是可以確認該合同的這個條款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的。可以不用管它,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一般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扣發了一個月工資的,那麼可以通過法院申請支付令;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進行解決;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以及訴訟。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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